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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合同概述 n n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n 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n n理论上争议:理论上争议:认为认为合同法合同法中所称协议不包中所称
2、协议不包含物权合同,含物权合同,合同法合同法仅规范债权合同,其他仅规范债权合同,其他合同可准用或类推适用合同可准用或类推适用合同法合同法;认为认为合合同法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涵盖除身份合同之外的所有中的合同概念涵盖除身份合同之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包括产生物权的合同。民事合同,包括产生物权的合同。n n二、合同的特征二、合同的特征n n( (一一)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n n1.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n n2.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
3、行为,即当事人双方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n n(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n n(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务 n n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 n n(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n n1.1.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
4、给付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义务的合同。 n n2.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n n(1 1)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n n(2 2)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行合同时是否发生风险负担问题n n(3 3)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n n(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n n1.1.分类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分类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 。有。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
5、权益时,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n n2.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n n(1 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 n n(2 2)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 n n(3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n n(4 4)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 n
6、 n(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n n1.1.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是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成合同,是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立的合同。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物。 n n2.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n n(1 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合同成立要件不同。 n n(2 2)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 n n(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7、(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n n1.1.分类标准: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分类标准: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求的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是指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 n n2.2.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的
8、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才成立。要件,合同才成立。 n n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 n n(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n n1.1.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同。无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是指
9、法律没有明文规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定的合同。 n n2.2.区分意义: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区分意义: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规定。 n n(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n n1.1.分类标准: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分类标准: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
10、合同。从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是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 n n2.2.区分意义: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区分意义: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而存在。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消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消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n n(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n n1.1.分类标准: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己分类标准: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己合同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
11、受权利义务的合同。合同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主要包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括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n n2.2.区分意义: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区分意义: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涉他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而涉他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 n n(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n n1.1.分类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分类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
12、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约定当事和所起的作用。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约定当事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合同。 n n2.2.区分意义:区分意义:n n(1 1)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立即)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立即消灭。消灭。n n(2 2)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 n n(3 3)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n n(九)其他分类(九)其他分类n n1
13、.1.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n n(1 1)分类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分类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实定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当事人给付确定。实定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为其典型。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为其典型。n n(2 2)区分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显失)区分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被撤销。射幸合同则不能简单地以是公平的合同可能被撤销。射幸合同则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等价来衡
14、量是否公平。否等价来衡量是否公平。n n2.2.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n n(1 1)分类标准: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分类标准: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商议合同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商。商议合同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而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n n(2 2)区分意义:法律通常会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规)区分意义:法律通常会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规制,以避免未经协商的合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制
15、,以避免未经协商的合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上的不公平。返回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n n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n n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n n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n n1.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 n2.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n n3.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n n三、合同法的特征三、合同法的特征n n1.1.合同法是财产法。合同法是财产法。 n n2.2.合同法是交易法。合同法是交易法。n n3.3.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16、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n n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 n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据和出发点。n n1.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适用规则上的平等当事人在适用规则上的平等 。 n n2.2.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由;选择合同方式的
17、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n n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要受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 。 n n3.3.合法性原则。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合法性原则。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n n4.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公平确定合同各方的合同当事人公平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
18、义务。权利和义务。 立法时合理分配当事人在合同中立法时合理分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的负担和风险。 n n5.5.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负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负有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还应履行各种附随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履行各种附随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承担保密等必要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承担保密等必要的附随义务。 n n6.6.鼓励交易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鼓励交易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中,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交易的制一系列制度规范中,
19、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交易的制度障碍,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通度障碍,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n n该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该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在不违反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充分尊重合同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事人的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合同法提供了当事人可参照适用的条款,以避免因同法提供了当事人可参照适用的条款,以避免因合同中部分条款缺失或不明确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中部分条款缺失或不明确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无效。合同法严格限制合
20、同解除的条件,避合同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避免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履行中微小的瑕疵主张解除免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履行中微小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鼓励交易合同而使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鼓励交易原则同样要受到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原则的原则同样要受到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原则的限制。限制。 n n五、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及体系五、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及体系n n(一)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一)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n n我国现行的统一我国现行的统一合同法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呈现律呈现“ “三足鼎立三足鼎立” ”的局面,即由分别颁布于的
21、局面,即由分别颁布于19811981年年1212月、月、19851985年年3 3月和月和19871987年年6 6月的月的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三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分别进行调整。的一系列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分别进行调整。n n19991999年年3 3月月15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合同法同法,该法于,该法于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 1日生效,日生效,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22、。n n(二)我国当代合同法的体系(二)我国当代合同法的体系n n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体系以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体系以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和合同法合同法确立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由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由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的合同规范、有关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的合同规范、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成。返回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三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
23、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五节合同的解释第五节合同的解释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 n n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一、合同订立的概念n n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程。n n二、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二、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n n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一个的动态过程,而合别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
24、一个的动态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结果。同的成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结果。n n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有两个或两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以上的订约当事人。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返回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n n一、要约一、要约n n(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n n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n n(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二)要约的构成要件n n1.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5、n n2.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n n3.3.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 n n4.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n n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n n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主要表现为,要约邀请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主要表现为,要约邀请是唤起要约的意思表示。唤起要约的意思表示。n n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
26、别在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二者目的不同。二者目的不同。要约需要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继而成立合同;要约需要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继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要唤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继而进要约邀请要唤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继而进入合同订立阶段。入合同订立阶段。二者性质不同。要约一经发二者性质不同。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意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义。 (三)邀约的效力(三)邀约的效力n n1.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受信主义,规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受信主义,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n n具体而言,口
27、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具体而言,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书面要约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生效;书面要约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到达时间。 n n2.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要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
28、或者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和扩张。约进行限制、变更和扩张。 n n3.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赋予受要约人承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诺权: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的权利。n n4.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 n n(1 1)要约确定承诺期限。)要约确定承诺期限。n n(2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
29、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达。 n n(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n n1.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要约撤回的后果是要约不发生效力。要前取消要约。要约撤回的后果是要约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回,须符合以下要求:约的撤回,须符合以下要求:撤回要约,只能在要撤回要约,只能在要约生效前发出;约生效前发出;撤回要约,须以通知受要约人的方撤回要约,须以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
30、作出;式作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n n2.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以自己的意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以自己的意思使要约溯及既往地不发生效力。撤销要约的通知应思使要约溯及既往地不发生效力。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
31、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一经撤销,即视为要约自始不生效。准备工作。要约一经撤销,即视为要约自始不生效。n n(五)要约的失效(五)要约的失效n n要约失效,指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因一定事由终要约失效,指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因一定事由终止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有拘束力。止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有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n n1.1.要约被拒绝,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要约被拒绝,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不予承诺。不予承诺。n n2.2.要约依法
32、被撤销。要约依法被撤销。n n3.3.承诺期限届满。承诺期限届满。n n4.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n n二、承诺二、承诺n n(一)承诺的概念(一)承诺的概念n n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n n(二)承诺的要件(二)承诺的要件n n1.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n n2.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n n3.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
33、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 n n4.4.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 n n(三)承诺的效力(三)承诺的效力n n1.1.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也采取到达主义。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也采取到达主义。n n2.2.承诺的延迟。承诺的延迟。n n(1)(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受要约人逾期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诺。受要约人逾期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n n(2)(2)承诺迟到。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迟到。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
34、发出承诺,但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承但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n n3.3.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返回第三节合
35、同的内容与形式 n n一、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 n n(一)合同主要条款(一)合同主要条款n n一般包括: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标的;数量与质量;数量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方法。 n n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即使合同就质量、价款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即使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没有约定或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定受到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定受到影响,因
