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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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官制度 “职官”是古代文武百官的通称,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随着阶级分化并产生国家机关,就开始设官分职,来治理国家和民众。中国古代从中央职官到地方职官,种类众多,官制体系庞杂,而且不同职官的设置和同一职官的名称,在不同朝代或同一朝代的各个时期演变嬗递,它反映了古代官僚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也反映了古代政治文化的某些特点。第一节 宰相制度宰相一词意为辅助君王、宰制万端。古代一般都把执掌朝政、统领百官的中枢职官泛称为宰相。宰相之称始于先秦,用以称谓政治权力和地位仅次于帝王的官僚。宰相位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既是君主的最高幕僚,又是百官的首长。类似的职务历代都有,但官称各有不同,人数也

2、可少至一、二,多至十余,而且宰相并非都是当朝一品,有时四、五品官也可拜相。在中国古代职官制度史上,宰相无定称,无定职,无定员,因时而异。战国时代,封建的官僚体制已初具规模,各国先后设相职,统领百官。官名除称“相”外,也时也称作丞相、相邦、令尹等。战国以降,宰相制度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即秦汉的三公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内阁制。 一、秦汉的三公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古代行政机构的框架大体形成。秦朝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中央政府最高官员,并称三公,位同后世的宰相。其中丞相之职,“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太尉是最高的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既是皇

3、帝的机要秘书长,又掌管朝廷内外监察,是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 汉初官制因袭秦制,仍立丞相,与掌军事的太尉、掌监察的御史大夫并称“三公”,执掌朝政。秦与汉初的丞相,虽主持全国政事,但丞相须由皇帝任命,因此皇帝才是实际的最高行政首脑。汉武帝时,政事日渐繁杂,皇帝的侍从与随员大量增加,因皇帝宠任外戚与近臣,相权被逐渐削弱。汉武帝晚年,更把决事地点由外廷移至内廷,尚书等皇帝身边的内朝官因有出入禁中之便,形成所谓的“内朝”。皇帝是内朝的领袖,尚书的权力日益扩大,丞相则逐渐变为听命于内朝的执行官,失去参与最高决策的权力。武帝死后,霍光就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辅政数十年。 尚书在汉初本是宫中掌管章奏、图籍

4、的小官,因在皇帝近侧,颇得宠任。随着决策权由外朝向内朝转移,权力甚大,再以大司马大将军来兼任,从而成为中央的重臣。西汉末,丞相改称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东汉初仍设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至此,三公的职权已有了很大变化,成了并无多少实权的挂名宰相。另一方面,尚书有审驳诏命、参议朝政与选署诛赏之权,加之正式成立尚书台,长官称尚书令,以尚书仆射为副职,尚书成为独立机关,名义上虽仍属少府,且尚书令官品不高,但实权已超过三公。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传称:“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李固说:“今陛下之已有尚书,如天之有北斗。斗为天喉舌。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

5、尊势重,责之所归”。后汉书李杜列传。尚书令本由士人充任,但有时也有以宦官充当的,称为中尚书令,或中书令,所以汉代的尚书令与中书令,是同职而异名。东汉时,作为皇帝侍从之官的中常侍一律由宦官担任,因在皇帝左右,掌传达诏令等事,所以权力颇大,成为新的内朝,可控制尚书台事,于是尚书与皇帝逐渐疏远,转变为行政机关,这是宰相制度在东汉的又一变迁。 二、隋唐宋元的三省制 隋唐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结构的中央官制。三省指的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的建制和三省的重要职官始于魏晋。曹魏时,尚书台脱离少府,为最高行政机关,尚书令即是宰相,其副手尚书仆射为副相。魏晋时专设中书省,以取旨为职掌,即秉承皇帝旨意起草

