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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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站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确认黑龙江省航道局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黑编200318号):“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社会服务”。三、审批范围和标准(一)审批范围黑龙江省水运工程项目。(二)审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予以批准:1、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审批;2、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已完成,施工合同

2、、监理合同已签订;3、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四、所需材料(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水运工程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水运工程岸线使用审批文件);(三)水运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五)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相关情况的材料。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不适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

3、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交承办人B,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承办人B将核查意见报科长审核,呈报站长审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航务信息网站长期公布,网址:。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之原因。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批流程图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监督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监督申请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监督通知书面凭证。应当由黑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项目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将监督通知书发放情况及时向省交通厅报备,并在省航务信息网站上对监督通知书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核发监督通知书由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核;呈站长审批。审批下发质量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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