36、为这些遗漏或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合影响,因为这些遗漏或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规则予以填补和确定。同解释的规则予以填补和确定。 n n(二)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n n1.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n n2.2.格式条款的价值及弊端。格式条款的价值有:格式条款的价值及弊端。格式条款的价值有:可以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可以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活动的效益。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
37、了自由交易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其弊端是在一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其弊端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为趋利避害,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为趋利避害,法律通常在允许使用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对其作出法律通常在允许使用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制。特别的规制。n n二、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n n(一)合同的形式概述(一)合同的形式概述n n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包括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包括法定或约定的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要求。
38、法定或约定的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要求。n n对于合同的形式,我国现行对于合同的形式,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以规定以不要式为主,要式为辅。不要式为主,要式为辅。 n n(二)合同的主要形式(二)合同的主要形式n n1.1.口头形式。在实践之中被广泛使用于即时清结口头形式。在实践之中被广泛使用于即时清结合同和消费合同。合同和消费合同。 n n2.2.书面形式。在不能即时清结、合同关系复杂、书面形式。在不能即时清结、合同关系复杂、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中通常会采取书面形式。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中通常会采取书面形式。 n n3.3.其他形式。通常主要指推定形式。其他形式。通常主要指推定形式。返回第四节合同成
39、立的时间与地点 n n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n n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n n1.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签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外:在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外: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对方接受履行主对方接受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对方接受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要义务的时间。 n n2.2.当事人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应当事人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
40、应当将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将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n n3.3.受要约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其承诺意思的情受要约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其承诺意思的情形,合同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要求作出形,合同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承诺的行为时成立。n n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n n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能关系到诉讼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地点可能关系到诉讼管辖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问题。n n1.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的主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
41、同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其约定。n n2.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签字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不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 n3.3.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
42、义务而成立合同的,应当以接受对方履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应当以接受对方履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返回第五节合同的解释 n n一、合同解释概述一、合同解释概述n n合同的解释,是指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用语句合同的解释,是指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用语句的含义,从而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的含义,从而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n n合同的解释可以分为阐释性解释和补充性解释。合同的解释可以分为阐释性解释和补充性解释。n n阐释性解释,是指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出的阐释性解释,是指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出的解释,目的在于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目的在于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n n补充
43、性解释,是指在合同欠缺某些条款或不完备补充性解释,是指在合同欠缺某些条款或不完备致使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对欠缺条款的致使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对欠缺条款的解释,目的在于填补合同的漏洞。解释,目的在于填补合同的漏洞。 n n二、合同解释的规则二、合同解释的规则n n1.1.文义解释。指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解释有争议的文义解释。指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n n2.2.整体解释。指将合同的全部条款作为一个整体,从整体解释。指将合同的全部条款作为一个整体,从各个条款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上分析、判断有争议各个条款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上分析、判断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真实
44、含义。的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n n3.3.目的解释。指对于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应根据合目的解释。指对于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应根据合同目的解释该争议条款或用语的含义。同目的解释该争议条款或用语的含义。n n4.4.习惯解释。指在当事人对合同使用的文字或条款有习惯解释。指在当事人对合同使用的文字或条款有不同理解时,按照交易习惯或惯例来确定该文字或条不同理解时,按照交易习惯或惯例来确定该文字或条款的真实含义。款的真实含义。n n5.5.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指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指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理解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45、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一般是在以其他解释规则不足以确定争议真实含义。一般是在以其他解释规则不足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适用。条款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适用。返回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 n n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n n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相互保密、通知、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相互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协助等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担的赔偿责任。n n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主要类型:缔约
46、过失责任的三种主要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n n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n n1.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n n2.2.缔约当事人存在过错。缔约当事人存在过错。 n n3.3.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n n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相关责任区别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相关责任
47、区别n n(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n n1.1.二者产生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订立合同二者产生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订立合同的阶段,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产生的,是违反先的阶段,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是合同义务的结果;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是基于有效的合同产生的,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基于有效的合同产生的,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n n2.2.二者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二者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一些
48、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具体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n n3.3.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限于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式只限于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其他补救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措施等方式。n n(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n n1.1.二者产生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为缔结合二者产生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为缔结合同而
49、互相接触并且产生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违同而互相接触并且产生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积极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积极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同时,当事人一方因此种信赖关系而遭受了损失;侵同时,当事人一方因此种信赖关系而遭受了损失;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当事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当事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一般义务。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一般义务。n n2.2.二者的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二者的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限于赔偿损失;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其他
50、限于赔偿损失;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其他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n n3.3.二者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二者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无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返回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第二节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第二节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n n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一、合同效力的概念n n
51、合同效力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合同效力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本书中如无特指,依惯例采其狭的法律拘束力。本书中如无特指,依惯例采其狭义概念。义概念。 n n二、合同效力的内容二、合同效力的内容n n1.1.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n n(1 1)当事人享有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当事人享有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并受法律的保护。利,并受法律的保护。n n(2 2)
52、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n n2.2.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n n(1 1)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合同)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效力。n n(2 2)当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请求)当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请求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n n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n n1.1.联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联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n
53、n2.2.区别:区别:n n(1 1)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合同的生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合同的生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n n(2 2)要件不同。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要件不同。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需要具有相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等。 n n(3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缔约过失)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
54、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仅会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n n(4 4)解释方法和意义不同。法院无权通过合同解释)解释方法和意义不同。法院无权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无效合同有效。的方法使无效合同有效。 返回第二节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 n n一、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n n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状态。生效要件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状态。 n n(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一)合同生效的一般
55、要件n n1.1.签约的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签约的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n n(1)(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n n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n n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订立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订立其他合同,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他合同,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意。n n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缔约行为能力,因此其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
56、备缔约行为能力,因此其订立的合同一般应属无效。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合同一般应属无效。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也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也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n n(2)(2)法人的缔约能力。法人的缔约能力受其经营范法人的缔约能力。法人的缔约能力受其经营范围限制。围限制。n n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57、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n n(3)(3)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尽管非法人组织不具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尽管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但其仍具有缔约能力,不同之备独立法律人格,但其仍具有缔约能力,不同之处在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处在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n n2.2.意思表示真实。指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表示真实。指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一致,并且其意思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意思一致,并且其意思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未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的影响。形成的,未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
58、当的影响。n n关于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标准,我国采用客观主义关于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标准,我国采用客观主义标准,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欺诈或胁迫或存在标准,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欺诈或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之外,其余均认定为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之外,其余均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真实。n n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以其是否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以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区分两种后果:国家利益区分两种后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一
59、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者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者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n n3.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共利益。 n n(二)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二)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n n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实践合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实践合
60、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法定手续后生效。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在办理法定手续后生效。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物为合同生效要件。n n当事人约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当事人约定应当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的附条件以及合同的附期限。包括合同的附条件以及合同的附期限。 n n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n n(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n n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
61、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n n(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二)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n n1.1.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n n2.2.无效合同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n n3.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 n n4.4.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 n n(三)无效合同的类型(三)无效合同的类型n n1.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n n欺诈,是指
62、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欺诈的一方具有欺欺诈的一方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诈的主观故意;欺诈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欺诈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欺诈的行为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欺诈的行为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欺诈行为损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害了国家利益。n n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
63、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是出于故意。胁迫行为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有实施威胁的事实。行为人有实施威胁的事实。受胁迫方因受到胁迫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受胁迫方因受到胁迫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损害国损害国家利益。家利益。 n n2.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包括: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之间互相串
64、通。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人的利益。 n n3.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非法。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非法。 n n4.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n n5.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n n6.6.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包括: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的免责条
65、款包括:免除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 n n7.7.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n n(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n n1.1.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已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领给付的人有返还财产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
66、受领给付的人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的义务。 n n2.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责任。 n n3.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收归无效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n n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n n(一)可撤销
67、合同的概念(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n n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是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在被变更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的合同。合同在被变更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调整;合同在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务关系也随之调整;合同在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
68、系自始归于消灭。合同法律关系自始归于消灭。 n n(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n n1.1.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缺乏法定的有效要件。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缺乏法定的有效要件。 n n2.2.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 n n3.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应通过权利人主动行使相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应通过权利人主动行使相应权利实现。应权利实现。 n n(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n n1.1.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了重大误解;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当
