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改制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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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改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精神,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提出的要求,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成效,根据我省各试点县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习水森林资源丰富,发展林业的条件优越,是黔北的重点林区。全县国土总面积469.1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79.6万亩、其他用地面积65.68万亩、耕地面积123.82万亩,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59.59%。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全县林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

2、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全县森林覆盖率已达到52.7%,林业产业已成为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是:森林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资源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已成为制约林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推进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成为进一步拓宽和延伸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成为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3、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动 县”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生态得到保护、产业得到壮大、林农得到增收、集体经济得到巩固、农村更加和谐、经济

4、社会得到协调发展。 从2007年12月起,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务。一是林权主体改革。按照“利益均等、尊重历史、维护现实”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明晰到户,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脱贫有路、致富有门。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林权证),达到集体林产权明晰,经营主体明确的目的。二是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通过建立林木、林地、林权流转市场和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拉动林权市场运作和林业要素的有序流转,盘活林权及林业存量资产。通过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

5、林业科技培训服务体系、林业经营体系和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变革林业管理体制和创新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兴林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通过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户,明确产权,落实经营主体。 通过林权登记发证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林农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真正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实施配套改革,建立林木林地流转体系、木材生产计划分配体系、林木林地评估体系和加强森林资源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管理服务新体制和经营新机制,强化管理服务职能。 三、改革的范围及内容 (一)集体林产

6、权主体改革 1、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原则上稳定不变。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按林业“三定”时的人口基数或现有的合法人口基数,制定增、减方案,重新划分。核实(划定)四至界线后,核发林权证。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2、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以“均山”到户承包经营;为了给集体经济发展留有空间,集体可以留有一定面积。留给集体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

7、均股”到户;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对“均山”到户承包经营的,应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3、尚未承包到户的社有林,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其林地所有权归撤并前的村民集体所有,按属地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到村组,其管护责任、利益分配与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相同,其他未尽事宜可用协议或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划为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区的集体林。林业“三定”时已划为自留山、承包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纳入“天保”工程的,也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已划为各

8、级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按划定自然保护区时批准的方案和政策处理。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二)签订承包合同书 为保护集体林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使用林地的,不核发林权证。 1、主要承包合同: (1)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 (2)农村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合同,适用于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 (3)农村集体公益林管护

9、合同,适用于农村集体公益林承包管护。 2、几种流转合同: (1)农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3)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4)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5)农村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三)深化林业改革,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包括“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1、一个平台: 建立习水县林业信息平台,实现县与各乡(镇、区)林业联网。通过网络对全县林权

10、、林地、林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两个市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3、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1)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按照“协会”管理办法和申报、注册程序,帮助各村、组建立“森林防火协会”、“中药材种植协会”、“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协会”、“经济林果种植协会”等农民自治的森林管理保护组织,挂靠在乡(镇、区)林业站,形成自下而上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帮助村、组制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农民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和野生

11、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村配设林业技术推广员。林业技术推广员的经费可根据县育林基金收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林业大村的林业技术推广员可实行公开招聘,一般村可由村干部兼任,业务上由乡(镇、区)林业站管理,形成县、乡(镇、区)、村三级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培训农村林业技术人才,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群众提供法律及各种林业咨询服务。 (3)林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户实行联户经营、合作经营、规模经营,引入大公司、大企业开发集体林木林地资源,把分散的千家万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走“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林产

12、业的路子。发挥农户单家独户的优势,发展林农间作、庭院林业、林下资源利用等多种经营,形成多种形式的林业经营新格局。 (4)森林资源流转体系。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引导农户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林木、林地和木(竹)材及林产品进入县建立的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交易。设立风险准备资金,支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等,积极促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与林农交易的对接与合作,共同构建林业融资信用平台。 (四)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形成新的木(竹)材采伐生产计划分配方式 农户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 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林

13、,木(竹)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坚持按商品林蓄积量(国有商品林和集体商品林)、可采资源现状、木(竹)材生产计划跟着林权走和兼顾林产工业发展的原则,公正合理地把木(竹)材生产计划分配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审批。乡(镇、区)和村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要与县级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相衔接,时限为5年。商品材生产计划的分配按以下顺序安排: 1、国家或地方建设征(占)用林地急需采伐的林区 2、发生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其它自然灾害后确需采伐的林木 3、抚育间伐 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

14、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采伐其中的木(竹)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4、商品林的成、过熟林 商品材生产计划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各乡(镇、区)的商品林蓄积量国有商品林蓄积量和民营林场在乡(镇、区)辖区的集体商品林蓄积量要剔除分别计算和可采资源现状,拟出分配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到各乡(镇、区)林业站和各林场。各乡(镇、区)的商品木材生产计划由乡(镇、区)林业站根据各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商品林蓄积量和可采资源现状,向乡(镇、区)人民政府提供资源数据,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林业站提供的资源数据拟

15、出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分解下达到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乡(镇、区)人民政府将商品材生产计划下达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后,村民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管理本村的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根据村民小组提出的采伐申请,参照各村民小组的可采资源状况,确定本村的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备案;各村民小组在收到木材生产计划通知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确定本村民小组的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在确定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时,采伐条件便利的应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到农户中实施采伐;采伐条件困难和林分质量差的村民小组,可以联户采伐或者以股份制合作的方式进行采伐;还可引进其它经济组织合作的方式进行采伐。方案确定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区)林业站,便于组织规划采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村民小组的木材生产计划及林木采伐书面申请,进行采伐设计、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并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采伐单位及时实施伐后更新。 5、人工林 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户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企业,自己投资营造的人工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在限额内也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实行独立编限的单位,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6、低产林改造 严格实施低产林改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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