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谁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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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谁承担小编希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谁承担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关于环境污染问题,要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话,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这是肯定的。然而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其中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这是十分重要的。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分析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

2、)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

3、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律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形:(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应注意的是,排污者根据该款规定免责,必须证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并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排污者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还有其他原因造成损害或灾害发生后排污者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2)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水污染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无论是在对什么损害进行索赔,当事人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获得不利的判决。要是你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过程中不清楚该如何搜集相关证据的话,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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