6、诏令,长官为中书令;又添设门下省,掌驳议,即审察诏令,同意者签署,不同意者驳回重议,长官为侍中。三省的职责分别为决策、审核和执行。三省的首长均为宰相,共议朝政,较之于秦汉,他们之间的权限和分工已趋明晰。 始于魏晋的三省制到隋唐时已成定制。隋代避隋文帝杨坚之父杨忠的名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中书令改称内史令;门下省首长侍中泛称纳言,尚书省之名则相沿未改。隋仍实行三省分权,其长官都是宰相。 唐循隋制,以三省首长为宰相,对三省的职权作了调整。其一,由于李世民即位之前曾任尚书令,所以在他即位后,尚书令基本不再设置,而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首长。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各部的

7、职责为,吏部掌管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兵部掌管武官的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户部掌管土地、户籍、赋税、财政;刑部掌管司法、刑狱;礼部掌管朝廷礼仪、祭享、贡举、学校;工部掌管工程、水利、屯田、交通。尚书省作为执行政令的机构,其具体事务由六部分理。“六部”的名称,一直沿用到清末。 其二,中书省正式成为制定政令的机构,主官为中书令,次官为中书侍郎,下面的骨干官员为中书舍人。唐代诏敕多由中书舍人执笔撰写,故中书舍人有“文人之极任,朝廷之盛选”通典职官三。之说。 其三,门下省主官为侍中,次官为黄门侍郎,下面的骨干官员为给事中。给事中掌封驳之任,“封”指封还诏书而不行,“驳”指驳正诏书之缺失,从而

8、形成门下省的审议制度。 其四,唐朝因中书令、侍中位高权重,皇帝为了制衡其权力,常差遣三品以下的官员参预宰相事务,为此给他们加上“参知政事”、“参议朝政”、“参预朝政”、“参议得失”等名号,或加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头衔,使其行使宰相职权。因此,唐代宰相并不限于三省的首长,通常少则数人,多则十余人。 其五,唐朝禁内的翰林学士本为文学侍从,既无官阶,也无实权,以后皇帝授予承旨拟撰重大诏令的职责,于是中书省内中书舍人的制诰之权被分解。唐朝凡由翰林学士所拟的诏令称“内制”,用白麻纸书写;由中书舍人所拟的诏令称“外制”,用黄麻纸书写。翰林学士因此被称为“内相”,其中以加上“翰林学士

9、承旨”头衔者,权任尤重。其六,由于中书与门下两省一主制定政令,一主审议政令,有时不免各执己见,唐太宗时专设政事堂于门下省,侍中出席议政,而给事中仍有权封驳,政令的决定,由两省共同负责。唐玄宗开元年间,将政事堂改设于中书门下,又列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于其后,从此,政事堂由议政之所变为宰相机关。 其七,唐朝为避免决策失误,于中书、门下二省设讽谏之官,包括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拾遗、补阙,他们各分左、右,“左”属门下省,“右”属中书省,其职责为议论朝政得失,要求有失辄谏。 宋代加强中央集权,中央行政机构名义上三省并立,但三省长官“不预朝政”,成为虚衔,而且中书令、尚书令与门下省的侍中,也不

10、常置,有时以他官兼领。宋代在三省之外另设宰相的办公机构于禁中,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简称“中书”。真正的宰相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其下设“参知政事”,是为副相。宰相的名称在宋代大体有五次变化,例如北宋神宗时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或称“左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或称“右相”,他们都是正宰相。又增设4名副宰相,分别为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右丞。宋代掌管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是枢密院,以枢密使、枢密副使为其长官。在宋代,一般把副宰相与枢密院首脑称为“执政”,而把宰相与执政合称为“宰执”,共理朝政。宋代的宰相一般都没有与皇帝或同僚的议政之权,有事须

11、以札子向皇帝请旨,由皇帝最后定夺,宰相听命执行,所以较之于唐代,宋代宰相在决策、军事、财政、用人诸方面的权力大为缩小。 元朝以中书省总理政务,枢密院执掌兵权,因袭宋代文武分权的体制。尚书省则废而不设,其职权归中书省,六部也改由中书省统辖,这样,中书省就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元朝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必以皇太子担任,为荣誉性虚衔,实际是以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为宰相,下有左右丞、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右丞相必以蒙古人充任。 三省制起始于魏晋,经隋、唐、宋演变至元,最高政务机关已由多元变为一元。 三、明清的内阁制 明初的职官设置承袭元朝,以中书省总领政务,以左右丞相为宰相,统辖六部。洪武十三年(1380)

