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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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一、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盐办2007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统称为资金合作社)。 (三)资金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资金合作社的理事长、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四)资金合作社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五)资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资金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资金合作社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七)资金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八)资金合作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九)资金合作社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十)资金合作

3、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十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对资金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资金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二)资金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社员投放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资金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资金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

4、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资金合作社向社员或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资金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资金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经办人有权向监事会或主管部门反映。 资金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 资金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资金合作社应当定期或

5、不定期监督检查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资金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成员和非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资金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资金合作社互助资金投放对象为本社社员,应坚持短期、小额、以流动资金为主的原则。 资金合作社应当建立备付金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占基础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 资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向社员投放互助资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论证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资金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论证和向社员投放资金业务。

6、投放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包括申请者是否为互助服务区域内的本社社员,资金用途是否合法,申请者是否有足够的还债能力,信用程度如何,申请资金是否超过限额等。投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合同和担保、抵押手续。投放后,要跟踪检查,掌握借款者的资金使用、运转情况和经营状况,对可能出现逾期沉淀的,应尽早采取措施回收资金。资金合作社应当在论证和投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资金合作社应按社员投放金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从第一年开始,每年按社员投放金余额的1%比例提取,直至社员投放金余额的3%。以后各年提取的呆账准备等于年末社员投放金余额的3%减上年末呆

7、账准备余额。 资金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员投放资金回收业务,应将回收款项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 资金合作社应当加强资金投放合同、投放凭证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资金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资金投放业务内部控制情况,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资金合作社要定期盘点核对存货,做到账实相符,会计期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资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

8、岗位责任制。 资金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资金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八)资金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

9、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九)资金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

10、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资金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资金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资金合

11、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一)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资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盘点清查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

12、,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资金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情况,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二)每年年度终了,资金合作社应当对社员投放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社员投放金、应收款项;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3.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4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 (十三)资金合作社

13、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一年期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工资、专项应付款、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主要包括期限一年以上的社员互助金等。 (十四)资金合作社入股对象为符合盐办200741号文件规定的本区域内农民。资金合作社以负债形式向本社社员吸收的互助资金,应有明确的期限,时间不得低于一年,中途不得随意退出。 资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入股及吸收互助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资金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入股(

14、互助金)与退股(互助金)业务。应当在入股(互助金)与退股(互助金)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应当加强对入股(互助金)合同、验资证明、收款凭证、入股(互助金)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在办理退股(互助金)业务时,应当对入股(互助金)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资金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股金(互助金)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五)资金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十六)资金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社员基础股金、专项基

15、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盈余等。 (十七)资金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金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 资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资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记入盈余公积。 (十八)资金占用费收入是资金合作社向社员投放互助资金,按照当地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的95%向借款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结收,投放资金数额较小,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可费随本清;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应分期结收,可三个月收一次,也可每个月收一次。资金占用费应及时结算,收取现款,不得转记往来,不得空挂库存,也不得转作投放。对未到期跨年度投放的资金,年终结算时必须将当年应收的资金占用费结转到账,计入当期损益。收不到的和逾期的投放资金,也应结出应收资金占用费的数额,但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资金占用费时,计入损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资金合作社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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