69、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n n2.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利义务明显不公平;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受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受害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害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n n3.3.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者主观上是故意乘人之危者主观上是故意的;的;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者急迫需要的境地;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者急迫需要的境地;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了
70、苛刻条件;对方提出了苛刻条件;对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对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或者急迫处境订立了合同。危难或者急迫处境订立了合同。n n4.4.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利益 。 n n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四、效力待定的合同n n(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n n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n n(二)效力待
71、定合同的特征(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n n1.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 n n2.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未定。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未定。 n n3.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撤销权的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相关事实。权的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相关事实。 n n(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n n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n n2.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72、义订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n n3.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处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处分未经他人授权的财产。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分未经他人授权的财产。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生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生效:经过权利人追认;经过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返回第四章
73、合同的履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五节合同的保全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n n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n n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n n二、合同履行的特征二、合同履
74、行的特征n n1.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n n2.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n n3.3.合同的履行应当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的履行应当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n n4.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返回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n n一、适当履行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n n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正确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指当事人按照
75、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n n1.1.合同须全面履行。合同须全面履行。 n n2.2.当事人须适当履行。当事人须适当履行。 n n二、协作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n n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n n1.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
76、当受领给付。n n2.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提供方便。n n3.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n n三、经济合理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n n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在效益方面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在效益方面的要求。依据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要求。依据经济合理原则
77、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义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以最小最合理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利益,以最小最合理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n n1.1.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n n2.2.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78、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履行合同。n n3.3.提存标的物制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提存标的物制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n n4.4.违约的补救方式。违约的补救方式。合同法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n n四、情势变更原则四、情势变更原则n n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
79、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n n合同法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中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已经承认并执行了这一原则。适用这一原则实践已经承认并执行了这一原则。适用这一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情况发生异常变化;发生的异常变化不可归责发生的异常变化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不能预见到这种异常变当事人不能预见到这种异常变化。化
80、。返回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n n一、履行的主体一、履行的主体n n1.1.合同履行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当合同履行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n n2.2.债权人也是履行合同的主体。合同也可以约定债权人也是履行合同的主体。合同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n n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和解释规则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和解释规则n n(一)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规则(一)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规则n n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81、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n n(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解释规则(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解释规则n n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确定:照上述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确定:n n1.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82、,按照通常标准或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n n2.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n n3.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83、一方所在地履行。n n4.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n n5.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方式履行。n n6.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担。n n三、政府定价变化时之履行规则三、政府定价变化时之履行规则n n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
84、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n n四、债权人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四、债权人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n n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
85、以中止履行或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者将标的物提存。n n五、合同当事人自身变动对合同的影响五、合同当事人自身变动对合同的影响n n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义务。返回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n 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n n(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n n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当事人
86、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后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也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符合约定时,也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 n(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 n1.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n n2.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偿期。n n3.3.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规定。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规定。 n n二
87、、后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n n(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n n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顺序抗辩权,是指当先履行抗辩、顺序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求;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 n(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 n1.1.双方当事人须
88、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n n2.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期。 n n3.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n n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n n(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n n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之中,应当先履行债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之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
89、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n n(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n n1.1.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n n2.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方的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已届履行期。 n n3.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90、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n n(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及其效果(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及其效果n n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两项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两项义务:举举证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证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况。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n n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发生三种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发生三种效
91、力:中止履行合中止履行合同,即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同,即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恢复履行,即恢复履行,即在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在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即在中止解除合同,即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返回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n n一、合同的保全概述一、合同的保全概述n n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 /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债权的保
92、全,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称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
93、人的撤销权。n n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n n(一)代位权的概念(一)代位权的概念n n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n n(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n n1.1.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n n2.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94、。 n n3.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害。 n n4.4.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对象的债务人的到期债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对象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为限。权,应当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n n(三)代位权的行使(三)代位权的行使n n1.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n n2.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n n3.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
95、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n n4.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在必要的范围内可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在必要的范围内可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个权利。 n n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撤销权n n(一)撤销权的概念(一)撤销权的概念n n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过向法院提
96、出申请撤销其行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的权利。n n(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n n1.1.客观要件。客观上须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客观要件。客观上须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人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n n2.2.主观要件。债务人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时,债主观要件。债务人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因素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因素为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时,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
97、时,才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均为恶意才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均为恶意 。n n(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n n1.1.撤销权的主体。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撤销权的主体。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n n2.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n n3.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撤销事由之日起1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
98、发生之日起日起5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n n4.4.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对受益人的效力:对受益人的效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对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对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将收取的利益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其他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的财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的财产或替代原
99、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债务人的责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各债权人可按照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任财产,各债权人可按照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 返回第五章合同的变更、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转让和终止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转让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三节合同的终止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n n一、合同变更概述一、合同变更概述 n n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具有以下的特征:具有以下的特征:n n1.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当合同的变更仅
100、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事人保持不变。n n2.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根本性变化。n n3.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n n4.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n n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二、合同变更的要件n n1.1.原有合同关系有效存在。原有合同关系有效存在。 n n2.2.具有变更合同的根据。当事人
101、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具有变更合同的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定。n n3.3.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 n n4.4.遵守法定的变更方式。遵守法定的变更方式。 n n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三、合同变更的效力n n1.1.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n n2.2.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 n n3.3.合同的变更对从权利的影响。合同的变更对从权利的影响。 n n4.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返回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n n一、合同转让概述一、合同转让概述n n(一)
102、合同转让的概念(一)合同转让的概念n n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n n(二)合同转让的特征(二)合同转让的特征n n1.1.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变更。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变更。 n n2.2.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n n3.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个相关的法律关系。合同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个相关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
103、方之间的关系,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n n(三)合同转让的要件(三)合同转让的要件n n1.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n n2.2.当事人须就合同转让事宜达成有效的协议。当事人须就合同转让事宜达成有效的协议。 n n3.3.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n n(1 1)应当取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及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当事人。 n n(2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104、的,应依照其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n n4.4.合同的转让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合同的转让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 n n二、合同债权让与二、合同债权让与n n(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一)债权让与的概念n n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之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之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n n(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n n1.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
105、权存在。 n n2.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 n n3.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下列债权不得转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下列债权不得转让:让: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转让的。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转让的。当事人特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让的。 n n4.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n n(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n n1.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受让人就其受让部分取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受让人就其受让部分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让与人应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
106、有原合同债权;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并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并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n n2.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权转让的,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
107、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对保证对保证人的效力。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人的效力。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另有约定的除外。响,另有约定的除外。 n n三、合同债务承担三、合同债务承担n n(一)债务承担概述(一)债务承担概述n n合同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合同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n n1.
