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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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未结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市两级法院在专项活动中,清理出一批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案件以下简称涉行政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在未结执行案件中占到一定比例。从集中清理结果来看,尽管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收效甚微,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作了专题调

2、研。 一、涉行政执行案件的根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截至2023年1月,全市法院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202337件,标的额3436万元,其中涉行政执行案件136件,占未结执行案件的13.1;总标的额1156.98万元,占33.7。具体市中级法院7件,标的额630.24万元;xx县区法院55件,标的额245万元;xx县法院62件,标的额221.52万元;xx县区法院12件,标的额60.22万元。市中院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标的额占全市法院54.5,xx县法院此类案件数量最多,xx县区法院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占相当一定比例,见表 一。 涉行政执行案件统计表 一 法院 案件数量件 案件数量 所

3、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市中级法院 7 5.1 630.24 54.5 xx县区法院 55 40.4 245 21.2 xx县法院 62 45.6 221.52 19 xx县区法院 12 8.9 60.22 5.3 合计 136 20230 1156.98 20230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 二 被执行人 案件数量件 案件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

4、占比例 村委会 74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39 28.7 355.43 30.7 事业单位 16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7 5.1 406.84 35.2 合计 136 20230 1156.98 20230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2023.3;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其他原因形成债务2023件,占

5、7.5,见表 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 三 债务形成原因 案件数量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2023.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2023件 7.5 合计 136件 20230 二、涉行政执行案件的根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

6、的案件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第2页 标的额也占相当比例。乡村两级债务占到涉行政执行案件的83.1。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然数量较少,只有7件,但债务数额最大,占总标的额35.2。 二建设欠款是形成债务的主要原因 从债务形成原因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因普九验收建设,乡村路面硬化、办公楼建设而形成建筑工程欠款;因垫交水费,三提五统费用,办公楼建设等贷款形成债务;因经济往来形成债务;因劳动关系或劳务报酬而形成债务;因土地补偿纠纷形成债务等原因。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欠款最多,案件数量含贷款用于工程建设占到此类执行案件的一半。 三债务形成时间比拟集中 从债务形成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1996年至

7、2023年这五年期间,这一时期是乡村两级完成一些根本建设如农村小康路面硬化和国家下达任务如普九达标建设时期。未结执行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陈年旧账,这些案件债务发生时间较早,当事人通过协商要款无望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如建行xx县支行与xx县宁安乡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1985年12月,xx县宁安乡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从建行xx县支行借款35万元,由乡政府进行担保,后企业倒闭后债务一直未归还。1995年,建行xx县支行依法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乡政府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一直未执结。又如原告xxxx县区建筑安装诉被告xx市第三中学、xx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992年5

8、月原告为被告建设教学楼,被告欠原告局部工程款一直未归还。2023年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xx市第三中学被整体拍卖,所欠工程款未清偿,案件无法执结。上述两起案件债务形成时间长达十几年。 四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多 一是一些乡镇、村在区划调整中被合并,由合并后的乡镇承当责任。合并后的村、镇原本就不想归复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合并时操作不标准,给案件的执行带来更大的困难。二是由于债务形成时间较长,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经过屡次变换,债务发生时的单位负责人早已不在,新的单位负责人认为不是自己在任期间所欠债务,经常出现“新官不理旧债现象。三是有些乡村开

9、办企业倒闭后,乡村作为开办方承当归还责任从而成为被执行人。 五“私贷公用案件占一定比例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为完成“三提五统税费任务,投资兴办村集体企业,或完成一些公益事业,由村干部以个人名义贷款归村委会使用,村委会给村干部出具借款手续,从而形成一大批“私贷公用案件。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村委会不能再向群众征收所欠款项,造成村委会无钱归还村干部借款,导致村干部未能按期还贷而被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起诉。如xx县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25件案件标的额58万元属典型的“私贷公用案件。这些案件的借款人为村委会的主任、会计、村党支部书记等,为了完成交纳水费、三提五统费用的工作任务,他们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

10、贷款后,所贷资金直接由村委会使用,村干部未能按期还贷而被信用社起诉。 六这些案件都属于法院“久执未结的积案 1998年,党中央下发11号文件,要求加大法院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当时从各个法院清理出来的未执执行案件中,涉行政案件就占到一定比例,清执的效果并不好。此次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活动中,涉行政执行案件仍旧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案件。 三、涉行政执行案件难执行“难在何处 涉行政执行案件难执行,究竟难在何处,我们通过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一客观方面,西部地区经济根底较差,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建设欠款占的比例最大,一方面行政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完成根底建设,加快地

11、区开展的愿望迫切;另一方面地方财政紧张、经费有限,建设过程中在资金缺口比拟大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个人垫资或金融部门贷款完成建设,从而形成债务。乡镇、村级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财政收入明显减少,有限的财政收入要维持根本开支,无多余的经费用于清偿“旧帐。而占较大比例的村委会财产状况那么更是“雪上加霜,有些村委会连办公用房都是租借,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主观方面,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意识差 一些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往往认为债务不是自己在任期间所欠,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差。前面已经讲到,此类案件是“陈年旧帐,且单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有些单位负责人对旧债认可,对法院执行工作能够理解;有些单位负

12、责人不认旧帐,对法院的执行置至不理,往往会说:“谁欠下的去找谁、“要钱没有,办公室你们可以随便封之类不讲理的话;有些村委会换届后,新班子对前任欠下的债务拒绝接受,拒不履行义务。乡镇党政领导互相推诿也是影响案件难执行的又一原因。乡镇党委书记是实际上的一把手,但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些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间相互推诿,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涉村案件中也存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推诿的现象,村主任虽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常常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要求法院找村支部书记解决,而后者那么以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推脱不管。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

13、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局部的财产。现行法律对政府机关哪些财产可以执行规定不明确,对执行政府机关财产又多有限制,政府机关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法院很难主动执行到政府的资金。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政府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都属于财政性资金,法院都不能查封,除非这些资金是方案用于清偿债务。但对政府的资金状况执行人员无从掌握,财政部门对执行人员的协助要求大多不予理会,法院不能主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局部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只能由政府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遇到涉行政执行案件那么往往是“无计可施。 四执行人员产生畏难情绪 在执行涉行政执行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押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涉行政案件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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