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管理办法(总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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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 避 违 法 分 包 、 转 包 、 挂 靠 管 理 办 法 ( 总 9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管理办法(讨论稿)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市场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为了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领导组。由柴建 德总经理任组长,李建福副总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岳庆义兼任,副主 任由蒋振红兼任。办公室的职责为具体负

2、责公司各在建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监督检查,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应对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建筑市场行为方面的检查。二、建筑施工方面:(一)、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依据合同 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公司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工资 由公司直接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缴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分包单位的现场 负

3、责人的工资由分包单位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由分包单位统一缴纳。(二)、认真研究建设部办法,理解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 包、挂靠的概念和定义1、违法发包:(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 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 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 发包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

4、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 其指定分包单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2、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 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

5、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 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 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施工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3、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 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

6、,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 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 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 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8)法律法规规定

7、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4、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 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 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

8、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 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 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 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 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 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 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三)、工程合同

9、情况: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确定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 合同、材料设备合同的签订。1、专业分包合同:土方、支护、桩基、地基处理等专业分包合同,公司具有相应的资 质,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能分包(劳务分 包除外),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2、劳务分包合同:选择分包单位时,应核查分包的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 件,严禁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分包单位为外地企业时,必须办理入晋备案手续,再办理入运备案手续,方可使用,否则,工程部有权暂停该分包 单位的使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新建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特别是劳 务分包单位)必须在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核

10、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部统 一制订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各分公司、项目部参照执行。3、材料设备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租赁合同由总承包单位签订,电梯、消防工程若含在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若招标文件约定 甩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四)、工程款项支付情况:1、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专 业分包项目在总承包单位单位承包范围之内,发包单位即为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匹 配。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发 包单位即为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合同中不能体现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

11、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3、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 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一致;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载明的累 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4、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固 定资产台账、设备发票等)。(五)、处罚标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由公司各施工项目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对项目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1)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12、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3)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

13、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5)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

14、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6)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 3 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 书。对 2 年内发生 2 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 2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 关降低其资质等级。(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且不 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 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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