108、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合同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合同债务完全移转给第三人,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并完全移转给第三人,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并不再承担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不再承担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n n2.2.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仅将自己的部分债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仅将自己的部分债务让与第三人,自己仍然承担部分合同债务的法务让与第三人,自己仍然承担部分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律行为。 n n(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n n1.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n n2.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具有不可移转性: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109、。以下债务具有不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依法不得移转的债务。依法不得移转的债务。n n3.3.债务承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n n(三)债务承担的效力(三)债务承担的效力n n1.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n n2.2.新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即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新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即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n n3.3.从债务一并转移,即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从债务一并转移,即新债务人应当承担
110、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身的除外。n n4.4.对保证人的影响。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对保证人的影响。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并存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仅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仅对原债务人保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新债务对原债务人保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新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人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n n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n n(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概述(
111、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概述n n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人,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n n鉴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实际上包含了债权让与和鉴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实际上包含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因此,有关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共同适债务承担,因此,有关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共同适用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用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n n(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n n1
112、.1.意定的概括承受意定的概括承受/ /合同承受,即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承受,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发生的概括承受。的协议发生的概括承受。n n2.2.法定的概括承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合同法定的概括承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返回第三节合同的终止 n n一、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概述n n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消灭,是指一定法律事实的发合同的消灭,是指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客观上不复存在。n n合同终止的原因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合同终
113、止的原因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免除、混同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常态,是最普他情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常态,是最普遍、最正常的合同终止原因。遍、最正常的合同终止原因。n n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需承担后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需承担后合同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义务。 n n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n n(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概述n n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
114、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之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n n1.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n n2.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n n3.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n n4.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将来消灭。 n n(二)意定解除与法
115、定解除(二)意定解除与法定解除n n1.1.意定解除。意定解除。n n(1 1)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得以解除。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得以解除。n n(2 2)协商解除。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新合同以)协商解除。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新合同以解除原合同。解除原合同。n n2.2.法定解除。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法定解除。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行为。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行为。n n(1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
116、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n(2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 n(3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 n(4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n(5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n n(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n n法律已规定或者当
117、事人已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法律已规定或者当事人已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n n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当事人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限时,当事人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的,该权利消灭。 n n(四)解除权的行使(四)解除权的行使n n获得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主张获得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118、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n n三、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n n(一)抵销(一)抵销n n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互相负有基于不同法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互相负有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冲抵其债务,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冲抵其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的法律制度。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的法律制度。n n1.1.法定抵销。指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依一方当事法定抵销。指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依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为的抵销。法定抵销的要
119、件包括:人意思表示而为的抵销。法定抵销的要件包括: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两个债务均届清偿期。两个债务均届清偿期。依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依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得为抵销。的规定得为抵销。n n2.2.合意抵销。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的抵合意抵销。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的抵销。合意抵销只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销。合意抵销只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n n抵销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在数额对等抵销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在数额对等的范围内归于消灭;数额不对等的,余额部分仍然的范围内归于消灭;数额不对等的,余额部分仍然有
120、效存在,债务人须继续履行。有效存在,债务人须继续履行。 n n(二)提存(二)提存n n提存是指当事人将财产交付提存机关,由债权人提存是指当事人将财产交付提存机关,由债权人自提存机关处领取提存物,以达到债务清偿目的自提存机关处领取提存物,以达到债务清偿目的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 n n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
121、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定的其他情形。n n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债务人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可以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提存之日起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n n(三)免除(三)免除n n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权,而实施的抛弃债权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权,而实施的抛弃债权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债
122、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部终止。n n(四)混同(四)混同n n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债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关系以及其他债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n n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是,当法律另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的标的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混同不有规定或合同的标的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的效力。发生债之关系消灭的效力。 返回第六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六章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一节
123、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三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n n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n n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应承担的责任。n n二、违约责任的特征二、违约责任的特征n n1.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n n2.2.违约责任是以合同义务为前提或基础的民事责违约责任是以合同义
124、务为前提或基础的民事责任。任。 n n3.3.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义务人向合同权利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n n4.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n n5.5.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n n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n n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根据何种归责事由确定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n n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兼采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 n
125、 n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n n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n n1.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n n(1)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权利人的期待利益。 n n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返回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n n一、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n n继续履行继续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
126、,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务。 n n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可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并用。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并用。 n n(1 1)对于金钱债务,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则无条)对于金钱债务,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则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方式。件适用继续履行方式。n n(2 2)对于非金钱债务:)对于非金钱债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高;债权
127、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不适用继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不适用继续履行。续履行。n n二、采取补救措施二、采取补救措施n n补救措施特指对一些特殊违约行为的矫正、修补。补救措施特指对一些特殊违约行为的矫正、修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n n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n n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在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在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赔偿损失主要以金钱形式进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赔偿损失主要以金钱形式进行。就其性质而言,主要体现为
128、补偿性,目的在行。就其性质而言,主要体现为补偿性,目的在于弥补或者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于弥补或者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n n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灭失、毁损和费用的支出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灭失、毁损和费用的支出以及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 n n四、违约金四、违约金n n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一方违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支付,以违约行为存在及当事人在
129、合同中有违约支付,以违约行为存在及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为前提。金约定为前提。n n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限制。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n n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能同时适用。 n n五、定金五、定金n n定金是指为保
130、证合同履行,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履行,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由一方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钱或其他替代物。n n定金具有以下特点:定金具有以下特点: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法。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法。定金数额有最高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定金数额有最高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0%。定金须在主债务定金须在主债务履行前交付,并在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之时抵作履行前交付,并在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之时抵作价款或收回。价款或收回。定金合同为要
