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某县税务局及县畜牧水产技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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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周一法200913总第21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行政执法培训联合主办4月14日内 部 刊 物奥古斯丁语: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办公室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杨某不服某县税务局及县畜牧水产技术站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1993年5月29日,原告杨某用2630元向本乡农民收购了7头生猪,准备运往邻县出售。在运往邻县的途中,本乡税务站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其拦截,并将情况报告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查明事实后,于同年6月8日以税务违字(1993)第23号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认定杨某在农村采购生猪,事先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根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暂

2、行条例第36条规定,对杨某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80.48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6月13日,本县的畜牧技术水产站也对此事进行追查,认为杨某向当地农民收购的7头生猪中,有一头未经过防疫检疫,杨某将未经检疫的猪外运,违反了我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8条第3款的规定,于是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杨某对某县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地区税务局申请复议,地区税务局维持某县税务局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某县税务局及某县畜牧水产站对杨某的处罚决定。【问题提出】本案中两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案例研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

3、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现已废止)第8条第3款 家畜运出县(市)境,必须持有检疫证明,并向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报告,由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

4、务机关备查的。【本案分析】本案涉及到行政处罚制度适用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即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重复处罚。这是行政公正性原则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说,一个违法行为对违法者来说只产生一种法律上的危害后果,因此,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多次处罚就违背了行政处罚中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同时还可能导致各处罚间的矛盾与重复。这一原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首先,处罚的必须是同一事实即同一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

5、的特征。其次,还必须是同一依据,即同一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对同一违法事实,依据同一法律规范时,才能适用不得再罚的原则,即是说,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范进行处罚,依据同一法律规范也可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本案中,原告违法行为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其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另一部分是其违反家禽家畜防疫方面的有关规定未办理防疫检疫手续的违法行为。这两部分分别出于不同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各异,显然是同一主体实施的两个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的法律依据也是截然不同的。可见,本案中两个行政机关对原告违法行为的

6、处罚决定是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的,本不是“一事”,所以不构成“再罚”。 法理探幽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准确适用该原则的的前提。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从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行政违法的规定看,对于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规定极不一致。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于什么是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7、,而是需要按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次性行为。在这里,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它既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同一违法行为有四种形式:1一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一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

8、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前两种情况称之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不应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因其行为只触犯某一法律规定,故只能受一次行政处罚,无论是单处还是并处。其二,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根本在于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最终如何认定,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该行为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被查处是很清楚的。如果要排除曾被查处的可能,举证责任在该行政机关;二是该行为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9、查处,那么甲机关是否给予了处罚?给予了何种处罚?乙机关则可能不知道。而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当事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有利证据,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阶段进行了告知,违法行为人应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不就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视为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如果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提出的话,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而不在行政机关。 其三,关于两次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

10、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所以行政权力的交叠,同一违法行为往往会因为不同的理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处罚。即如前所述的同一多项违法行

11、为,而这些情形则不应视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有种,其中罚款是各行政执法机关所公有的权力,也是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和多头罚款,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上仅限于罚款。该法所以对其他罚种不作规定主要是因为其他罚种不太可能在适用上出现重复,或即使出现重复也不太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上的意义,如警告。(本文节选自李名星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时政要闻 蓟运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进展顺利。从市水利局获悉,总投资6240万元的蓟运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进展顺利。截至4月6日,完成投资5279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85%,预计今年主汛期前防潮闸主体工程具备通水条

12、件,9月底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挥排涝、泄洪、蓄水的综合效益,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坚实的防洪安全保障。 天津港列全国第四。从中国国际海运网获悉,由中国国际海运网、中国港航研究院、大连海事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联合推出的“2008港口综合竞争力排行榜”于近日正式发布。本届排行榜把“应对突发事件和抗风险能力”作为评比的重要技术指标,天津港在排行榜中位列第四。 天津开发区挂牌出让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4月9日上午,在天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土地交易厅举行了开发区“五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会。同一天出让五宗工业用地,在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史上尚属首次。此次挂牌出让五宗国有土地,两宗位于开发区东区

13、,其它三宗位于开发区西区,土地总面积284014.09平方米,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成交合同额8810.25万元。 现实与思考恶意欠薪能否入罪?很多人认为,目前治理恶意欠薪的力度不够,手段不足;劳动监察力量不足、手段偏软、执法行为缺乏强制力,客观上要求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威慑恶意欠薪的强制手段。所以,一些人建议设立拖欠工资罪,对严重欠薪的违法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反对的观点认为,“恶意欠薪”入罪不但与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而且在具体实践中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而且会造成相关行政机关相互推脱责任的局面。对于恶意欠薪入罪,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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