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建筑间距.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43206012 上传时间:2023-07-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3.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3节建筑间距.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第3节建筑间距.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第3节建筑间距.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第3节建筑间距.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第3节建筑间距.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3节建筑间距.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3节建筑间距.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3节建筑间距3.1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3.1.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3.1.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3.2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广州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3.3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3.3.2的规定值。建筑高度(单位:米)建筑朝向建筑短边长度(单位:米)建筑间距方向建筑间距(单位:米)密度

2、1区密度2区密度3区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14南北0.7H且81H且101.2H且12东西81012东西14南北东西810东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14南北、东西0.5H且80.7H且101H且12居住建筑30公共建筑2420南北(0.730)+0.5(H-30)且13(130)+0.5(H-30)且13(1.230)+0.7(H-30)且18东西H60、13H60、18H60、1820、2220南北(0.730)+0.5(H-30)且18(130)+0.5(H-30)且18(1.230)+0.7(H-30)且18东西H60、18H60、22H60、22H60、26附注:建筑高度超

3、过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3.3条和3.4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表3.3.2建筑类别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3米9米多层建筑9米6米附注:表3.3.2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实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3.4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4.1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3.4.2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4、,但建筑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3.3.1规定值的1/2以及表3.3.2的规定值。3.4.3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3.5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5.1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3.3.1和表3.3.2规定值的1/2择宽确定。3.5.2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3.3.1条规定

5、值的1/4和表3.3.2条规定值的1/2。3.6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3.3.2的规定。3.7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3.3.2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表3.3.1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3.8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满足表3.3.2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3.8.1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小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3.8.2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记入建筑间距。3.9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3.10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3.11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3.5条的规定。3.12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