131、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定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也是一种对债务履行的定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也是一种对债务履行的担保。担保。n n当一个合同同时存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时,当事当一个合同同时存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但不能同时适用。人可以选择适用,但不能同时适用。n n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如果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仍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如果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就不足部分请求损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就不足部分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害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返回第
132、三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n n一、责任竞合概述一、责任竞合概述n n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n n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n n(1 1)归责原则不同。()归责原则不同。(2 2)举证责任不同。()举证责任不同。(3 3)赔偿范围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4 4)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不同。(5 5)对第)对第三人的责任不
133、同。(三人的责任不同。(6 6)诉讼管辖不同。)诉讼管辖不同。n n三、责任竞合的处理三、责任竞合的处理n n在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在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权之诉。返回第七章买卖合同第七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节特殊买卖合同第三节特殊买卖合同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n n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n(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一)买卖合同的概念n n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34、,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n n(二)买卖合同的特征(二)买卖合同的特征n n1.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n n2.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n n3.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n n4.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n n5.5.买卖合同通常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通常是不要式合同。 n n二、买卖合同的条款二、买卖合同的条款n n1.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n n2.2.标的。标的。 n n3.3.数量与质量。数量与质量。 n
135、n4.4.价款。价款。 n n5.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n n6.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n n7.7.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n n三、买卖合同的分类三、买卖合同的分类n n1.1.依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依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n n2.2.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买卖合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买卖合同可以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同可以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n n3.3.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买卖合同依买卖合同
136、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动产买卖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可以分为动产买卖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 n n4.4.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已经存在,买卖合同可以依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已经存在,买卖合同可以分为现货买卖合同和期货买卖合同。分为现货买卖合同和期货买卖合同。n n5.5.依买卖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依买卖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买卖合同可以分为竞价买卖合同与自由买卖合同。竞价买卖合同与自由买卖合同。返回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n n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n n(一)交付标的物(一)交付标的物 n n1.1.交付的方式: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现实交付;简易
137、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占有改定;定;指示交付。指示交付。 n n2.2.交付的时间。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交付的时间。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备时间。 n n3.3.交付的地点。无法确定的,则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的地点。无法确定的,则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
138、付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n n4.4.交付的质量与数量。交付的质量与数量。 n n(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n n1.1.一般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交付。一般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交付。 n n2.2.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方式:登记。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方式:登记。 n n3.3.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方式。船舶、航空器和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方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交付之日起转机动
139、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n n4.4.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变动。标的物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变动。标的物中的知识产权并未转移于买受人。中的知识产权并未转移于买受人。n n(三)瑕疵担保责任(三)瑕疵担保责任n n1.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该
140、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 n n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 买受人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买受人及时履行瑕疵通知责任:买受人及时履行瑕疵通知责任:检验期间。检验期间。 n n2.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n n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买
141、受人须不买受人须不知道权利存在瑕疵。知道权利存在瑕疵。n n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后,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后,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价款。n n(四)其他义务(四)其他义务 n n出卖人还应依照约定或交易习惯,负担交付提取标的物出卖人还应依照约定或交易习惯,负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及资料等从给付义务,并遵循诚实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及资料等从给付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信用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n n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n n(一)支付价款(一)支付价款n n(二)受领标的物(二)受领
142、标的物 n n(三)瑕疵通知义务(三)瑕疵通知义务n n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 n n(一)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一)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 n n以交付转移风险为一般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交付转移风险为一般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例外。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例外。 n n(二)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则(二)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则n n1.1.在有承运人的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在有承运人的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议,按照规定标的
143、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险由买受人承担。n n2.2.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承担。n n3.3.出卖人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出卖人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n n(1 1)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违约。出卖人未)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违约。出卖人未履行从给
144、付义务的,不影响风险转移。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影响风险转移。n n(2 2)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违约。当标的物质量存在)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违约。当标的物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重大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从而不承担标的物损毁或灭失风险。除合同,从而不承担标的物损毁或灭失风险。n n4.4.买受人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买受人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
145、定或者规定将标的物置于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担。返回第三节特殊买卖合同 n n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n n1.1.特征:特征:买受人在价款付清之前,即可受领标买受人在价款付清之前,即可受领标的物;的物;买受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价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风险负担自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风险负担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时起转移。 n n2
146、.2.特殊规则:特殊规则:合同解除权与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合同解除权与支付全部价款请求权。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权。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到全部价款的1/5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外。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出卖人解除合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n n二、样品买卖合同二、样品买卖合同n n样品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一
147、定货物样本为标的样品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一定货物样本为标的物的质量判断标准而进行的一种买卖。物的质量判断标准而进行的一种买卖。n n样品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样品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样品买卖合同明样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确约定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凭样品买卖的当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与
148、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当事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品质。 n n三、试用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合同n n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后,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使用或检验,并以买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使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n n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及其适用的特殊规则: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及其适用的特
149、殊规则:出出卖人在试用期间内,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使用。卖人在试用期间内,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应该妥善使用标的物。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应该妥善使用标的物。 n n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n n招标投标买卖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招标投标买卖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然后在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然后在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买卖方式。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买卖方式。n n五、拍卖合同五、拍卖合同n n拍卖是指出卖人
150、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转拍卖是指出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合同具有以下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点:的特点:拍卖是一种公卖形式。拍卖是一种公卖形式。拍卖是一种拍卖是一种竞买形式。竞买形式。n n六、互易合同六、互易合同n n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进行交换的合同。 返回第八章供用电、水、第八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效力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
151、力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n n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n n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等资源给另一方,另一方使用这些水、气、热力等资源给另一方,另一方使用这些资源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资源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n n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n n1.1.公共性。公共性。 n n2.2.公益性。公益性。 n n3.3.持续性。持续性。 n n4.4.主体特定性。主体特定性。 返回第二节
15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效力 n n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n n1.1.安全供电义务。安全供电义务。 n n2.2.主动断电情况下的通知义务。主动断电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n n3.3.因事故断电的检修义务。因事故断电的检修义务。 n n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n n1.1.交纳电费的义务。交纳电费的义务。 n n2.2.安全用电的义务。安全用电的义务。 返回第九章赠与合同第九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n n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一、赠与合同的概念n n赠
153、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n n二、赠与合同的特征二、赠与合同的特征n n1.1.赠与合同是无偿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n n2.2.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n n3.3.赠与合同是单务、诺成、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n n三、特殊赠与合同三、特殊赠与合同n n(一)附义务的赠与(一)附义务的赠与n n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的同附负担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
154、与的同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n n1.1.受赠人应该履行合同所附义务。受赠人应该履行合同所附义务。n n2.2.赠与人有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赠与人有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的权利。n n3.3.赠与人就赠与财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就赠与财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n n(二)公益捐赠(二)公益捐赠n n公益捐赠,是指为公益或社会公共目的将自己的财产公益捐赠,是指为公益或社会公共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赠与他人的行为。n n1. 1.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n n2. 2.
