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申诉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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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第九十三中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确立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 、学校成立由党支部、工青妇组织、办公室、教师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接收、处理、裁决教师的申诉。二、教职工认为学校做出的具体处分、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接受到处分、处罚结果后次日起30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申诉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

2、放弃申诉权利。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不再接受教师申诉。三、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特殊情况也可口头申诉,接受申诉人员要做好记录),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自然情况;(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自然情况;(三)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相关的证据,并就其陈述理由;(四)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

3、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五)附注提交的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四、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5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立案;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出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符合申诉条件的,法制办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六、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按以下程序在30日内予以审理、裁决: (一)立案。案发时间、地点、案由介绍等相关内容,按照执法文书式样要求填写清楚; (二)调查审理。可按照当面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审理,书面审理时,要派相关人员实地进行案件调查,且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上必须有申诉人、被申诉人、调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字;(三)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裁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表决,裁决结果必须以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表决多数的意见生效;(四)制定申诉决定书。按照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裁决结果填制申诉决定书,载明有关裁决依据

5、、事项和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于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集体通过后,三日内送达到申诉人、被申诉人,并在送达结果通知书上签字。七、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的执行。如果被申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八、申诉决定作出前,符合下列情况,经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1、申诉人撤回申诉的;2、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要求撤回申诉的;3、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九、处理。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经过审理,分别

6、作出以下申诉决定:1、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3、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行为明显不当的。十、对学校受理申诉后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申诉人可以在知道裁决决定后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十一、本教职工申诉制度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区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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