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43782881 上传时间:2022-07-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西省农村筹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解释 一、奖励对象分类奖励对象共分类(一)农村一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抱养一种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农村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女方年满周岁,且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三)一对夫妻符合山西省筹划生育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满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的。二、奖励对象确认(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对象应同步具有如下条件:、户籍在我省境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只奖

2、励农业人口的一方;3、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了一种子女;4、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列状况亦应视为独生子女父母1、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因其子女在未满1周岁时死亡现存一种子女的;2、独生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一种孩子的;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种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4、无子女育龄夫妻合法抱养收养一种孩子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领证时限为其妈妈年满20周岁至49周岁期间。没有婚育史的单亲独生子女领证家庭,不予确觉得奖励对象。(二)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的确认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应同步具有如下条件:1、户籍在我省境内;2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4、女方年满40周岁;5、夫妻一方已采用了绝育措施。绝育措施涉及: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有关双女绝育户特殊状况的认定,重要以其与否绝育、绝育者为哪一方等状况确认。(三)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确认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步具有如下条件:1、户籍在我省境内;2、符合山西省筹划生育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子女年满1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与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应从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

4、光荣证时和其后的生育政策为鉴定根据。前人可合用后来的条款,但后人不能合用此前的条款。例如,某夫妻1991年5月生育第一种子女,1992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与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件,只能根据1990年山西省筹划生育条例及199年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鉴定,而不能上朔到986年的政策规定。农业户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有:198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98142号文献规定(1年12月1日至196年12月31日施行)1、第一种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2、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种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4、男到

5、独女无儿家落户者;5、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者;6、烈士的独子;7、夫妇一方为一等残废者;8、持续三代以上单传只生一种孩子的家庭;9、独生子女结婚者。198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号文献规定(197年1月日至199年2月1日施行)。1、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的老人的,但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一种;4、兄弟两人以上,年龄都超过3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5、持续两代以上单传的;6、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1989年山西省筹划生育条例规定(190年1月日至199年9月3日施行)

6、。1、第一种孩子因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独生子病残小朋友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3、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5、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种;、兄弟两个以上,年龄都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7、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女方0周岁以上,只有一种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种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999年山西省筹划生育条例规定(1999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施行)1、第一种子女经市级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小朋友医学鉴定机构鉴

7、定,患有非遗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4、只有一种女孩的;5、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二人以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6、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筹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种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非农业户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有:19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2142号文献规定(82年12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施行)1、第一种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

8、劳动力者;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种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19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01号文献规定(187年1月日至198年12月31日施行)、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199年山西省筹划生育条例规定(1990年月1日至于99年月3日施行)1、第一种孩子因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小朋友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2、夫妇一方因非遗传生残疾丧失劳动力者;3、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5、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种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19年山西省

9、筹划生育条例规定(999年1月1日至0月1日施行)、第一种子女经市级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小朋友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4、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种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确认条件伤残限度的鉴定参照国家民政部1989优字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估伤残级别的条件进行,被认定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予以确认。三、夫妻子女数的认定夫妻(涉及再婚)子女数是指不管其身边有无孩子,按双方生育或抱养收养孩子涉及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过寄她人等状况的存活子女总数合计计算。四、其她(一)有关抱养、收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如果抱养、收养子女是通过公证等合法程序,应视其为有效,予以认定。1992年4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可以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予以认定。(二)有关农业户口特殊状况。对于是农业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本次贯彻筹划生育奖励政策时,不以农业人口看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