155、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 返回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 n n一、赠与人的主要义务一、赠与人的主要义务n n(一)交付赠与财产(一)交付赠与财产 n n(二)瑕疵担保义务(二)瑕疵担保义务 n n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除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除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外。证无瑕疵外。 n n二、赠与人的主要权利二、赠与人的主要权利n n(一)任意撤销权(一)任意撤销权n n任意撤销权,指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财产转移任意撤销权,指赠与合同生效
156、后、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依其意思自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前,赠与人可以依其意思自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其行使应符合如下要求:利。其行使应符合如下要求:n n1.1.任意撤销权应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应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n n2.2.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具有救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权。n n3.3.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可
157、以自由选择行使的方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行使的方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行使。式行使。 n n(二)法定撤销权(二)法定撤销权n n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可撤销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法定撤销权具有如下特点:赠与合同的权利。法定撤销权具有如下特点:n n1.1.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仅包括赠与人,在一定条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仅包括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件下还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n n2.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
158、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原因之日起1 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之日起6 6个月内行使。个月内行使。n n3.3.法定撤销权须符合三种事由之一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须符合三种事由之一方可行使:严重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n n4.4.法定撤销权可以适用于所有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可以适用于所有赠与合同。n n5.5.法
159、定撤销权行使后,除了免除赠与义务外,在赠与法定撤销权行使后,除了免除赠与义务外,在赠与义务已履行的情况下,还发生返还赠与物的后果。义务已履行的情况下,还发生返还赠与物的后果。 n n(三)拒绝履行抗辩权(三)拒绝履行抗辩权n n拒绝履行抗辩权,是指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拒绝履行抗辩权,是指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或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n n1.1.拒绝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拒绝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拒绝履行抗辩拒绝履行抗辩权须在合同生效后行使。权须在合同生效后行使。赠
160、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著恶化,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n n2.2.拒绝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应通过向人民法拒绝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的方式来行使。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的方式来行使。n n3.3.拒绝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果:拒绝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果:可以不再履行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同时消灭。赠与义务,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同时消灭。如如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而且受赠人已履行该义务,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而且受赠人已履行该义务,拒绝履行抗辩权行使后,赠与人应返还受赠人履拒绝履行抗辩权行使后,赠与人应返
161、还受赠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利益。行义务所产生的利益。 返回第十章借款合同第十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第二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第二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n n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一、借款合同的概念n n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借款,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n n借款合同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借款合同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n n二、借款合
162、同的特征二、借款合同的特征n n1.1.借款合同的主体一般应具有特定资格。借款合同的主体一般应具有特定资格。 n n2.2.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n n3.3.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但自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单务合同。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单务合同。 n n 4.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n n三、借款合同的分类三、借款合同的分类n n1.1.依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的不同,分为金融机构依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的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163、。n n2.2.依贷款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不同,分为:依贷款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不同,分为:自营贷款合同。通常指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与自营贷款合同。通常指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承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担。委托贷款合同。通常是指由政府、企业或委托贷款合同。通常是指由政府、企业或自然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指定借款对象、自然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指定借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为发放、监用途、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借款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只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借款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只收取
164、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委托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人承担。n n3.3.依借款是否有担保,分为:依借款是否有担保,分为:信用借款。指仅信用借款。指仅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为其还款的保证的借款。通常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为其还款的保证的借款。通常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中使用。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中使用。担保借款。指借担保借款。指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作为其还款保证的借款。款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作为其还款保证的借款。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采用此种方式。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采用此种方式。 返回第二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n n一、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165、n(一)贷款人的权利(一)贷款人的权利n n1.1.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 n n2.2.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n n3.3.借款使用的检查监督权。借款使用的检查监督权。n n4.4.确定利率的权利。确定利率的权利。 n n(二)贷款人的义务(二)贷款人的义务n n1.1.依照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义务。 n n2.2.其他诚信义务。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应对借款人其他
166、诚信义务。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应对借款人的各种情况进行保密。的各种情况进行保密。 n n二、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n(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n n1.1.获得全额贷款的权利。获得全额贷款的权利。 n n2.2.提前还款的权利。提前还款的权利。 n n3.3.申请展期的权利。申请展期的权利。 n n(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n n1.1.如实订约的义务。如实订约的义务。 n n2.2.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 n n3.3.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 n n4.4.依约还款的义务。依约还款的义务。 n
167、n5.5.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的义务。 返回第十一章租赁合同第十一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 n n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一、租赁合同的概念n n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租赁物交付给另一方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租赁物交付给另一方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其内容主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 n n二、租
168、赁合同的特征二、租赁合同的特征n n1.1.租赁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n n2.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非消耗物。n n3.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n n4.4.租赁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租赁合同是非要式合同。n n5.5.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n n6.6.租赁合同的期限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年。 返回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 n n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n(一)出租人的主要权
169、利(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n n1.1.收取租金的权利。收取租金的权利。 n n2.2.同意改善的权利。同意改善的权利。 n n3.3.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在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
170、可以解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n n(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n n1.1.依约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依约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n n2.2.瑕疵担保义务。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的方式,可瑕疵担保义务。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的方式,可以为减少租金或免除租金。以为减少租金或免除租金。n n出租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须符合两个前提条出租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71、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件:租赁物在交付时及租赁期间发生物的瑕疵;租赁物在交付时及租赁期间发生物的瑕疵;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不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不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同时不存在出租人免责的事由。同时不存在出租人免责的事由。n n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需满足以下三个条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件: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且该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且该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第三第三人主张的权利须发生在租赁物交付之前。人主张的权利须发生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合同合同订立时,承租人不知道有权利瑕疵。订
172、立时,承租人不知道有权利瑕疵。 n n3.3.修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修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维修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n n4.4.出卖租赁房屋的通知义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卖租赁房屋的通知义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履行通知的义的实现,需要出
173、租人在出卖房屋前履行通知的义务。如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务。如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n n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n(一)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一)承租人的主要权利n n1.1.依约受领租赁物的权利。依约受领租赁物的权利。n n2.2.使用、收益权。使用、收益权。 n n3.3.对新所有权人的对抗权。对新所有权人的对抗权。 n n4.4.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n n
174、5.5.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在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在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n n6.6.共同居住人的承继权。共同居住人的承继权。 n n(二)承租
175、人的主要义务(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n n租金的给付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支付租金的给付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1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 1年的,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 1年以上的,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应当在每届满1 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1年的,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n n2.2.依约使用
176、、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依约使用、保管租赁物的义务。n n3.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返回第十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二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n n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n n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n n二、融资租赁合同
177、的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n n1.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三方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关系: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间承租人与出租人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间的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 n n2.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合同。n n3.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n4.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须符合特别要求。融融资租赁合
178、同中的出租人须符合特别要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专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公司,分为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业公司,分为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司。 n n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n n1.1.租赁物条款。租赁物条款。 n n2.2.租赁物的交付与检验。租赁物的交付与检验。 n n3.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n n4.4.租金。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应当根据购买租租金。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润确定。 n n
179、5.5.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将出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交由承租人行使。将出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交由承租人行使。 n n6.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不能确定的,租赁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返回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n n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n(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n n1.1.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所有权。 n n2.2.收取租金的权利。收取租金的权利。 n n3.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n n(
180、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n n1.1.按照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和租赁物购买租赁物。按照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和租赁物购买租赁物。 n n2.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n n3.3.协助承租人进行索赔。协助承租人进行索赔。 n n4.4.不得任意变更买卖合同内容。不得任意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n n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n(一)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一)承租人的主要权利n n1.1.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n n2.2.请求交付租赁物。请求交付租赁物。 n n3.3.向出卖人或出租人索赔的权利。向
181、出卖人或出租人索赔的权利。 n n4.4.于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独占使用和收益权。于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独占使用和收益权。 n n(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n n1.1.受领租赁物。受领租赁物。 n n2.2.支付租金。支付租金。 n n3.3.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n n4.4.承担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 n n5.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n n三、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n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关系,一般应遵循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关系,一般
182、应遵循合同合同法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因此,出卖人的权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因此,出卖人的权利义务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利义务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在三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同。但在三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可由承租人承受,出卖人的权利的基本权利义务可由承租人承受,出卖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也转为承租人。义务的相对人也转为承租人。返回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第十三章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n n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一、承揽合同的概
