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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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榮大學實驗室等場所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勞工檢查所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南檢一字第2374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一章 總則一、 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研究中心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二、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所屬之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研究中心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三、 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係指工作性質確實需進出前款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指符合勞工安

2、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四、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前款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本校依各系所屬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研究中心等適用場所人員總數之規模及性質設置有如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一、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具諮詢、研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責。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具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責,下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任、勞工安全小組及勞工衛生小組,堆展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三、 各級安全衛生職責:(一)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任之安全衛

3、生權責:1. 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2. 擬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3. 推動及宣導各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4. 支援、協調各系勞工安全衛生有關問題。5. 規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6. 規劃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7. 其它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二) 勞工安全與衛生小組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其權責:1. 擬定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劃。2.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3.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4. 推動、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5. 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6. 職業病預防工作。(三) 各系主

4、任、所長之安全衛生職責:1. 指揮、監督該系安全衛生管理業務。2. 責成該系安全衛生負責人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室交付事項。3. 執行巡視、考核該系安全衛生有關事項。(四) 各系、所安全衛生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1.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室交付事項。2. 督導該系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3. 推動、宣導該系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事項。4. 辦理該系主任交付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五)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1. 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實施。2. 督導於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定。3. 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

5、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紀錄,發現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4. 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5. 負責消除管轄範圍內之危險因素或提供安全衛生建議。6. 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安全教導。7. 視工作需要購講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配戴。8. 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9. 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10. 事故發生時迅速向上呈報處理,並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11. 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動作。12. 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健康情形。13. 執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六) 適用場所一般員工之

6、安全衛生工作守則:1.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發生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報告上級。2. 作業中隨時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3. 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4. 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5. 積極參加安全衛生活動,並提出建議。6. 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注意事項。7. 遵守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8. 工作中不得有嬉戲或防礙秩序之行為。9. 嚴禁用手觸摸機器之轉動部份。10. 嚴禁從各種機器、設備上移除防護設備、標籤或標示。11. 機器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12. 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

7、機械等設備。13. 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14. 有任何安全、衛生上之問題,隨時請教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一、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應有之基本安全衛生設施:(一) 溫度、濕度之控制:前列場所與其所屬儀器室內應保持適當之溫度與濕度。(二) 通風之控制:前列場所保持良好的通風可防空氣污染物(氣狀或粒狀)、熱、微生物在工作場所中蓄積而致發生中毒,火災或爆炸之危害。通常可採之通風方式有兩種:1. 全面通風(又稱一般換氣或整體換氣):可分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兩種。2. 局部排氣。(1) 採自然通風方式時,應將室內對外開啟之所有開口均予打開。(2) 採機械通風方式

8、時,應檢點排氣機、抽氣機、或抽棑氣機並用系統之抽氣與排氣動作是否正常運作。(3) 採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檢點於開關啟動時,氣罩內之空氣驅動裝置是否有抽氣之動作。二、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一) 一般性的防護設備:1. 安全出口:出口至少應有兩處,門應能向外開,窗予確保能開啟。2. 足夠的採光與照明:保持良好採光照明並備有緊急備用電源。3. 濺撒處理裝置:緊急淋浴,與緊急洗眼設備之設置。4. 緊急聯絡系統:應有對外的電話設備,且需知消防隊及醫務室的聯絡電話號碼。5. 醫療急救設備:醫療箱、毯子,緊急救護器材之設置。6. 煙霧及毒氣警報器:偵知毒性或易爆性物質是否大量外

9、洩。7. 消防滅火設備:滅火設備或滅火器應置於易見,易取下之處。8. 廢棄物處理設備:應備有廢棄物收集桶或瓶罐,統一送至本校的廢(污)水處理場處理。9. 使用人員之管制:設置使用者簽名制度,並應有嚴禁外人進入之標示。10. 壓力容器之管理:鋼瓶應固定,且定期實施壓力與洩漏檢查。11. 電氣安全管理:電氣設備應接地以防漏電,造成然員感電。(二) 個人安全衛生防護設備:1. 身體防護:要求穿戴實驗衣著,避免穿著甘擾衣物作業。2. 臉部防護:有噴濺危險之操作,應著安全面罩等之防護物。3. 眼部防護: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濺入危險之作業,應有防毒眼鏡、安全眼鏡等防護物。4. 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鹼之

