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分立业务所得税详解--[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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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重组分立业务所得税详解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一、分立的概念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当事各方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三方,纳税主体是被分立企业。分立本质上是资本的收缩,与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是分立出自己的子公司(如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而分立是分立出兄弟公司(A企业分立出B企业,A的股东和B的股东相同)。打个比方:A公司原3个股东1个亿的资本,拥有一块地5000万,如果想把地卖了成立B公司,要交税;现在不用A公司去投

2、资,注册B公司,以3个股东名义去投资,分立出5000万,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就有一系列的免税,延期到什么时候把B公司卖出去才去交税,无限期后延,营业税,土增,契税都不用交。二、分立的一般性处理,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例1: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

3、0万元,各占25的股份。现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B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为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10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人取得2500股。假设用一般性处理,被分立企业总公司应按200万确认资产(分公司B)转让所得,分立企业C公司按600万确认计税基础,总公司4个股东每人取得的2500股视同总公司分配进行处理,总公司的亏损不得在C公司弥补。上例由总公司变成总公司和C公司两个企业,总公司和C公司是兄弟关系,还是原

4、股东,叫存续分立,如果总公司分出B公司和C公司,总公司要进行清算,叫新设分立。三、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分立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七个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解析:(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例如:某公司过去是母子公司机制,该企业为了内部管要,准备将母子公司机制改为总分公司机制。母子公司改为总分公司,可以享受到汇总缴纳税款,盈亏互抵的好处,是有税收好处的,但是只要这个目的不是主要目的(要进行具体的测 的),不影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注意:会计准则中提到的 “商业目的”相反是指企业为了多做利润。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

5、。3、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 解析: 目前股权支付额的支付途径主要有两个:(1)收购方定向增发。或者说资产拥有一方将自己的资产投资到股权收购方。(2)收购方以直接持有的股份支付,办法没有限制持有股份的比例,即:换股。注意:非股权支付额部分(即15%以内的部分)一定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4、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解析:体现了对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行为区别对待原则。例如:某企业原来是超市,合并后,改为房地产业务了,就显然不符合经营连续性原则。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

6、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 解析:体现了反避税原则。 三个原因: 1、因为原主要股东如果转让取得的股权,实际相当于将资产变相销售了,并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2、如果股权支付额是自己的股权,则该条款是为了保持权益的连续性,将被收购资产权益的连续性至少保持12个月以上。 3、资产重组很多是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股票市场上的交易瞬息万变,不可能约束12个月不进行交易,所以只要约束股权在20%以上的重大影响人,在12个月内不交易即可。6、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7、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解析:分立符合特殊性的例子:A企业分立出B企业,A企业的股东甲

7、乙丙分别按照原来持有A企业的30%、30%、40%的比例获得B企业的股权的30%、30%、40%,且分立后A和B企业都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该分立过程中,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权交易额比例大于85%。(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

8、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解析:分立的具体操作,实际中,原有股东因为分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可能会放弃原企业股权,而换得新企业股权。 这里,税法规定了新股的计税基础:假如放弃旧股取得新股,则“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接上例: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

9、现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B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为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10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人取得2500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如果不放弃A企业的旧股,取得C企业的股权计税成本可以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1.总公司4位股东不减少在A企业股权的成本,但将10000股C企业股票的总计税成本确定为零。2.减少部分旧股成本,增加到分立企业的新股中去。按减少资产的评估价值占原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分配:新股的计税成本200

10、600/180066.7(万元),即4位股东在总公司和C公司分别占有133.3万元和66.7万元股权。解析:必须是新股换旧股不交税,如果三个股东变成二个股东,有一个拿钱走人,要交税。如果拿一部分资产出来再去投资是要做销售,分立只有符合特殊性才不做销售,计税基础拿出去多少,拿进来就是多少。如原来1个亿,放弃其中的50%,借实收 5000万,贷 资产 5000,属于放弃了旧股的,新股,就是以放弃的确定。如果不放弃的,新股计税基础就为0。例2:原企业净资产为1000万,A股东,持有原企业股份20;分出资产300万设立新企业,分出净资产占原企业净资产比率为30;则A股东原股份调减30,计税成本为700

11、20140万,调减成本为1000203060万,A股东新股份计税基础为60万。(三)分立后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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