183、念n n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n n二、承揽合同的特征二、承揽合同的特征n n1.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目的的合同。n n2.2.承揽工作的独立性。承揽工作的独立性。 n n3.3.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n n4.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n n三、承揽合同的种类三、承揽合同的种类n n1.1.加工合同。
184、特点在于其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加工合同。特点在于其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n n2.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 n n3.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n n4.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n n5.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n n6.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 返回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 n n一、定作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定作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n n(一)定作人的主要权利(一)定作人的主要权利n n1.1.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 n n2.2.变更要求的权利。变更要求的权利。 n n3.3.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 n n4.4.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
185、的权利。 n n(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 n n2.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 n n3.3.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 n n(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n n1.1.完成承揽工作:完成承揽工作: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间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作;成工作;承揽人应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应自己完成主要工作。n n2.2.依约提供材料或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依约提供材料或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 n n3.3.交付工作成果。
186、交付工作成果。 n n4.4.保管义务。保管义务。 n n5.5.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有瑕疵的,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有瑕疵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救:减少报酬;减少报酬;修理或修理或重作;重作;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损失。 n n6.6.保密义务。保密义务。n n7.7.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返回第十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87、n n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n n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支付价款的合同。 n n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n n1.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建设工程合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专门从事工程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法人。建设的企业法人。 n n2.2.建设工程合同为有偿、诺成、双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有偿、诺成、双务合同。n n3.3.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188、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n n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n n1.1.建设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建设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的统称,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的合同。 n n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完成建承包
189、人(施工单位)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按照设单位交给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约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n n3.3.建设监理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建设监理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义务关系的合同。 返回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n n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n n(一)发包
190、人的主要义务(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n n1.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各种条件。 n n2.2.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n n3.3.维护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擅维护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自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n n(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n n1.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n n2.2.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成果。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成果。 n n3.3.勘察设计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勘
191、察设计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n n4.4.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的事项。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的事项。 二、施工合同的效力二、施工合同的效力n n(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n n1.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n n2.2.按照约定提供材料、设按照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料等。 n n3.3.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件。 n n4.4.组织工程验收。组织工程验收。 n n5.5.接受建设工程并按照约接受建设工程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定支付工程价款。 n n(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n n1
192、.1.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按照约定进行施工。n n2.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n n3.3.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程。n n4.4.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务。 n n5.5.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任。 n n(三)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n n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
193、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n n1.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他债权。n n2.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
194、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权不得对抗买受人。n n3.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n n4.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个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工之日起计算。返回第十五章运输合同第十五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运输合同的效力第二
195、节运输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n n一、运输合同的概念一、运输合同的概念n n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n n二、运输合同的特征二、运输合同的特征n n1.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n n2.2.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n n3.3.公共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依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公共运输合同的承运
196、人一方依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务。 n n三、运输合同的分类三、运输合同的分类n n1.1.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n n2.2.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n n3.3.根据运输是否涉外,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内运根据运输是否涉外,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n n4.4.
197、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单一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返回第二节运输合同的效力 n n一、客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客运合同的法律效力n n(一)旅客的主要义务(一)旅客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票款、持票乘运支付票款、持票乘运n n的义务。的义务。 n n2.2.按规定携带行李的义务。按规定携带行李的义务。 n n3.3.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n n违禁品的义务。违禁品的义务。 n n4.4.服从承运人的指挥并服从承运人的指挥并n n爱护运输设施的义务。爱护运输设施的义务。 n n(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98、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n n1.1.按照约定运送旅客的义按照约定运送旅客的义务。务。 n n2.2.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n n3.3.救助旅客的义务。救助旅客的义务。 n n4.4.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务。 n n5.5.妥善保管和安全运输旅妥善保管和安全运输旅客的行李的义务。客的行李的义务。 二、货运合同的法律效力二、货运合同的法律效力n n(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运输费用。支付运输费用。 n n2.2.如实申报。如实申报。 n n3.3.交付货物并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交付货物并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 n n4.
199、4.按照约定包装运输货物。按照约定包装运输货物。 n n5.5.危险货物的告知。危险货物的告知。 n n6.6.对处置在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赔偿。对处置在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赔偿。n n(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n n1.1.按照约定完成货物的运输。按照约定完成货物的运输。 n n2.2.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n n3.3.保证货物安全。保证货物安全。 n n(三)收货人的主要义务(三)收货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运输费用。支付运输费用。 n n2.2.及时提货。及时提货。 n n3.3.检验货物。检验货物。
200、n n n n三、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三、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n n1.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n n2.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与联运的承运人间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与联运的承运人间的责任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
201、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n n3.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的规则。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的规则。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合同法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损害赔偿规则确定。的一般损害
202、赔偿规则确定。n n4.4.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偿责任。 返回第十六章技术合同第十六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n n一、技术合同的概念一、技术合同的概念n n
203、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的总称。合同的总称。 n n二、技术合同的特征二、技术合同的特征n n1.1.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n n2.2.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n n3.3.技术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n n4.4.技术合同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目的。技术合同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目的。n n三、技术合同的内容三、技术合同的内容n n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
204、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其他条款。术语的解释;
205、其他条款。n n四、职务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四、职务与非职务技术成果n n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n n非职务技术成果,是自然人在本职工作之外,主非职务技术成果,是自然人在本职工作之外,主要利用自己或单
206、位之外的其他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要利用自己或单位之外的其他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n n五、技术合同与技术进步五、技术合同与技术进步n n法律在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正当法律在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对当事利益的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人的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n n
207、要求要求“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n n规定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n n“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的情形包括:的情形包括: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
208、件不对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限制当事人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带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止技术
209、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返回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n n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n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n n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n n2.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分担开发风险,共享新技术研发成果。n n3.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n n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n n(一)委托开发合同(一)委托开发合同n
210、 n1.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n n(1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n n(2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宜。成协作事宜。 n n(3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n n2.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n n(1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n n(2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n n(3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n
211、 n(4 4)后续义务。)后续义务。 n n(二)合作开发合同(二)合作开发合同n n1.1.依照合同约定投资。依照合同约定投资。 n n2.2.依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依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n n3.3.按照合同约定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n n4.4.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n n三、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和技术成果的归属三、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和技术成果的归属n n(一)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一)技术开发合同
212、的风险负担n n技术开发中的风险,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技术开发中的风险,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当事人研究开发中的损失。因造成的当事人研究开发中的损失。n n1.1.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已经由第三方公开,使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已经由第三方公开,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由此造成的开发损失,由当事人履行失去意义。由此造成的开发损失,由当事人事前约定或事后协商损失的承担;如果当事人事事前约定或事后协商损失的承担;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协商不成,应由当事人合理先没有约定,事后也协商不成,应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13、分担。n n2.2.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遭遇在现有技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遭遇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尚无法克服的技术难关,导致开发全部术水平下尚无法克服的技术难关,导致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由此造成的开发损失,应依合同或者部分失败。由此造成的开发损失,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 n n(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n n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主要包括技术成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主要包括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及技术秘密成果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及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
214、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n n确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同样要遵循确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同样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愿、公平原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归属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归属已有约定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归属;其次,在当事人没有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归属;其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按公平原则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享。分享。 返回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n n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n技
215、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的合同。 n n1.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n n2.2.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专利、技术秘密和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专利、技术秘密和专利申请权。利申请权。n n3.3.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n n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n n(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效力
