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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资产划转”的税会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2014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其中,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如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
2、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符合109号文的资产划转的经济实质上就是投资、股利分配或减资的行为,为了聚焦“税会差异”此处不再多讨论。由于109号文仅仅只是涉及企业所得税,没有涉及到流转税,本文就以存货为例来分析一下可能涉及的税会差异。一、符合投资的资产划转案例一:甲公司拥有乙公司100%股权。经甲公司研究决定,向乙公司划拨一批存货作为投资,乙公司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原材料使用。存货账面价值1000万元,按甲公司对外销售价格计算价值1500万元。为了能
3、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按照同期市场销售价格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该存货不涉及消费税。乙公司收到存货后,变更了工商登记,增加了注册资本1000万元。分析:由于109号文不涉及增值税,甲公司按同期市场销售价格开具专票无疑是正确的。而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为了确保产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按照该批货物的公允价值计价也是应该的。但是,109号文又要求双方均不得确认所得。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255万元贷:存货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甲公司在增值税方面须按照公允价值1500万元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仅能以1255万元作为新增“长期股
4、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借:原材料15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万元贷: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755万元根据109号文的规定,乙公司“原材料”的计税基础只能是1000万元,因此就存在500万的税会差异。乙公司在领用该批材料后用于产品生产、销售的话,需要对该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总计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