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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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2011-12-1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十一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2、、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民生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进一步完善均衡发展、布局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要从满足群众基本教育需求出发,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幼儿园办园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使城乡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坚持“广覆盖、多形式”的原则。要以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学前教育的积

3、极性,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灵活多样、收费合理的幼儿园,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多形式保障留守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需求。坚持“建机制、强体系”的原则。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通过工程建设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增强学前教育服务能力。坚持“循规律、提质量”的原则。要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宗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持“定目标,分步走”的原则。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而为,量力而行,把握节奏,科学制定

4、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既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又要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建设。(三)主要目标到2013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全省建设1200所幼儿园,使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3%、68.5、59;每个县(市、区)城区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级示范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6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全省建设2000所幼儿园,使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5%、70、60;10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基本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

5、覆盖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到2020年,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82、72。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市、县(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二、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一是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支持乡镇、城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二是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广大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

6、。三是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四是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五)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一是通过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减免租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各类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二是以“公建民营”模式举办幼儿园,由当地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

7、管理。三是制定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对民办幼儿园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幼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四是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检查考核、教研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五是支持部分民办幼儿园在规范办园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性服务。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六)加强城镇小区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乡规划部门要按

8、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对幼儿园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办园标准。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幼儿园建成后交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七)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地要把幼儿园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立足乡镇,覆盖村组,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学前教育设施

9、建设;市、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乡镇和人口较多的大村独立建园,人口较少的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周末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地方政府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同时要确保边远山区、库区、湖区等地适龄儿童有条件接受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三、多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八)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师比。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九)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

10、度。依法实施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公办教师补充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对中小学因布局结构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聘用的教师,转岗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幼儿教师队伍。(十)加大幼儿师资培养力度。统筹规划建设3-5所幼儿师范专科院校。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前教育专业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将贫困边远地区幼儿教师培养列入全省定向培养计划。(十一)加强幼儿师资培训。利用现有的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依托省内高校建立若干个省级幼儿教师培训基地,

11、各设区市建立一个市级培训基地。省、市、县三级每年培训1万名左右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五年内完成一轮全员培训。健全幼儿师资培训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重视和加强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十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保安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在职称评聘、专业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机制。幼儿园应当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 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纳入模范

12、教师、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范畴。四、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十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分级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地要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划拨生均公用经费。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均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十四)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发展残疾儿

13、童学前康复教育。(十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提供免费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学前教育,捐赠企业和个人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五、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十六)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省教育厅要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明确各类幼儿园的举办条件和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要对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和法人许可证;未达到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14、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十七)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原则,调整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十八)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配置防护装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

15、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六、努力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十九)坚持科学保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完善学前教育教研制度,健全教研体系,各市(县、区)教研部门要配有专职幼教教研员,形成各级业务指导网络。各类幼儿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课题研究。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指导用书审查。加强对幼儿园儿童读物、操作材料、玩教具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

16、。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家园互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发挥媒体作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育儿理念。深入实施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活动。各地要探索建立城乡幼儿园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交流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二十)建立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体系,根据不同类别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评估和指导。完善幼儿园自我评价机制,积极探索社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与办园水平的监督。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七、加强学前教育组织领导(二十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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