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暂行规定(doc 26页)bc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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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管理理暂行规规定(19996年7月25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公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第一条为为加强对对保险业业的监督督管理,促促进保险险事业健健康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保保险法(以以下简称称保险险法,特特制定本本规定。第第二条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是是国家金金融监督督管理部部门,在在国务院院领导下下,依法法履行下下列保险险监管职职责:1. 审批和管管理保险险机构的的设立、变变更和终终止;2. 制订、修修改主要要险种的的保险条条款和保保险费率率;3. 监督、管管理、检检查和稽稽核保险险业;取取缔和查查处擅自自设立的的保险机机构及非非法经营营或变相相经营保保险业务务的行为为。 保险公公司依法法开

2、展保保险业务务,不受受地方政政府、各各级政府府部门、社社会团体体和个人人的干涉涉。第第三条本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公司是是指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设立立,并依依法登记记注册的的财产保保险公司司、人身身保险公公司、再再保险公公司,以以及其他他保险公公司。本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公司的的分支机机构是指指保险公公司的分分公司、支支公司、办办事处、营营业部、代代表外。除除国家另另有规定定外,保保险公司司的分支支机构不不得为其其他形式式。 本规定定所称保保险机构构是指保保险公司司及其分分支机构构和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认定定的其他他从事保保险业务务活动的的机构。第二章保保险机构构的设立立、变更更和终止止第第四条设设

3、立保险险公司应应符合以以下原则则:1. 符合国民民经济发发展需要要;2. 坚持财产产保险、人人身保险险分业经经营;3. 体现合理理布局、公公平竞争争;4. 讲求经济济效益。第第五条申申请设立立保险公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机构应具具备以下下条件:1. 在全国范范围内开开办保险险业务的的保险公公司,实实收货币币资本金金不低于于5亿元人人民币;在特定定区域内内开办业业务的保保险公司司实收货货币资本本金不低低于人民民币2亿元;设在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政府府所在地地的分公公司,营营运资金金不得低低于人民民币50000万万元。2. 保险公司司的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总经经理、副副总经理理、

4、分公公司总经经理、副副总经理理、支公公司经理理、副经经理、办办理处和和营业部部主任、副副主任(以以下简称称主要负负责人)必必须符合合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规定的的任职资资格。3. 保险公司司从业人人员中应应有600%以上上从事过过保险工工作和大大专院校校保险专专业或相相关专业业的毕业业生。经经营寿险险业务的的保险公公司,至至少要有有一名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订可的的精算人人员。4. 具有与其其业务规规模和人人员数量量相适应应的营业业场所和和办公设设备。5. 保险股份份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股东东应符合合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关于向向金融机机构投资资入股的的有关规规定。6. 保险公司司申请设设立分公公司,必必须是

5、开开业一年年以上,且且业绩良良好、有有充足的的偿付能能力、有有完善的的内容管管理制度度、无严严重违规规行为、无无大案要要案。7.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具备备的其他他条件。第第六条保保险公司司应根据据保费收收入增加加数额申申请设立立分支机机构。 保险公公司的保保费收入入每增加加人民币币1亿元元,可在在业务活活动区域域内申请请设立一一家分公公司。 分公司司保费收收入每增增加人民民币50000万万元,可可以在辖辖区内申申请设立立一个办办事处。 保险公公司在同同一城市市只能设设立一个个分公司司。第第七条保保险公司司分支机机构在经经营业绩绩良好的的前提下下,支公公司保费费收达到到人民币币40000万元元

6、,可申申请更名名为分公公司;办办事外保保费收入入达到110000万元可可申请更更名为支支公司。第第八条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对对保险公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机构的设设立和更更名实行行两级审审批。 (一)下下列机构构的设立立和更名名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审批: 1. 保险公司司;2. 保险公司司分公司司、以及及支公司司改称为为分公司司;3. 保险公司司代表处处;4. 试办性保保险机构构。 (二)下下列机构构的设立立和更名名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分行行审批: 1. 支公司;2. 办事处及及其更名名为支公公司;3. 营业部及及其更名名为支公公司。 批准筹筹建支公公司或办办事处

7、更更名为支支公司前前,应报报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备备案。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在在收到备备案文件件后300天内未未提出异异议,视视为认可可。第第九条设设立保险险机构应应经过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第第十条申申请筹建建保险机机构报送送下列材材料:1. 筹建申请请报告;2. 筹建可行行性报告告;3. 筹建方案案、投资资者背景景资料,包包括成立立时间、审审批部门门、法人人代表、注注册资本本及最近近三年的的财务状状况;4. 筹建负责责人简历历;5.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提交交的其他他资料。第第十一条条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对保险险公司筹筹建申请请批准期期为3个月,逾逾期未获获批准的的,申请请人6个月内内不得再再

8、次提出出同样的的申请。第第十二条条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筹建的的保险公公司应在在6个月内内完成筹筹建工作作;逾期期未完成成筹建者者,原批批准筹建建的文件件自动失失效。如如遇特殊殊情况,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可可适当延延长期限限,但筹筹建期最最长不得得超过一一年。筹筹建期内内不得从从事任何何保险业业务活动动。第第十三条条保险公公司申请请开业,应应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提交交下列资资料一式式五份:1. 开业申请请报告;2. 中国人民民银行订订可的验验资机构构出具的的验资证证明,资资本金或或营运资资金入帐帐原始凭凭证复印印件;3. 拟任公司司主要负负责人简简历、公公司人员员基本构构成情况况;4.