216、n n1.1.让与人的义务:让与人的义务:须为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须为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者。提供的技术符合合同目的。提供的技术符合合同目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n n2.2.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的义务:费用支付义务。费用支付义务。不得超越不得超越约定范围实施或者违反禁止转让的义务。约定范围实施或者违反禁止转让的义务。保密保密义务。义务。n n(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别效力(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别效力n n1.1.许可方的义务:许可方的义务:在专利有效期限内许可的义在专利有效期限内许可的义务。务。依约提供专利资料的义务。依约提供专利资料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提
217、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的义务。技术指导的义务。n n2.2.被许可方的义务:被许可方的义务:按照约定范围、期限、方按照约定范围、期限、方式使用技术。式使用技术。依约支付使用费。依约支付使用费。实施专利。实施专利。n n(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特别效力(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特别效力n n1.1.让与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让与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并承担保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并承担保密义务。密义务。n n2.2.受让人的义务:按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受让人的义务:按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并承担保密义务。
218、返回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n n一、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概述一、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概述n n1.1.技术咨询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就某特定技技术咨询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就某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议。n n2.2.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报酬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报酬的协议。的协议。 n n二、技术咨询合同
219、的法律效力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法律效力n n1.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说明与提供资料的义务;说明与提供资料的义务;接受受托人工作成果的义务;接受受托人工作成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支付报酬的义务。务。 n n2.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及时收取资料;及时收取资料;按照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约定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提交的咨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约定要求。询报告应达到约定要求。 n n三、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三、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n n1.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提供工作条件及配合义提供工作条件及配合义务;务;接受工作成果的
220、义务;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n n2.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题的知识。 n n四、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四、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n n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
221、成果,属于委托人。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返回第十七章保管合同第十七章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 n n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一、保管合同的概念n n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寄托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托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依约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物,并依约返还该物的合同。n n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二、保管合同的特征n n1.1.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行为为标的。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行为为标的
222、。n n2.2.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不要式合同。n n3.3.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返回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 n n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n n1.1.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 n n2.2.妥善保管。妥善保管。n n3.3.专属保管。专属保管。n n4.4.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义务。n n5.5.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n n6.6.返还保管物。返还保管物。n n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保管费及必要费用。支付保管费及必要费用。 n n
223、2.2.特定情形下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特定情形下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措施。 n n3.3.特定情形下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特定情形下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 返回第十八章仓储合同第十八章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效力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 n n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一、仓储合同的概念n n仓储合同仓储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仓储
224、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n n法律对仓储合同有规定时,应适用其规定;法律法律对仓储合同有规定时,应适用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没有规定时,应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n n二、仓储合同的特征二、仓储合同的特征n n1.1.仓储合同的主体须为特定主体。仓储合同的主体须为特定主体。n n2.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 n n3.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n n4.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返
225、回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效力 n n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n n1.1.验收存货的义务。验收存货的义务。 n n2.2.给付仓单的义务。给付仓单的义务。 n n3.3.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其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n n4.4.妥善保管义务。妥善保管义务。n n5.5.容忍义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请求对仓储容忍义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请求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时,保管人应予允许。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时,保管人应予允许。n n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签
226、发的一种有价证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券。n n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日期。n n仓单具有以下的效力:仓单具有以下的效力: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保管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保管物的
227、效力。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即认定其按照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即认定其按照仓单记载的内容收到保管物。仓单记载的内容收到保管物。表明保管物所有表明保管物所有权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只要经存货人权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只要经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且经保管人签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且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即可转移保管物的所有权。字或者盖章的,即可转移保管物的所有权。 n n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有权加收仓储费;提逾期提取仓储
228、物的,保管人有权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保管期限届满后,存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保管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行使留置权。n n2.2.如实说明义务。存货人在储存易燃、易爆、有如实说明义务。存货人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应该进行必要的说明。物品时,应该进行必要的说明。 n n3.3.按时提取存货的义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按时提取存货的义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约
229、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存货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人或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返回第十九章委托合同第十九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 n n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一、委托合同的概念n n委托合同委托合同/ /委任合同,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委任合同,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230、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n n二、委托合同的特征二、委托合同的特征n n1.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n n2.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础。n n3.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n n4.4.委托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返回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 n n一、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一、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n n1.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n n2.2.亲自处理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事务的
231、义务。 n n3.3.报告义务。报告义务。 n n4.4.财产移交义务。财产移交义务。 n n5.5.赔偿责任。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赔偿责任。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就因故意或者重大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
232、损失。 n n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n n1.1.支付费用和报酬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支付费用和报酬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或偿,委托人都有义务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或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为有偿委托合同或者没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为有偿委托合同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则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委托的性质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者交易习惯、委托的性质向受托人支付报酬。n n2.2.赔偿责任。
233、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不可归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n n三、间接代理的特殊规则三、间接代理的特殊规则 n n1.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委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委托人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
234、人所订立的合同中。托人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但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但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则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三人的,则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n n2.2.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不存在不存在“ “第三人与受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托人订立合同
235、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同” ”的情形。的情形。 n n3.3.第三人的选择权。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第三人的选择权。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的相对人。 n n四、委托合同的终止四、委托合同的终止n n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所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所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
236、:n n1.1.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终止损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n n2.2.受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终止损受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237、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n n3.3.作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法人终止。作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法人终止。返回第二十章行纪合同第二十章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n n一、行纪合同的概念一、行纪合同的概念n n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他方给付一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他方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定报酬的协议。n n二、行纪合同的特征二、行纪合同的特征n n1.1.行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定限制。行
238、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定限制。n n2.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的贸易活动。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的贸易活动。 n n3.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务。 n n4.4.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n n5.5.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返回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 n n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
239、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外。n n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支付报酬。n n2.2.及时受领义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及时受领义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n n3.3.及
240、时取回或者处分出卖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及时取回或者处分出卖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n n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n n1.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2.2.妥善保管委托物。妥善保管委托物。n n3.3.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241、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则行纪人不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则行纪人不能请求增加报酬,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能请求增加报酬,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
242、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买入。n n4.4.赔偿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赔偿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返回第二十一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一章居间合同 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第二节居间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居间合同的效力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 n n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一、居间合同的概念n n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
243、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之居间,酬的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之居间,称为报告居间;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称为报告居间;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之居间,称媒介居间。务之居间,称媒介居间。n n二、居间合同的特征二、居间合同的特征n n1.1.居间合同的民事性质和商事性质。居间合同的民事性质和商事性质。 n n2.2.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居间合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委托和行纪。同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委托和
244、行纪。 n n3.3.委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的不确定性。委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的不确定性。 n n4.4.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返回第二节居间合同的效力 n n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n n1.1.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义务。这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义务。这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n n2.2.忠实的义务。居间人违反忠实义务,为获取居忠实的义务。居间人违反忠实义务,为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间报酬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者提供
245、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 n3.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n n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n n1.1.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n n(1 1)支付报酬的条件。支付报酬以居间人)支付报酬的条件。支付报酬以居间人“ “促成合同促成合同成立成立” ”为前提条件。为前提条件。n n(2 2)报酬数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246、)报酬数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在居间合同中约定报酬的数额。如果当事人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报酬的数额。如果当事人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不明确,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n n(3 3)支付报酬义务人的确定。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支付报酬义务人的确定。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委托人负担;在媒介居间中,除合同另有约的报酬应由委托人负担;在媒介居间中,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居间报酬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居间报酬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负担。合同的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负担。n n2.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时,由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但合同另有立时,由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