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共11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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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 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 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 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 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2、劳动者除提供劳 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 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 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 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 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

3、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 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 雇主无 关。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 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 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 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

4、进行奖惩的 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 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 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 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 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 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 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

5、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 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 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 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 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 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 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 间超过了八小时,或

6、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 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 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 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 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 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 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 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 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

7、,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 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 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 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 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 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 上述内容。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

8、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宜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 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 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 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 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 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 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 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 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16、获取报酬

9、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 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 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 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 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 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一一违约责任和侵 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18、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 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 裁

10、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 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 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 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 责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

11、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 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即过错原则。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 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 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 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 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

12、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 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 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 “用人单位”的其他 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 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2) 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 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

13、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 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 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 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 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 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 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 劳动过程。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

14、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 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 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 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一一西方法 学界称之为“社会法”。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 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 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 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15、起诉, 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 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 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提供劳务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一个不 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要理清劳动方与用工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当双方主体 均为自然人时,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导 致对这两种关系,易产生混淆。然而,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及承担上, 两者之间的差异却乂是不容忽视的。首

16、先,侵权责任规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 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 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 任;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 错责任。显然,雇主的责任要重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次,侵权责任减轻条件不同。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 中,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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