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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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年_月_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第三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生效。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第五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第六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

2、每小时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_日。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第七条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八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第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第十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

3、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二)甲方:_银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住所:_乙方:_姓名_证件类型:_证件号码:_性别:_户籍所在地及邮编:_经常居住地及邮编: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项执行: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日期起至_日期止。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日期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_。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第二章试用期第二条试用期为_个月,自_日期起至_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设试用期。第三条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

5、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第四条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第七条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

6、决定。第八条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九条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或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

7、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第十二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8、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3.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第十四条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第十五条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第十六条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9、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第六章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第十八条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1._福利名称;2._福利名称。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第二十条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第二十一条

10、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八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四条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

11、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第二十五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

12、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七条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13、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8.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14、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

15、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九章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3.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4.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5.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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