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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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 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等有关活动 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 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 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六条

2、 批准进入林区的人员,要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 动,选择避风,近水等安全地点用火,用火后必须彻底将余火熄灭。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八条 施工现场要注意可燃、易燃物,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保证明 火与可燃易燃物堆场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在 20 米以上,以防飞火。二是要严格用 火制度。对于必须要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要逐级审批,在领取动火证之后,组 织专人看守现场,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防止阴燃着火。对残余火种应及时 熄灭。第九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五)灾后处置。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该坚持巡查山林和夜间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 汇报。第十一条 防止由于电气线路的故障引起的火灾。 安装电线路时要有专业 电工负责安装,严格按施工现场用电有关操作规程施工,所有导线接头一定要按 规定绞接,接触要紧密、良好,架空敷设胶皮导线时,无论导线在同一水平面或 者在同一立面,都要保证线间有足够的间距,以免在刮风时导线相互碰撞短路, 引起开关跳闸、断电,严重时将引起火灾。第十二条 由于施工现场人员多且高度集中,吸烟者也不少,加之民工消防 意识淡

4、薄,烟头随处乱丢,给工地留下了潜在的火灾隐患。未熄灭的烟头如被风 吹到可燃物上或周围而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引发火灾。可在工地附近设置临时 吸烟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电焊设备进行施工作业,在现场用电负荷中占有相 当大一部分,由此引起的火灾也相当多。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残渣、 电火花容易引燃周围可燃材料,从而发生火灾。用电焊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首 先清除现场的可燃物,确保现场清洁无可燃物。 焊钳应完好,不得有破损、漏 电,焊钳夹有电焊条时,不得带电沿易导电物体移动,以免电击伤人,引发火灾。电焊机接线应规范,接头压接紧密,防护罩完好。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十四条

5、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职能组下达 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 策。组织基地或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进行扑救火灾。第十五条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 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火灾事故的危害源是应 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 及时有效进行救援。发生火灾事故,应尽快组织义务消防队与救援人员一起及时 控制事故继续扩展。第十六条 人员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也是最彻底的应急响应。 在现场平面布置图上绘制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

6、等事故,人员可按图示疏散撤 离到安全地带。第十七条 当专业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火灾应急小组要向消防负责人简 要说明火灾情况,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 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 亡。第十八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 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 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第十九条 当火灾发生或扑灭后指挥小组要派人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 序,等待事故原因和对责任人调查。同时应立即采取善后工作,及时清理,将火 灾造成的垃圾分类处理以及其它有效措施,

7、使火灾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 最底限度。第二十条 按照公司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后分析原因,编写 调查报告,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价并改善预案。火灾发生情 况报告应急准备与响应指挥小组要及时上报公司。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 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二十二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 者死

8、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 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该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 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

9、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 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 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 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 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 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第二十六条 森林

10、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 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 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

11、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 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 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给予警告,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建设工 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 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 标志灯具。第三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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