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力下沉是做好监外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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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力下沉是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曾有人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提出法院大独立,司法部要扩张权力,公安机关则要增加实力,限制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力。虽然说法有不恭,但因被认为比较形象地描述了现实而广为流传。前些年,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性质、侦查权、批捕权、民行监督职能、刑罚执行监督权、渎职侵权监督职能等,都受到过质疑,后来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成绩显著,各级人大都已听取了专题汇报,各级人大也相继作出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所以,只要检察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现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就能固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检察阵地”,如何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做好监所检察工作,加强监督

2、能力建设?这也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笔者认为检力下沉是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一、 目前监所检察面临的形势和挑战自从“躲猫猫”事件出现以后,社会各界呼吁加强监所检察工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更加密切关注,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全国检察机关在看守所、监狱陆续开展了几个专项检察活动,人民群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但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实效性还达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监管场所突发重大事件时有发生,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工作收效不大,实行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全过程的同监督显得苍白无力,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

3、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监所检察队伍人员不足、经费欠缺突出;社会各界对监管场所执法状况和监所检察工作的关注程度之高前所未有,监管场所发生问题后检察机关应对的压力和难度之大前所未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批示之多、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相关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客观上给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困难,监所检察权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权威性;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不利于监所检察权的行使和监督工作的开展,监所检察监督领域还存在不少空白点和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内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的配置不完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主要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但同时也有一些

4、部门承担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任务,目前还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监所检察工作任务与队伍的质和量较弱的矛盾很突出,监所检察基础工作薄弱,监所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薄弱 ,执法监督行为不规范;监督程序不规范;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不规范;各级领导对监所检察的认识与法律赋予其作用不相适应。思想认识不到位,表面非常重视,实际不够重视,基础建设薄弱的状况与发展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监督能力、执法水平与法律赋予的职责不相适应,监所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不相适应,出现脱节现象。二、 检力下沉是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一) 检力下沉有利于做好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检察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对监所工作的重视,理顺派

5、驻检察机构体制 ,配足配好检察人员并且下沉到基层、设点检察到乡镇,是形势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检力下沉能使我们完善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方式,解决“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究”的问题 ,真正下沉到乡镇设点开展检察工作,才能延伸检察触角,改变坐堂检察模式,探索巡回检察方式的经验,完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 ,搞好巡回检察与在乡镇党委政府所在地设点检察相结合,全面掌握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全过程,但目前检察机关编制和人员缺乏,可偿试在乡镇设立工作站,把检察机关控申等部门已在乡镇设立的下访巡访联络室合并,履行检察机关所有的职能,把下面出现的涉法涉检问题由下往上报告给对口部门,并协

6、助对口的检察业务部门处理,确保法律监督及时到位。具体来说,应该增加设点检察工作站得编制,建立和落实派驻检察干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人员变动别太频繁,因为监所检察业务涉及很多方面的知识,如轮岗交流过于频繁,则容易导致人才青黄不接,对监所检察人员的轮岗应定为最长5年就要轮岗一次,有效解决监所检察官与行政执法人员“同化”问题 ;以规范基层监督内容、工作流程、执法行为重要环节,把监所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以规范化等级评定为抓手,夯实规范化建设基础;以创建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加强派驻基础设施建设 ,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提升监所检察工作的水平,以制度建设切入点,巩固规范化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

7、装 ,加强业务培训,改善基层队伍结构 ,加强监所检察队伍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队伍管理; 围绕监所检察确定的重点抓工作。 在此基础上,检力下沉以后突出工作的重点:一是突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监督,市一级监所检察部门要提前深入基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检察,不局限事后书面审查监督;二是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保证检察人员到位,才能确保提前7天发出检察预警函,发现问题能及时向检察院领导和当地党委汇报请示,迅速解决问题;三是检察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些办案民警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看守所提讯涉案在押人员的时候没有出现殴打逼供和诱供现象,办案人员有时变换

