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模板)320号离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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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东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张士生,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干部,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兴隆街四委三组。被告:逄丽慧,女,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职员,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兴隆街四委三组。原告张士生与被告逄丽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士生与被告逄丽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士生起诉称:我与被告逄丽慧于1989年9月27日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张琦,现年17周岁。我与被告逄丽慧婚后因性格不和,导

2、致夫妻感情破裂,且现已分居九个月,所以要求与被告逄丽慧离婚。被告逄丽慧答辩称:我认为我与原告张士生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和圆满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士生与被告逄丽慧于1989年9月27日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琦现年17周岁。现原告张士生以与被告逄丽慧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依法告诉来院,要求与被告逄丽慧离婚,被告逄丽慧不同意离婚。原告张士生与被告逄丽慧均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供。本院认为:原告张士生与被告逄丽慧登记结婚后,婚初感情较好,并生育男孩张琦,原告张士生与被告逄丽慧岁因生活琐事口角,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间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也未达到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张士生要求与被告逄丽慧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士生与被告逄丽慧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士生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管翰笙 审判员:姚继生 审判员:刘云山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齐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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