9、营业场地地所有权权或使用用权的证证明文件件;5. 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保险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规定定的公司司章程。章章程内容容包括机机构名称称、注册册资金、营营业地址址、机构构性质、经经营宗旨旨、业务务范围、组组织形式式、经营营管理和和终止、清清算等事事项;6. 分保方案案;7.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提交交的其他他资料。第第十四条条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开业的的保险公公司持批批准文件件及保险险业务许许可证,向向工商行行征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注册手手续,领领取营业业执照后后始得营营业。第第十五条条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对本规规定第五五条第二二款规定定的保险险机构主主要负责责人实行

10、行任职资资格审查查制度;未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审审查或审审查不合合格者,不不得任职职。变更更负责人人时亦同同。 保险机机构的主主要负责责人的任任职资格格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另行行制定。第第十六条条保险公公司分支支机构名名称规范范如下:1. 分公司:保险公公司+所在地地名+分公司司;2. 支公司:保险公公司+所在地地名+支公司司;3. 办事处:保险公公司+所在地地名+支公司司+办事处处或营业业部。第十七条条未设分分支机构构的保险险公司只只能在该该公司注注册地开开展业务务。其他保险险机构只只能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区区域内开开展业务务。第十八条条保险机机构下列列事项变变更应事事先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

11、批批准:1. 增减注册册资本金金,调整整股权结结构;2. 改变机构构组织形形式;3. 调整业务务范围;4. 更改机构构名称;5. 机构分设设、合并并;6. 修改章程程;7. 变更营业业地址;8. 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为须报报经批准准的其他他变更事事项。上述各项项事项申申报程序序与审批批权限依依照本规规定第八八条的规规定办理理。第十九条条保险机机构按照照保险险法终终止营业业时应报报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第三章保保险公司司业务范范围第二十条条同一保保险公司司不得兼兼营人身身保险业业务和财财产保险险业务。第二十一一条财产产保险公公司的业业务范围围限于:1. 财产损失失保险、责责任保险险、信用用保险

12、、农农业保险险等财产产保险业业务;2. 上述保险险业务的的再保险险业务。第二十二二条人身身保险公公司的业业务范围围限于:1. 人寿保险险、意外外伤害保保险、健健康保险险;2. 上述保险险业务的的再保险险业务。第二十三三条再保保险公司司的业务务范围限限于:1. 接受本规规定第二二十一条条、第二二十二条条中原保保险公司司的分出出业务;2. 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接接受境内内保险公公司的法法定分保保业务;3. 办理转分分保业务务;4. 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经经营国际际再保险险业务。第四章保保险资金金管理及及运用第二十十四条保保险资金金指保险险公司的的资本金金、保证证金、劳劳动资金金、各种种准备金金

13、、公积积金、公公益金、未未分配盈盈余、保保险保障障基金及及国家规规定的其其他资金金。 第二十十五条保保险公司司下拨给给分公司司的营运运资金总总额不得得超过其其资本金金加公积积金的百百分之六六十。第第二十六六条在全全国范围围内开办办业务的的保险公公司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交存存保证金金;在特特定区域域内开办办精力的的保险公公司向注注册地的的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分行行交存保保证金。未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保险险公司不不得动用用其保证证金。第第二十七七条除人人寿保险险业务外外,经营营其他保保险业务务的,应应当从当当年自留留保费中中提取未未到责任任准备金金;提存

14、存和结转转的数额额不低于于当年自自留保险险费的550%;人寿保险险业务的的未到期期责任准准备金按按有效的的人寿保保险单的的全部净净值提取取。保险公司司未到期期责任准准备金必必须真实实、充足足。第第二十八八条保险险公司应应当按照照已经提提出的保保险赔偿偿或者给给付金额额,以及及已经发发生保险险事故但但尚未提提出的保保险赔偿偿或者给给付金额额提取未未决赔款款准备金金。第第二十九九条保险险公司分分配当年年税后利利润时,应应当提取取利润的的10%列入公公司法定定公积金金,并提提取利润润的5%至10%列入公公司法定定公益金金。公司司法定公公积金累累计额为为公司注注册资本本的500%以上上的,可可不再提提

15、取。保险公司司从税后后利润中中提取法法定公积积金后,经经股东会会议决议议,可以以提取任任意公积积金。 第三十十条保险险公司的的公积金金用于弥弥补公司司的亏损损,扩大大公司业业务规模模经营或或者转为为增加公公司资本本金。保保险股份份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经股东东大会决决议将公公积金转转为资本本金时,按按股东原原出资比比例增加加其出资资额。但但法定公公积金转转为资本本金时,所所留存的的该公积积金不得得少于注注册资本本金的225%。保险公司司的法定定公益金金用于本本公司职职工的集集体福利利。第三十一一条除保保证金外外,保险险公司的的存款只只能存在在规模较较大、资资信较好好的商业业银行。 第三十十二条保保险公司司按当年年保险费费收入的的1%提取取保险保保障基金金,该项项基金提提取金额额达到保保险公司司总资产产的100%时,停停止提取取该项基基金;保险保障障基金应应单独提提取,专专户存储储于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或中中国人民民很行指指定的商商业银行行。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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