10、侵蝕而傷害,應備有防護手套、防毒手套、耐酸鹼手套,皮膚保養劑等防護裝備。5. 呼吸防護:為防刺激性或毒性氣體吸如危害,應依污染物種類選擇適當之呼吸防護具6. 其他防護防護具:除前述外,視需要備置安全帶、救生索等緊急逃生設備。三、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內之儀器設備,應依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劃確實實施自動檢查,並作紀錄備查。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一、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的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一) 環境之整理,整潔與整頓,前列場所應保持整潔,藥品儀器應各得其所,可能發生危險之因素及對應之安全衛生設備應置於明顯易得之處。(二) 實驗室應有玻璃窗,且不可遮蔽,以防室

11、內發生事故時,能即時發現與搶救。(三) 具揮發性藥品之操作絕對於抽氣櫃內進行。(四) 操作時應穿實驗服,並遵守標準操作程序進行。(五) 確實遵守實驗室之工作守則與禁止警告標示事項。(六) 食物、飲料不得與化學藥品同置冰箱內。(七) 為防化學藥品爆炸或起火,應嚴禁抽煙。(八) 離開時確實檢查與關閉水、電、門窗。二、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之操作安全:(一) 教導玻璃器皿、試管等之正確使用方法。(二) 避免操作過程中危險行為之發生。1. 禁止於操作中嬉戲、打鬧。2. 教導正確的酸鹼稀釋順序與注意事項。3. 液體之轉移、以安全吸球操作、勿用嘴吸。4. 傾注腐蝕性液體時,須藉漏斗轉注,並於水槽

12、上或戴手套進行。(三) 高壓氣體鋼瓶之操作與管理:1. 確知氣體無誤方可使用。2. 鋼瓶應標示裝載氣體之種類,以防誤用。3. 鋼瓶外表之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4. 鋼瓶應加固定,並置陰涼處,勿受日光直射。5. 更換鋼瓶後應檢查該容器口及配管銜接處是否漏氣。6. 鋼瓶應妥善管理與整理,發現變形、漏氣應立即通知主管與維護單位速予處理。(四) 操作時之督導初學或學生操作時,應有人於旁督導。(五) 化學品或器材之搬移:教導正確的搬移方式,勿只用單手提筆。(六) 電氣災害之防止1.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可自行進行。2.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且電器應遠離水源。3. 除特別利

13、用塑膠完全包裹之設備外,實驗室之所有電氣應儘快接地。4. 當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滅火。三、 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一) 眼睛之保護:操作時勿配戴隱形眼鏡,有噴濺危險時教導、監督人員確實使用護目鏡。(二) 化學藥品濺撒時之處理:1. 教導有關人員都知洗眼器與緊急淋浴裝置之位置與使用方法。2. 先用大量清水沖洗患部後再送醫急救處理。(三) 有毒氣體之防護:1. 教導緊急用的空氣面罩僅能在一段時間內供應純空氣之觀念。2. 有毒氣體濃度較低時可用防毒口罩。3. 有毒氣體濃度在2%或20000ppm以下時用防毒面具。(四) 抽風櫃之正確使用:有毒或可燃性材料應置於其中操作,危險氣體

14、須能被抽除,以免人員直接接觸。(五) 操作時之衣著:有噴濺危險時,從眼部、身體、手部及足部應有適當之防護,若衣物著火時,可利用防火毯,實驗衣等裹身並滾動身子來滅火,或可利用安全淋浴裝置沖洗或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來滅火。四、 化學品管理:(一) 每一化學品應有如下標示:1. 圖示2. 內容(1) 名稱。(2) 主要成份。(3) 危害警告訊息。(4) 危害防範措施。(5)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 製作每一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三)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以控制量與方便管理。(四) 教導特殊化學藥品之正確操作方法與順序。諸如:1. 鹼金屬與水反應會有

15、起火與爆炸之危險。2. 皮膚接觸會灼傷。3. 須貯存於輕質油中,銷毀須於酒精中冷卻。4. 灑出之水銀可用真空吸取法清除。5. 強酸、強鹼濺出時可用中和劑中和後再予清除。(五) 教導可燃性液體之正確儲存與處理方式:1. 標示應明確。2. 正確的分類與存放。3. 考慮貯存相容性之問題。4. 應遠離火焰。五、 實驗室之污染防治:適用場所中之廢液及廢棄物應做適當的分類與標示後統一送學校處理單位處理。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一、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之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相關人員對於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二、 新僱人員或在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 對擔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者,應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四、 對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訓練。五、 對擔任適用場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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