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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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1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 作有效开展,按照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泌镇全面推行湖(渠、 塘坝)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我镇15个村民委员会和镇级有关部门 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 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 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村和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 措施,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实施河长 制湖长制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 力推动工作

2、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第四条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 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发动媒体找问题、开展“阳 光问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第五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河长制办公室会同镇级河长(湖长)联络员单位 负责督查督办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督查督办主体分为河长(湖长)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 公室、镇级河长(湖长)督查督办。总河长总湖长)对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对总河长(总湖长)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对象为镇级有 关

3、部门、村民委员会、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第七条督查督办分类(一)日常督查督办。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 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督办。(二)专项督查督办。镇级会议要求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总 河长(总湖长)、镇级河长(湖长)批示的事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4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三)重点督查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督办。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查督办函”、“河长批示”等书面 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查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 长制办公室

4、“督查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批示” 按程序由总河长(总湖长)签发。督查督办文件应明确督查督办任务、 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 组织协调,协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 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 当报请总河长(总湖长)协调解决。(三)督查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查督办 情况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

5、、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县级河长(湖长) 汇报。(四)立卷归档。督查督办单位应当对督查督办事项登记造 册,统一编号。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督办事项原件、 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 档。第九条 督查督办情况作为考核各村民委员会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问责。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X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 标任务,根据中共XXX区委办公室、中共XXX区政府

6、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区 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区办发(2017) 28号)文件要求,结合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督办。第三条督察督办围绕河长制湖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 是、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督察制度第四条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镇河长制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察参照全面督察程序进行。第五条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 开展。督察对象为镇级和村级河(湖)长。第六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湖)长部 署事项落实情况;镇、村级河

7、(湖)K履职情况;河湖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 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成效等。第七条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登记。根据工作需要,镇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督察事项,并报镇总 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同意后进行立项。(二)拟定方案。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察方式、 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镇河长 制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察通知。(三)现场督察。督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察协调,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 改落实要求。(四)结果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及时撰写督察报告将有关情况反 馈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结果应及时反馈督察对象。重大事项督察情况报告,应

8、 及时呈送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湖)长阅示。第八条对于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第三章督办制度第九条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镇总河长、 镇副总河长督办。第十条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督办事项主要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湖)长批办事项;镇河 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村级河(湖)长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督办对象为镇、村级河(湖)长。第十二条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督办督办事项主要包括河(湖)长制办公室和镇级河长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督办对象为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其他有关部门,下级河(湖)长。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

9、“督办函应明确 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任 务。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 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 主体,分别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第十五条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 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督办任务的, 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六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级河(湖)长联系单位 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督办事项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 督察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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