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集锦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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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集锦7篇【精华】保险合同集锦7篇保险合同 篇1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

2、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

3、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

4、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修改。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

5、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二局部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局部损失一次赔偿款到达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

6、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_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赔偿。保险合同 篇2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答应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

7、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受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受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 2、3、 4、5、 6、7、 8、9、10、11、 12、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

8、投保人;4、承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1、签发或修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受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受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9、。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 2、3、 4、5、 6、7、 8、9、10、11、 12、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

10、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背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

11、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回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进步专业技能;三向

12、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协助甲方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机密;七非经甲方书面受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恳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

13、同的组成局部。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2、违犯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

1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进步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机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背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才能;3、乙方丧失劳动才能;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_、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背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受权范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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