8、手法,以指认现场、协助深挖犯罪为借口把涉案在押人员带出看守所,然后在乡镇派出所对涉案人员逼供和诱供,逼供和诱供的方法有时灵活多变,有的甚至把涉案对象绑在树根,然后用棍子捅几下地下的蚂蚁洞,蚂蚁咬人痛痒难顶,招供后才得转移地方,因目前乡镇没有检察室,检察触角没有及时延伸,日后接到举报检察官才来调查取证,由于当事人攻守同盟,以致于检察官无法掌握事情真相,群众误以为官官相护,影响了执法公信力,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向侦查部门特派检察员制度;四是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四项重点工作,这几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宪法规定一府两院是平级单位,公安

9、局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实际上,公安局长又同时担任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有很多地方公安局长还担任政法委书记,检察机制出问题,造成很多地方的乡镇派出所所长行政级别是正科级,而市一级经过市人大常委任命的检察员还是副科级,出现不懂谁监督了谁的窘境。所以,有些地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收到实效,甚至出现空白。根据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 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作为,才有位”,各级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要在峡谷中徘徊,要见缝插针,要踏步前进,如果检力不下沉,很难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法律监督流于形式,监督缺乏实效性,

10、就会丧失执法公信力,更难守住我们的“检察阵地”。对监所检察部门来说,检力下沉第一线的检察官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 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坚持“抓安全、抓办案、抓基层、抓应对、抓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执法者与监督者的关系,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正确处理支持监管工作与罪犯权利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办案工作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正确处理办案的政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得关系。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才不辜负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二) 检力下沉才能开创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新局面1、当前开展

11、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是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不明,涉及部门多,除当地政法委、公、检、法、司外,还有当地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检察监督难以找到抓手,而且工作人员少,任务重。二是由于交付执行机关、接收机关之间的衔接不是很好,监所检察部门掌握的监外执行人员与其掌握的不是很准确,造成个别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造册登记,得不到有效监督。三是虽刑满释放,但仍须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到公安机关报到,而对其又没有相应有效的钢性措施,使该类个别人员处于脱管、漏管状态,导致当地综治工作被扣分;2、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一是监管部门装订材料不够规

12、范。二是帮教措施不够健全,缺乏法制教育的材料。三是罪犯对其表现没作定期汇报。究其原因,司法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步入正轨,没有关于该方面的统一规范性文件做为依据。同样,关于该工作的监督也是在摸索中前行;3、改进和加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 是鉴于党中央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要求高标准前所未有,监所检察开展监督难的程度前所未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量大前所未有,我们应建立检力下沉派出专职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和监所检察部门领导定期巡查机制;二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侦监、预防等相关部门也应真正介入到该项工作中去并有所作为;

13、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监外执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此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因此,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制定“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领导应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各负其责,提高监外罪犯档案制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从而使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有关罪犯脱管、漏管、失控和逃避刑罚执行的状况;基层执行机关应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

14、管理工作,检察官督促执行地派出所和司法的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社区矫正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另外,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审查,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坚决及时监督收监;要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要下沉检力对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监外执行考察不力的单位或者工作中

15、的漏洞,也要发出相应的检察建议;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等规定,我们要下沉检力,督促他们及时传递有关法律文书,防止交接脱节。同时在法律程序上,搞好执行衔接。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帮助理顺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与执行机关的监督考察之间的关系。下沉的检力要根椐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理论调研,及时建议立法机关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制约激励机制。对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的职责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责任,使监外执行有章可循,更加规范。立法机关、高检、高法有必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监外执行的条件、期限、收监、延期、监督改造工作等方面,制定一部系统规范的法规,以便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当前监外执行罪犯缺乏一种改造教育的环境和平台,管理教育机关只管不教,大大的背离了刑罚执行的宗旨。应积极探索机制和建立与司法部门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教育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多出工作亮点,不断开创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局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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