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生态学:一种新环境价值理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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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生态学:一种新环境价值理念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深生态学”(Deep Ecology)是由挪威着名哲学家阿恩纳斯(Arne Naess)创立的现代环境伦理学新理论,它是当代西方环境主义思潮中最具革命性和挑战性的生态哲学。深生态学是要突破浅生态学(Shallow Ecology)的认识局限,对我们所面临的环境事务提出深层的问题并寻求深层的答案。今天深生态学不仅是西方众多环境伦理学思潮中一种最令人瞩目的新思想,而且已成为当代西方环境运动中起先导作用的环境价值理念。一、深生态学产生的社会思想背景深生态学是现代西方环境运动的产物。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一方面,西方环境运动风起云涌,

2、1970年,欧美开展了第一个“地球日”活动。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西方国家的各种环境法规的制定,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区域性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西方社会的资源浪费、环境退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全球性的生态恶化无法得到有效遏制。这促使西方环境主义者、哲学家、生态学家对环境问题进行更深层的思考,并引导西方环境运动趋向更为成熟的阶段。从70年代起,西方的环境运动的目标,逐步从具体的环境保护,转向关注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考虑环境问题的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的因素。深生态学正是在这一西方现代环境运动的转折点上产生的。深生态学的产生,有着其深刻的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发展背景。现代西方环境

3、伦理思想,大致可分为肯定人类的价值高于自然的价值、部分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的现代“人类中心论”,和充分肯定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强调人与自然价值平等的“非人类中心论”(Anti-Anthropocentric)。后者包括“生物中心论”(Biocentrism)和“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深生态学继承和发展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的一些重要思想,又借鉴现代人类中心论的一些观念,成为独树一帜的前卫派环境伦理思想。法国哲学家阿尔伯特施韦兹(Albert Schweitzer)是“生物中心论”伦理学的创始人!他认为,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具有某种神圣的或内在价值、并且应

4、当受到尊重。如同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理论一样,生态中心论的伦理学也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但是,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着眼于“个体主义的”(individualistic)不同,生态中心论的伦理学是“整体主义的”(holistic)。它认为,整个生物圈是一个整体,包括物种、人类、大地和生态系统。现代西方“生态中心论”伦理学创始人莱昂波特认为,我们不应该把自然环境仅仅看作是供人类享用的资源,而应当把它看作是价值的中心。生物共同体具有最根本的价值,它应当指导我们的道德情感。我们必须把社会良知,从人扩大到生态系统和大地。深生态学作为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它的产生还有其深刻的现代生态学科学认识发展背景。深生态

5、学的创始人纳斯公开承认:“生态学知识和生态领域工作者的生活方式提示、鼓励和增强了深生态学运动的观点。”生态学家研究发现,作为整体的大自然是一个互相影响、互相依赖的共同体。最不复杂的生命形式具有稳定整个生物群落的作用。每一个有生命的“螺丝和齿轮”对大地的健康运作都是重要的。人类的生命维持与发展,依赖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深生态学的自然价值理论,正是以生态科学的一些研兜成果作为依据的。二、从浅生态学运动走向深生态学运动深生态学理论自形成以来,积极推动西方的环境保护从浅生态学运动的水平,走向深生态学运动的新境界。1973年,纳斯在浅层与探层,一个长序的生态运动中,对“浅生态运动”(The Sha

6、llow Ecology Movement)和“深生态运动”(The Deep Ecology Movement)作了区分。他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浅生态学运动: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中心目的:发达国家人民的健康和(物质上的)富裕。”而深生态学运动的特点在于:(1)“以互相关联的全方位思想,反对人在环境中的随意想象”。任何有机体都是生物圈网络中的一个点,没有万物之间的联系,有机体不能生存。(2)“生物圈平等原则”。任何生命形式,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平等。(3)“多样性和共生原则”。鼓励生活、经济和文化的多样性。“生活并让他人生活”(Live and let live)是比“要么你活,要么我活”(E

7、ither you or me)更重要的强有力的生态学原则。(4)“反对等级的态度”。以上三条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种、群落和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民族。(5)“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在这方面生态学家已找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浅生态运动没有考虑采取措施的社会意义,而深生态运动要担负起伦理责任。(6)“复杂而不混乱”。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进行着复杂而有序的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构成动态平衡的有机统一体。(7)“区域自治和分散化”。深生态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区域自我管理”以及“物质和精神上的自我满足”。1985年,纳斯发表了生态智慧:深层和浅层生态学一文,用比较两者典型

8、口号的方式,来说明浅生态学和深生态学运动的根本区别;纳斯指出,浅生态学的信条是:“自然界的多样性作为一种资源是有价值的”,“除了作为对人类有价值以外,谈论自然界的价值是没有意义的”;与之相应,深生态学的口号是:”自然界的多样性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把价值等同于人类的价值表现了一种物种的偏见”。美国深生态学家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认为,浅生态学运动是以人类在自然界占统治地位或主宰地位的世界观(Dominant Worldview)指导的,而深生态学运动则是一种新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指导的。他们认为:人类在自然界占主宰地位的世界观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主宰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的资源”;“物质和经济的

