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作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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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步骤一、收押检察(一)看管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二)看管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没有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含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含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监狱签发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下刑期在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罪犯,是否含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实施通知书、结案记录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实施罪犯,是否含有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

2、刑裁定书或撤销暂予监外实施收监实施决定书。(三)看管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该收押人员。二、出所检察(一)看管所对在押人员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二)在押人员出全部没有相关凭证:1被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是否含有释放证实书;2被释放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罪犯,是否含有人民法院判决书、实施通知书;3假释罪犯,是否含有假释裁定书、实施通知书、假释证实书;4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是否含有暂予监外实施裁定书或决定书;5交付监狱实施罪犯,是否含有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书和实施通知书;6交付劳教所实施劳教人员,是否含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7提押、押解或转押出所在押人员,是否含有相

3、关凭证。三、羁押期限检察(一)看管所实施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该换押是否立即督促办案机关换押;(二)看管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立即届满通知书;(三)看管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汇报书并抄送办案机关。四、事故检察(一)在押人员脱逃;(二)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在押人员群体病疫;(四)在押人员伤残;(五)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它事故。五、实施刑罚活动检察留所服刑检察(一)看管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对剩下刑期在十二个月以上罪犯留所服刑,是否根据要求推行同意手续;(三)看管所是否

4、将未成年犯或被决定劳教人员留所实施;(四)看管所是否将留所服刑罪犯和其它在押人员分别关押。对看管所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活动检察内容:(一)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是否符正当律要求条件;(二)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程序是否符正当律和相关要求;(三)对依法应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 看管所是否提请或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六、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工作。七、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驻所检察室应该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5、举报和申诉,依据在押人员反应情况,立即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记录表。驻所检察室应该在看管所内设置检察官信箱,立即接收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据本措施第三十六条要求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或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应该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驻所检察室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羁押期限申诉,应该认真进行核实,并将结果立即反馈申诉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或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应该将审查结果回复申诉人并

6、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应该移交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八、纠正违法和检察提议(一)驻所检察人员发觉轻微违法情况,能够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立即向驻所检察室责任人汇报,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记录表;(二)驻所检察室发觉严重违法情况,或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应该报经本院检察长同意,立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回复意见,应该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汇报。对严重违法情况,驻所检察室应该填写严重违法情况记录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四)发觉刑罚实施和监管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该报经本院检察长同意,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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