12、,丞相吴惟庸以谋反罪被诛,朱元璋撤消中书省,废丞相,一切政务统归六部,由皇帝亲自辖制,传统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因政务繁杂,由皇帝一人日理万机,毕竟力不从心,于是朱元璋从翰林院选择官员为其阅看奏章,草拟诏旨,规定仅备顾问,并无实权。明成祖时,始命翰林院官员入值文渊阁,参预机务,因这一机构设在宫廷,故称内阁。仁宗、英宗以后,内阁权位日益提升,凡中外奏章,皆由内阁大学士先用小票墨书贴于疏面进呈皇帝,由皇帝批后交六部办理,称为“票拟”。内阁大学士“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续文献通考卷52宰相。 号称“辅臣”。首席大学士称“元辅”或“首辅”,权力最重。尽管内阁大学士类似于过去的宰相,但仍与宰相有所差别

13、。一方面,执行政务的六部不是内阁的下属部门,因此内阁不是正式的最高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宣宗、英宗以后,皇帝深居内宫,内阁难于与其面议朝政,而要受制于司礼监秉笔太监的批红。加之皇帝荒怠政事,宦官擅权,宦官多通过司礼监与外廷往来,内阁之权被内臣侵夺,司礼监因此得到“太上内阁”之称。 清代仍设内阁大学士,不设丞相。乾隆时以三殿三阁为定制,即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体仁阁、文渊阁、东阁。三殿三阁总称内阁,内阁中所设大学士,加殿阁头衔,满汉各半。仿明朝制度,规定凡各处官员所呈奏章,先由内阁代拟批旨,再呈皇帝审处,皇帝的诏令,由内阁下达六部执行。 清初在内阁大学士之外又设议政王大臣数人,均为满人,凡军国重

14、务,都交其议奏。雍正时用兵西北,为加强皇权,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1732)正式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任命满汉亲信为军机大臣,每日晋见皇帝,草拟和转达皇帝旨意,处置军国要务。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序称:“军国大计,无不总揽,自雍乾后百八十年,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盖隐然执政之府矣。”尽管军机处不是正式官署,但皇帝实际通过军机处总揽军国大政。政务中心移归军机处后,内阁依然存在,但已无实权,大学士成为文臣的荣誉称号。乾隆后期,取消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已形同虚设,皇帝更加独断专行。军机处的设立与运作,一方面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确保机密,一方面在于削弱群臣议政的权力,使皇权专制达到顶峰。第二

15、节 监察制度监察意为监视和督察。监察组织的职能是监督各级机关和官员的工作,检察违法失职的机关和官员,施行检举纠劾。监察官制的确立和监察组织的制度化,始于秦汉,沿续2000多年,这是中国古代官制的又一特点。 一、御史制 御史在战国时期本是职掌文书及记事的官吏。秦统一全国后,御史除秘书职能外,又赋予其监察职能,地位仅次于丞相。秦朝以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其下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等,专司监察,不仅在内廷中监督百官,而且派监御史到各地监察郡县,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 汉代中央设置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构,首脑为御史大夫,统辖各级御史,监察考核百官,并可监督丞相。其副手为御史中丞,简称中

16、丞,为御史府中从事实际工作的主干官员,一方面在殿中掌秘书和图籍,一方面有双重监察的职权,既“内领侍御史”,“外督部刺史”,又有举劾违法官员的权力。汉武帝时将全国划为13个监察区,称“刺史部”,后又以“州”为名,每个州设刺史一员,以中央监察官的身份,监察地方官员。刺史在地方上监察范围广,实权很大。东汉中期以后,州由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州刺史也转变为地方长官,改称州牧。两晋南北朝仍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其长官,唯北魏称御史中尉。御史台监察百官,权限很大,所谓“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通典职官六。 对于地方监察,虽未设固定机构,但仍不定期派遣巡御史到各地巡视监管。 二、台院制 唐代继承前代监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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