9、增长为人类的人口增长服务”;“相信丰富的资源储藏”;“高技术的进步和结论”;“消费主义”;“民族的中心化的社会”。而深生态学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与自然和谐相处”;“所有的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生命物种平等”;“讲究而简单的物质需要(物质的目的为更大的自我实现的目标服务)”;“地球,供给有限”;“恰当的技术,非主宰的科学”;“足够使用和再使用(循环利用)”;“尊重少数的传统和生物区域”。在深生态学家看来,深生态学运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浅生态学运动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考察和认识本质上是人与自然对立的“二元论”的,其基本点在于“人类主宰自然”;而深生态学运动则以生态系统中任何事物互相联系的整体主义

10、思想,来看待和处理环境问题,在哲学世界观上,坚持人与自然相统一的“一元论”,其基本点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浅生态学运动认为自然资源只有对人类有益才有价值,离开了人类的需要,自然环境、物种、生物无所谓权利与价值;深生态学运动则认为,所有的自然物都具有内在价值,生命物种权利平等。任何自然物有自己的生存权利,它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类的需要。3浅生态学运动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通常是技术主义的,试图在不触动人类的伦理价值观念、生产与消费模式、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前提下,单纯依靠改进技术的方式来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深生态学运动则认为,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本质上是文化危机,其根源在于我仍旧有的价值观念

11、、行为方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机制的不合理方面,人类必须确立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的文化价值观念、消费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政治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生态危机。4浅生态学运动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的目的,追求的主要是发达国家人民的健康和物质上的富裕,而深生态学运动声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是要维护所有国家、群体、物种和整个生物圈的利益,追求个体与整体利益的“自我实现”。三、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与基本原则阿恩纳斯为深生态学理论创立了两个“最高规范”(ultimate norms)或“直觉”(intuitions):“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和“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biocen

12、tric equality)。这两个最高规范是深生态学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要正确评价深生态学理论,务须对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及其基本原则,有一个全面的、客观的了解。1自我实现深生态学家认为,深生态学的自我实现规范,需要人类的现有精神有一种进一步的成熟和成长,需要一种超越人类的包括非人类世界的确证。我们必须以一种超越我们狭隘的当代文化假设、价值观念、时间与空间的俗常智慧来审视自我。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才能有希望达到完全成熟的人格(Personhood)和独特性(uniqueness)。纳斯指出,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ego)到社会的自我(self),再从社会的自我,到形

13、而上的“大自我”(Self)即“生态的自我”(ecological self)的过程。这种“大自我”,或“生态的自我”,才是人类真正的自我。这种自我是在人与生态环境的交互关系中实现的。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在阐述“自我实现”这一最高规范时指出,一个有教养的、非主宰的社会能帮助个人从“真实的作品”(real work)变成一个完整的人(whole person)。“真实的作品”可以象征地简称为“大自我中的小自我”(self-in-Self)。而“大自我”(Self)则代表着大自然原始的整体。深生态学“自我实现”这一最高规范所要强调的是:个体的特征与整体的特征密不可分;“自我与整个大自然密不可分”。

14、人的自我利益和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2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深生态学倡导的另一个最高规范。它要强调的是,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纳斯把这种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看作是“生物圈民主的精髓。”深生态学的生物中心主义平等理论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生物圈中的所有的存在物(包括人类与非人类、有机体与无机体)有其自身的、固有的、内在的价值。深生态学家认为,这是“以一种超越我们狭隘的当代文化假设、价值观念和我们时空的俗常智慧来审视”,而得到的直觉而

15、无需依靠逻辑来证明。生态系统中物种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一切存在物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来看,一切生命形式都有其内在目的性,它们在生态系统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深生态学坚持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观,在环境伦理学意义上,具有鲜明的“生物中心主义”或“反人类中心论”的倾向。深生态学家都十分赞赏莱昂波特的见解:人类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公民”(plain citizens),而不是大地的主宰和凌驾于其他所有物种之上的“大地主人”(lord and master)。深生态学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与它的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16、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指出:“这一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的观念是,假如我们伤害大自然的其他生物时,我们便是在伤害我们的自身。一切生命没有高低贵贱的分界线,并且每一种事物都是互相关联的。而且,在我们所觉察到的作为个别的有机体和存在物的范围内,这一认知吸引我们去尊敬所有的人类与非人类享有作为整体的部分的个体的自我权利,而没有感到要去建立把人类置于最高层次的种类等级制度的需要。”生物中心主义平等这一直觉或规范的实际涵意,是建议我们通常应该以对其他物种和地球产生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影响的方式来生活。深生态学家明白,当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在实践上所展开的时候,人类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的矛盾。为此,深生态学首先把人类的“生死他关的需要”(vital needs)、“基本的需要”与“边缘的、过分的、无关紧要的”需要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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