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冲刺试卷及答案《卷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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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司法考试冲刺试卷及答案卷四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参考答案】 上述几则新闻报道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了活体器官捐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引起了不少法律上的争议:活体器官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活体器官能否以还债为目的进展捐赠?又或者以其进展买卖呢?民法原理认为,活体器官在一般状况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物,但在某些特别状况下,是允许将其作为物来对待的。物权法中的作为物权标的的物,通常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其应具有非人格及非社会的属性。而对于活体器官来说,由于属于身体的组成局部,即成为人格利益的载体,是具有人格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因此,如再将其作为现代社会中物权的

2、标的,无异于奴隶主义的复活。但是,现代社会中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展与普及,为了鼓舞治病救人及出于人道主义的关心,活体器官是可以被作为物来对待的。例如,输出的血液、捐献的器”,但这种作为物来处分的行为,必需对其条件、范围进展严格的限制,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前提。因此,以还债为目的捐献活体器官或买卖活体器官的行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首先,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用于买卖的标的物必需是法律允许的可流通的“物”,也包括能为人类所支配的自然力如电力等,但肯定不包括人的活体器官。因此,买卖标的不存在合法性,就使整个买卖行为失去了其合法存在的根底。其次,假如并未直接表现为买卖关系,而是表现为以捐献器官

3、来抵偿债务,这好像存在合法性,但从法理上讲,却是一种躲避法律的行为,即当事人以貌似合法的行为掩盖了目的违法的行为。因此,以还债为目的来捐献活体器官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最终,对于处分活体器官的行为,其主体应是活体器官的权利人本身,他人无权处分。即使权利人已经丢失了行为力量,也不能代为捐献器官。这是由于,并非全部法律行为都能代理,具有人身性的行为,须本人亲自实施。综上所述,为了标准活体器官的捐献行为,防止变相的、为法律所制止的器官买卖行为的消失,我们应呼吁尽早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调整及促进有利于社会进展的器官捐赠事业。 3 2022年10月,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

4、可,被批准在塘沽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本钱达100万元。12 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的确,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假如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的日常生活。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患病到比拟严峻的经济损失。 问题:作为一名法律人,请依据行政法根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用把握的法学学问和社会学问阐释你的观点和理曲; 2.说理充分,规律严谨,语言流畅,表述精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

5、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天津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任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政府理应遵循的信任爱护原则。 信任爱护原则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需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局部撤销;但对于确认权利或赐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消失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峻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不行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任利益应当受到爱护。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打算一旦

6、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靠,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在信息等方面都处于肯定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定性。基于这种信任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爱护相对人基于信任所产生的利益,制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打算,即使“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信任爱护原则确实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制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信任爱护的原则在整个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 4 (此题19分)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置价值50万元的 彩电,

7、合同商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 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供应保证担保,但未商定保证方式和范围。提货l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 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 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归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担当保证责 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 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担当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方式是什么?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

8、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为什么? 4.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为什么?填写我的答案插入图片 请输入答案此题共25分,您的得分 纠错保藏 治理 错题集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此题19分) 【答案】1.丙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l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保证责任担当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担保法第 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商定的,根据商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

9、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商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担当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连续担当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

10、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4.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担当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担当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商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担当保证责任或者制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种商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戊公司担当保证责任。 【解析】 1.依据担保法第l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保证责任担当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

11、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本寨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商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担当全部保证责任。 2.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12、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4.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担当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商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担当保证责任或者制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种商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戊公司担当保证责任。 5 案情: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

13、由甲的姥姥照看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其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美丽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冲突,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侮、打骂甲,甲很是难过,从今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全部),破裂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

14、需到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22 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搁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胜利,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 问题: 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恳求精神损害赔偿?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向学校恳求损害赔偿? 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4.己的误

15、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见损害赔偿?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相应的侵权人是否要担当连带责任?为什么?填写我的答案插入图片请输入答案此题共25分,您的得分 纠错保藏 治理 错题集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由于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甲可以恳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甲因此遭到同学们的称赞,很难过。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患病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安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由于其公布了甲父母离婚的事情。 (2)甲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恳求损害赔偿。由于学样未尽到训练、治理、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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