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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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一、受理(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4产品成分表。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正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出口化妆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销

2、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材料中。(三)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

3、)受理。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1决定受理(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第1位进口为0,出口为1;第2至5位为国家局统一局代码;第6至9位为年月数字;第10至13位为序号。每年重新编制。(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见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3)申请人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

4、,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具发票。 (4)申请人按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上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5)申请人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2决定不予受理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五)上报。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1)审查记录。(2)申请书。(3)其他材料。(4)标签样张。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5、。二、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8个工作日不在审核时间内)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一)国家质检总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要求申请人填写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见附件5)。(二)下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

6、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后面。四、公示(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场所公示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化妆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见附件6)。(二)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附件:附件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2: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3:化妆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4: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附件6: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公示材料附件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进出口

7、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机构代码第 号_:你(单位)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 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_。如需咨询,请与_联系,电话:_ 年 月 日说明:本告知单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附件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理机构代码第 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书编号化妆品名称包装规格受理日期1、你(单位)提出的上列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检科院收到样品及送样

8、通知单之日起28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审核时间之内)。3、账号:由于单位更名,账号另行通知。4、此单应妥善保留,凭此单及其他凭证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人:_ 联系电话: 日期:_(盖章)_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附件3:化妆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书编号化妆品名称包装规格1、请将此单与样品一并送至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进行检测,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收到样品及送样通知单之日起28个工作日之内完成。2、提供未启封、有合格最终销售包装的样品5份。对于眉笔等净含量小的

9、化妆品的样品数量,以满足检验需要为准。对于200毫升或200克以上包装的化妆品,可提供3份样品。 签字: 日期:附件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机构代码第 号_:你(单位)申请的_,经审查,因 决定不予以受理。 年 月 日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附件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领取人送达文书名称申请书编号领取日期颁发人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 注说明:领取人签收后,收回存档。19附件6: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公示材料1、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知2、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10、审核申请书范本3、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知一、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范围1、所有进出口化妆品。2、境内分装化妆品,海关罚没的进口化妆品。3、免税化妆品、国际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审核由国家局统一协调。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审核资料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3化妆品标签的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6进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经公正的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出口化妆品标签另提供: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

11、需翻译成中文。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有中文标签的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终审的材料中。三、申请书填写说明申请书须电脑填写。1申请书的填写

12、。1.1 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编制填写。1.2 申请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真实无误,方便联系。 1.3 产品品牌及名称: 中文:进口产品品牌可用译名;出口产品如没有中文可以省略。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英文:应与销售包装一致。 产品品牌及名称均相同的化妆品,应同时注明产品具体特征或代号,如兰蔻眉笔(棕色)、玉兰油丝柔胭脂(70)。 1.4 包装规格及材料: 包装规格:指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套装化妆品,应分别标出内装物的数量及规格。 包装材料:销售包装及容器的材质,如:纸盒/玻璃瓶、纸盒/塑料瓶

13、(袋)、玻璃瓶、塑料瓶(袋)等。使用压力容器等危险包装的化妆品,需特别注明。1.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国或地区: 原产国指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国名;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 进口国指出口化妆品销往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此处最多可注明5个主要的国家或地区。 1.6 备注用于合并申请的产品。获得申请书编号后,填写“与申请书编号*合并申请”。 1.7 申请单位保证:申请单位代表签名、单位盖章及日期不能缺漏。 1.8 受理人、日期:受理机构填写。四、样品提供未启封、有合格最终销售包装的样品5份。对于眉笔等净含量小的化妆品的样品数量,以满足检验需要为准。对于200毫升或200克以上包装的化妆品可提供3份样品。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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