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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编号: 平安期货XXX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投资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合同编号: 平安期货-XX银行-合同Z2015第1000X号资管客户账号: 委托人:管理人:平安期货托管人:XX银行股份年 月 日目录前 言3一、合同当事人4二、释义5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6四、资产委托状况7五、委托资产的投资10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七、投资交易安排13八、委托资产的凭证保管与估值13九、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4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5十一、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7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7十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8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8十五、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十六、信
2、息披露19十七、报告义务20十八、风险提示与控制20十九、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21二十、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23二十一、保密条款24二十二、不可抗力24二十三、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24二十四、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25二十五、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26二十六、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27二十七、其他事项27前 言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
3、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
4、委托人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和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也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5、人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户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人: 联系 : 号码: 管理人: 平安期货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4层01单元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4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姜学红联系人: 毕桂娟联系 : 22625851 号码: 83788519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
6、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金韬联系 :22661805 号码:22661942 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试点办法:指2012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3、管理规则:指2014年12月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4、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合同指引:指2012年9月27日中
7、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6、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7、期货业协会、协会:指中国期货业协会;8、元:指人民币元9、委托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0、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指平安期货,简称“平安期货”。11、委托资产本金:委托资产本金=起始委托资产+追加的委托资产-提取的委托资产,但因本协议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形追加的委托资产不计入委托资产本金。12、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托管人:指 13、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14、工
8、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等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15、资产委托起始日: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16、资产委托到期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17、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18、托管账户:指在托管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9、资管结算账户:以委托人名义在
9、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结算账户。20、起始委托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足额转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资金。21、委托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各类投资标的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2、委托资产净值: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3、计划份额净值:指委托资产净值除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数值。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1、托管账户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指定的商业银
10、行为委托资产单独开立并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资管结算账户委托人经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确定以下账户为资管结算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该账户应与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开户申请表中记录的资管结算账户一致。委托人要求
11、变更资管结算账户应向管理人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并经过托管人同意。3、其他专用账户(如有)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
12、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四、资产委托状况(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1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二)委托资产的种类、份额、金额委托人
14、应当以货币资金作为起始委托资产,具体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中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起始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委托资产的份额为用于计算、衡量委托资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的计量单位。本合同下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时,执行“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追加和提取价格以追加、提取基准日(即:收付款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但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追加委托资产的情形除外。管理人需及时与托管人核对追加、提取基准日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份额确认单。(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1、委托人签署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