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追究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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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追究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0142号,以下简称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均要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当的原则;责任追究及结果纳入责任单位的年度“效能机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一)项目业主(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

2、管部门;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三)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 (四)相关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超越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报备和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三)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3、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六)未将合同必备条款写入合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浪费的; (七)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导致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 (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擅自批准支付工程款;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或不如实报告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和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五)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六)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4、、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或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超越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的; (三)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导致提交县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报告失实的; (四)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组织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相关行政执法或行业主管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应给予监管对象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或不追究责任,影响工程质量或投资控制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发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赋予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主动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涉及责任追究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有权机关调查处理.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徇私舞弊不移送调查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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