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班集体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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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未决羁押机制完善探讨押的合法性问题提交给一个中立的法庭进行持续的审查,并在羁押明显不合法、不必要时尽快地获得释放。在英美法系国家,羁押的救济通常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羁押复查、上诉(抗告或准抗告)等。其中,人身保护令制度是一种获得司法审查的手段,目的在于强制执法机构将被羁押者带到法官面前,如果法官发现羁押是不适当的,就可以发布人身保护令释放被羁押者。如在英国,根据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规定,被羁押者以及任何公民只要认为羁押是非法的都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申请不受非法羁押的人身保护令,法院审查申请书后认为有理由时,则进行辩论式听审程序,经审查,如果法官认为羁押理由不充分时则立即释放被羁押者。在大陆法系

2、国家,未决羁押的司法复查,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羁押复查程序。一是依申请启动。因为一来只有被羁押者本人最清楚、最关心自身的羁押状况,因此需要赋予被羁押者随时申请羁押复查的权利;二来由于被羁押者人身自由被剥夺,仅规定被羁押者本人申请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扩大申请人的范围,允许被羁押者的近亲属或朋友代为申请。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待审羁押期间,被指控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复查是否应当撤销逮捕令,或者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延期执行逮捕令”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任何案件中,任何被审查人,不论案件进展情况如何,也不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被审查人或其律师可以在任何时候请

3、求预审法官予以释放。任何法院一经受理案件,即有权决定临时释放。法国的司法复查适用较为广泛,被告人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出,也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向预审法官提出,且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后,任何轻罪或重罪的被告人仍可以继续提出释放请求(重罪的羁押问题由上诉法院审查起诉庭决定)。在意大利被羁押者获得司法复查的机会更充分,被告人不仅可以向驻地法院提出释放请求,而且可以向作出羁押决定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对于经过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审查后作出的裁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可能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不仅如此法律还允许被告人不经法院和上一级法院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释放请求。二是依职权启动。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

4、羁押复查应当定期进行,即羁押每到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应当对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复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就明确规定:“待审羁押已经执行了三个月,被指控人在这间既未申请羁押复查也未对羁押提起抗告的,应当依职权进行羁押复查,但被指控人如果有辩护人时除外”。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州高级法院特别复查羁押)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检察官要求继续待审羁押的,待审羁押超过六个月,一直到作出判处自由刑、剥夺自由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判决之前,对待审羁押的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我国

5、未决羁押机制完善探讨题时,拒绝保释的情况也是存在。在德国、法国也确立了保释制度。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a的规定,保释应以提存现金、有价证券,设定质权或者由适当人员作出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种类与保证金额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缴纳保证金,此项保证金应保证在进行诉讼程序时到庭,服从判决的执行,在必要时履行判给他的其他义务(如支付罚金或支付民事被告人的损害赔偿)。缴纳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由法官决定。_在日本,其借鉴了英美国家的保释制度,同时,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在适用条件上作了必要的限制。日本刑事诉讼法只允许对被告人适用保释而不允许对嫌疑人适用保释,这

6、项规定的原因在于有助于侦查犯罪和保全证据。日本将保释分为权利保释、裁量保释(也称义务保释)。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法官驳回权利保释的事由是:被告人所犯系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的罪时;被告人曾因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高刑期超过十年的惩役或监禁的罪而受到过有罪宣告时:被告人为惯犯有相当于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的罪时;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将隐灭罪证时: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将加害于被害人,或其他被认为于审理案件有必要知识的人,或以上的人的亲属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对以上的人实施威吓行为时;被告人的姓名或者住居不明

7、时。根据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对被告人采取保释,不受以上事由的限制。与未决羁押相比较而言,保释制度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保障了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法治社会尊重人权的需要。但同时,保释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给被羁押者以自由的同时,被害人和公众免受再次侵害的权利也将受到威胁,因为保释制度下被羁押者妨碍司法的危险,包括疑犯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等,以及继续犯罪的危险不可回避;同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下,法律不能因为保障了个人的人权而损害大多数人的人权;再者,由于保释金作为保释的前提,保释制度不可避免会陷入了“贫富影响实质平等”的怪圈,因此,国家在适用保释制度时也必

