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11〕9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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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

2、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

3、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第五条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

4、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第九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

5、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第十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第三章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第十二条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四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

6、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六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第四章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第十七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第十九条

7、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第二十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第五章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

8、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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