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法条司法解释整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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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公司法条司法解释整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的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 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 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 陷和广大股东监督、预防控制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该制度 通过赋予中小投资者充分的诉讼权,敲响了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警钟,对公司合理经营起到 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一)派生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提起派生诉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持股时间合格: 原告

2、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二、 持股比例合格。法律规定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确保提起此种 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具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情形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为派生诉讼的被告。对于董 事、监事或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法院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来进行判断,而不能 通过形式审查驳回某些股东无理的起诉,这样很容易导致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正常 的经营活动,反而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二)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我国公司法对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规定了股东对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或通知的原 贝0: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利己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 符合以上规定,股东才能提起派生诉讼。理发目的主要考虑到尽可能地维护公司正常的 运营,避免公司相关机关随时处于诉讼威胁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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