8、须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如何实现的问题。(3)建立了未决羁押的复查机制羁押复查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救济行为,因为一切权力都会被滥用,而与此对应的是一切权利都有可能会被侵犯,“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相对于羁押而言,羁押复查是法律赋予是被羁押者通过法律途径去纠正和补救不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使那些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有机会将羁袁劲秋:(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我国未决羁押机制完善探讨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以裁定撤销羁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一

9、旦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或者情况表明继续待审羁押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或者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对称时,要撤销逮捕令。如果判决被指控人无罪,或者法院拒绝开始审判程序,或者并非暂时性停止程序的,更应当撤销逮捕令。不允许因为提起了法律救济诉讼活动而推迟释放被指控人。尚未提起公诉前如果检察院申请撤销逮捕令的,也应当予以撤销。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检察院可以命令释放被指控人”。其二,是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应无条件予以释放或变更羁押。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羁押。羁押的变更是指羁押理由仍然存在,但存在法定的不予羁押的特殊需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一般包括羁押

10、的停止和附条件释放。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裁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委托于他的亲属、保护团体或其他的人,或者限制被告人的住居,而停止执行羁押”。实务上,停止执行羁押多适用在犯罪嫌疑人需要住院治疗疾病、父一母或配偶重病或死亡,家庭遭遇重大灾害、入学考试等特殊场合。附条件释放是指以其他非羁押措施替代羁押,使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附条件的非羁押状态,亦称保释,主要是通过由被告人及其亲属、朋友提供财物担保的方式以避免被告人受到羁押,是贯彻必要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a规定,担保人出具担保可以提供现金、有价证券、设定质权或者提供人保,担保种类和金额由法官裁定

11、。(2)确立了未决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域外采用的未决羁押替代性措施,主要是保释制度。在英美国家,保释也称为审前释放,就是在开庭前将被告人放回家,是通过金钱风险和精神压力代替人身自由来保证被告人到庭的诉讼制度。简言之,是指缴纳保释金将某人保出在外候审。“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普遍认为保释制度的宗旨,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在审判时到庭,这也是准予保释的唯一合法理由”。尽管如此,保释并非绝对不受限制,法官拒绝保释的理由有三:一是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人可能再犯;二是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人可能妨碍司法程序;三是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人不到庭受审。因此,在涉及被告人再犯、逃跑和证人保护问袁劲秋:我国未

12、决羁押制度的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彭勃著: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袁劲秋: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公民权利战胜国家权力的产物,由一系列宪法性条款、基本法以及相关法律组成,与辩护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以及不受双重危险等权利一样,属于宪法性权利,有着深厚的宪政基础。如在美国,美国宪法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即使是立法机关也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1994年版,第65页。4、健全的未决羁押救济措施羁押后的救济措施,主要囊括了羁押的撤销与变更、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和羁押的复查。(1)明确了未决羁押的撤销和变更羁押的撤销是指羁押的理由消失或者本不存在或者己超期羁押,即使仍存在羁押的理由也必须撤销羁押命令,释放被羁押者。其中有两种情况,其一,一旦羁押理由或条件消失或本不存在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消羁押的请求,或者检察官发现羁押理由或条件已消失或本不存在,向法院申请撤销羁押,法官应当对被告人的请求作出书面的答复。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羁押的理由或者羁押的必要消失后,法院应当依据检察官、被羁押袁劲秋: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改

14、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袁劲秋: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我国未决羁押机制完善探讨进一步复查均由州高级法院负责。根据该条规定,羁押超过六个月的,州高级法院需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审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任何案件中,预审法官均可在通知共和国检察官后,命令释放被审查人,同时实行或不实行司法管制,但是被审查人应保证在受传唤时到庭参加各项诉讼活动,以及将自己住址的变动随时报告预审法官。共和国检察官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采取此项措施。预审法官在收到此项要求后的五日内应就此作出决定”。司法机关经被羁押者及代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羁押复查后,将最终分别作出准予撤销、变更或者不同意撤销、变更的裁定,从被动和主动两个角度对被羁押者的权益予以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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