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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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

2、标。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六条 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

3、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仔细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

4、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二)开采的煤层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或者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 年产量的矿井,大于30m3; 年产量的矿井,大于25m3; 年产量的矿井,大于20m3;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大于15m3。第九条 煤矿企业每年要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评价。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抽采

5、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技术与管理制度,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

6、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直接责任。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第十三条 经矿井瓦斯等级初步判定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等,符合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和设施内容。第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

7、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的系统必须一次设计,并保证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第十五条 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应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确保抽采达标。第十六条 煤层群开采的,煤层的开采顺序应有利于瓦斯抽采达标,要利用采动卸压增流效应,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首采层瓦斯含量(压力)高于抽采指标要求时,必须布置巷道和钻孔先对首采层进行瓦斯预抽,使其满足本规定抽采达标的要求;同时抽采首采层开采过程中卸压的邻近层瓦斯,尽可能减少邻近层瓦斯流向首采层的采掘空间。开采保护层,必须对被

8、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第十七条 单一煤层开采的,应当实施本煤层抽采工程措施或者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达标后方可开采。第十八条 瓦斯抽采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保证抽采达标选用的抽采方法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满足保证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

9、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达标长度。抽采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生产布局协调平衡。对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第三章 瓦斯抽

10、采系统第二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配套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第二十二条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第二十三条 抽采瓦斯应当选用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 或 ;泵运行工况绝对之压力应达到;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煤矿企业在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规划时,应保证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满足三年规划抽采

11、量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抽采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三专”供电。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管网畅通的措施,抽采管路上应安装足够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第二十七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应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计量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并创造条件安设瓦斯抽采监测系统且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泵站设备运

12、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报警、断电。第二十九条 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日常计量过程中,要经常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对比验证,并及时更换有问题的器具,确保计量的准确。第三十条 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置计量测点。第三十一条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观测孔,以观测钻孔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处理。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要求,根据井上(

13、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第三十三条 煤矿部署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抽采达标的要求。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都应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第三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

14、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卸压瓦斯抽采时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多种方式综合抽采。卸压抽采施工设计应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钻孔工程量、巷道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三十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钻井、巷道)设计参数应符合抽采达标的要求,钻孔布孔位置应根据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

15、定。第三十六条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煤矿企业应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如喷孔、卡钻等)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接抽,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穿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采用聚氨脂等封孔时距孔口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封孔长度不得小于0.5m。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第三十八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不满足抽采达标基本要求的矿井,不能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一)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或抽采系统不投入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的;(三)无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或抽采钻孔竣工图的;(四)开拓、开采部署不满足瓦斯抽采达标条件,“抽、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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