201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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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 例总 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通则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

2、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五、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正 文七、正文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

3、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八、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类制品)。附 录九、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生物制品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及方法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生物制品质量、起草与复核

4、生物制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名称与编排十、本版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规程或国际惯用名称。已有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erietary Names,INN)亦可采用。十一、本版药典由三部分组成:通则、各论及附录。各论收载的生物制品包括:1、疫苗(含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2、抗毒素及抗血清;3、血液制品;4、生物技术制品;5、微生态活菌制品;6、体内诊断制品;7、体外诊断制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基本

5、要求十二、设施与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1、炭疽杆菌、肉毒梭菌及破伤风梭菌制品应在各制品的专用设施内生产。2、人血液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在专用设施内进行生产,不得与其他异种蛋白制品混用。3、卡介苗生产需要独立建筑物和厂房;卡介苗与结核菌素制品的生产车间应严格分开,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设备要专用。4、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十三、直接用于生产和检定生物制品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均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十四、原料及辅料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和三部)的规

6、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辅料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生产过程使用的过滤介质,应为无石棉的介质。十五、生产用水及生产用具生产用的水源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标准。生产用水的制备、贮存、分配和使用及生产用具的处理均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十六、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1、抗生素的使用(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内酰胺类抗生素。(2)成品中严禁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3)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

7、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使用抗生素的种类不得超过1种,且产品的后续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证。病毒性疫苗生产中应仅限于在细胞制备过程中使用抗生素。(4)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时,成品检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并规定残留量限值。2、防腐剂的使用(1)应尽可能避免在注射剂的中间品和成品中添加防腐剂,尤其是含汞类的防腐剂。(2)单剂量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单剂量注射液应尽可能避免添加防腐剂;供静脉用的注射液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3)对于多剂量制剂,根据使用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与开盖后推荐的最长使用时间来判断是否使用有效的防腐剂。如需使用,应证明防腐剂不会影响制品的

8、安全性与效力。(4)成品中含防腐剂的制品,其防腐剂应在有效抑菌范围内采用最小加量,且应设定限量控制。十七、生产及检定用动物1、用于制备注射用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用于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测要求(附录XIII B、XIII C)的相关规定)。2、培养细胞用牛血清应来源于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3、消化细胞用的胰蛋白酶应证明无外源性或内源性病毒污染。4、用于制备鸡胚或鸡胚细胞的鸡蛋,除另有规定外,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的鸡群。5、生产用马匹应符合“免

9、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要求。6、检定用动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的动物;小鼠至少应来自封闭群动物(Closed colony animals)。应尽量采用准确的化学方法、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取代动物试验进行生物制品质量检定,以减少用动物的使用。7、生产用菌、毒种需用动物传代时,应使用SPF级动物。十八、生产工艺1、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2、疫苗生产中应确定菌、毒种和细胞基质(病毒性疫苗)的具体代次,同一品种不同批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代次均应保持一致。3、生产工艺中涉及病毒、细菌的灭活处理时,应确定灭活工艺的具体步骤及参数,以保证灭活效

10、果。4、疫苗生产过程中,应规定菌毒种的具体接种量,半成品配制时应规定有效成分或活性单位加入的定值;多次收获的病毒培养液,如出现单瓶细胞污染,则与该瓶有关的任何一次收获液均不得用于生产。十九、质量控制制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各种需要控制的物质,系指该品种按规定工艺进行生产和贮藏过程中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非目标成分(如残留溶剂、残留宿主细胞蛋白以及目标成分的聚合体、降解产物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相应地修订有关检查项目和标准。1、生产过程中如采用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进行提取、纯化或灭活处理等,生产的后续工艺应能有效去除,去除工艺应经验证,残留量应符合残留溶剂测定法的相关规定(附录

11、)。2、除另有规定外,制品有效性的检测应包括有效成分含量和效力的测定。3、各品种中每项质量指标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再现性,并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新建的检测方法,一般应有不同所属的三个单位实验室的独立的复核结果,试验结果数据的精确度应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数位一致。4、除另有规定外,可量化的质量标准应设定范围。5、复溶冻干制品的稀释剂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稀释剂,其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除另有规定外,稀释剂应进行pH值、 无菌、 热原和/或细菌内毒素以及异常毒性检查。 精确度二十、检定时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1. 试验中供试

12、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

13、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 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 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

14、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煮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6. 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检定方法与限度二十一、本版药典收载的方法为法定方法,生物制品应按法定方法进行检定。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法定方法做比较试验,证明其试验结果与法定方法的差异无显著性;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二十二、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据本身和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值都

15、是有效位。试验得到的结果与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计算所得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数值修约规则:检定时测定和计算所得的各种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T81702008进行。标准品、参考品、对照品二十三、国家生物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或含量测定或鉴别、检查其特性的标准物质,其制备与标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要求,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分发。企业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必须经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标化后方能使用。对照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理化等方面测定的特定物质,对照品须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计量二十四、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二十五、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m) 纳米(nm)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l)质(重)量 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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