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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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大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0X第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

2、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指定额补贴或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用人管理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控放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编办是事业单位用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费自理单位用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人负有管理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合理定编设岗。编制核定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科学核定。岗位设置应在编制限额内按照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3、。要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单位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岗、分类管理,一般分三种类别,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在单位公示后,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四)组织实施。 第十条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的十二月份申报下年

4、度的用人计划。 特殊急需岗位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出用人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核准制度。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设置方案,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用人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用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工作

5、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前,应对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用人手续,并报市编办上编或备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应就是否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合同问题书面告知聘用人员。没有告知或逾期告知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继

7、续签订原合同,且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不得超过聘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定、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调解仲裁管理机构裁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被聘用后,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聘

8、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用人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单位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

9、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成绩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邢政办202X16号)同时废止。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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