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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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社会政策基本概念第一部分: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2、理解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一般性原理。包括社会政策的特点、目标、功能及基本运行方式;3、掌握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如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以及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4、了解社工专业人才建设的法规与政策;5、理解社工专业人才队伍中长期规划,包括主要任务、政策目标、重点工程以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政策。第二部分:内容辅导一、社会政策(一)基本含义从属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总和),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目标而

2、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二)主要内容社会政策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特殊人群权利保护政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着的,如司法矫治便是新兴的社会政策。(三)特点1.目标的社会性;2.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3.满足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需要;4.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5.坚持福利性;6.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四)基本目标1.满足民生需要;2.保护人权;3.维护社会公平;4.解决社会问题;5.促进社会和谐。(五)主要功能1.经济功能【

3、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建设、社会控制】;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六)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4.社会保护;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二、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一)社会政策的主体类型:1.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2.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他党派)。特点:1.主动性;2.多元性;3.权威性。角色:1.政策制定者;2.政策实施者;3.政策评估者;4.政策调整者;5资源提供者。(二)社会政策的对象类型:1.普遍性对象全体公民;2.选择

4、性对象部分公民。特点:1.被动性;2.差异性;3.连带性。角色:1.政策诉求者;2.政策接受者;3.信息提供者。(三)社会政策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四)资源调动方式1.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各项事业的投入;2.各类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3.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的社会政策资源模式和运行方式。三、社会政策的过程(一)制定影响因素:1.社会问题;2.政策资源;3.社会成本;4.社会事件;5.社会精英;6.传播媒介;7.执政理念。(二)实施影响因素:1.机构因素;2.人的因素;3.政策因素;4.其他因素和文化传统。(三)评估评估标准:1.价值标准;2.事实标准;3.行动标准;4.收效标准

5、;5.效率标准。(四)调整调整原因:1.政策原因;2.政府原因;3.社会原因。四、社工在社会政策中的作用(一)角色1.倡导者;2.实施者。(二)作用发挥方式1.典型示范;2.建言献策;3.间接服务;4.直接服务;5.外部评估;6.内部评估。五、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一)社工岗位开发设置原则1.精简效能;2.按需设置;3.循序渐进。(二)社工人才发展空间1.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社区);2.相关事业单位;3.相关社会组织;4.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三)评价和激励(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1.大规模开发社会工作服务人才;2.大力培育社会工作管理人才;3.加快培育

6、社会工作教育研究人才。(五)健全社工人才管理体制主要举措1.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组织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才信息统计等制度;2.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3.法制建设;4.加大投入。六、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一)三项工程1.社工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2.高层次社工专业人才培养;3.社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二)两项培训1.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社工知识培训;2.基层干部、社区任职大学生社工知识普及。(三)四点要求1.依托有培训能力单位;2.开放培训课程教材;3.建设培训师资队伍;4.做好评估与监督。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一)购买主体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

7、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工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二)购买对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三)购买程序1.编制预算。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最好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的目标要求,科学制定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组织购买。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8、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一是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二是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3.签订合同。按要求进行合同管理,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4.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第二讲 社会保障法规与政策第一部分:学习目标1、理解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

9、规定,包括社会救助建立的原则、救助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救助的类型和监督管理;2、掌握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3、掌握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如老年人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4、了解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5、掌握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第二部分:内容辅导第一类社会救助一、城市居民最

10、低生活保障(一)城市低保对象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办事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三)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维持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四)程序户主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县级政府审批;既可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给付实物发放。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收

11、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二)标准确立的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适时调整。(三)资金来源: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要加大投入,中央适当补助。(四)审批户主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五)发放既可按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按困难程度分档发放。三、特困人群供养(一)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三)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2、。(四)供养资金:地方预算安排,村集体收入补助,中央适当补助。(五)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六)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四、城乡医疗救助(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2.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2.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城市医疗救助形式1.社会力量资助;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费用。(四)农村医疗救助形式1.新农合地区享受合作医疗待遇;2.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给予适当医疗救助;3.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给予

13、补助。五、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一)救助对象1.农村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2.城市“三无”未成年人;3.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子女;4.当地规定的其他对象。(二)救助目标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免费;2.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六、城镇住房救助(一)住房困难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二)住房救助方式:货币补贴、实物配租。(三)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米以内。(四)保障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2.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全部增值收益余额);3.土地

14、出让金(不低于净收益的10%);4.廉租房租金;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五)廉租住房来源1.政府新建、收购;2.腾退的共有住房;3.社会捐赠的住房;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七、法律援助(一)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二)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申请代理A.请求国家赔偿;B.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社会保障待遇;C.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D.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E.请求支付劳动报酬;F.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2.刑事诉讼中的申请辩护与代理A.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B.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力委

15、托诉讼代理人。3.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被告人系视力、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须申请,都应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救助对象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二)形式与机构:救助站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三)救助原则:自愿原则。(四)终止救助:1.救助期满;2.被救助人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3.被救助人自愿放弃救助而离开;4.被救助人擅自离开救助站。九、自然灾害救助(一)自然灾害救助属于一种临时救助。(二)灾民生活救助程序1.调查灾荒;2.上报灾情: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在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3.核查、评估并制定救助计划:救助计划,县级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制定,地级应于每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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