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离职的员工应否获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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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途离职的员工应否获得年终奖由于年终奖一般在次年年初发放,实践中,一些中途离职的劳动者,在知悉用人单位发 放了年终奖后,经常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作时间的比例向自己发放年终奖,但用人单 位则拒绝,认为劳动者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案例】石某于 2011 年 12月 5 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终或合 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 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石 某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 6万元。 2013年年初,发放 2012年年终奖 50万元。 2014年

2、年初, 因 石某绩效考核为 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 2013年年终奖22万元。2014年12月,石某以 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 2014年 1 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双方解除 劳动关系。石某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向其发放 2014年度的年终奖。 公司则辩称, 员工的年终奖以绩 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石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 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 2014 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石某未参与 2014 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石某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

3、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年 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故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石某2013 年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石某2014 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评析】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 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 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关 于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 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 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4、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 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的,此时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 不明的情形。在双方已就年终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协商往往难以奏效;而当前我国并没有 对于年终奖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因此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向其他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的计算方式, 得出离职员工原本可能获得的年终奖数额, 再依据其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数额。 综上,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同时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也未作规 定

5、或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同工同酬的严责,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但如在劳 动合同中已有约定, 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 如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法官提醒】为避免年终奖方面的争议,建立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官提醒各位劳动者可以在 以下方面注意:一、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标准、条件等做出明确约定。二、在集体合同中对年终奖的相关问题做出约定。三、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 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并向劳动者告知、送达。(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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