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应该怎么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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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应该怎么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从新条例、新细则以及上述文件入手,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的问题。建筑业纳税义务人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

2、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

3、务人问题的批复明确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款为50万元,如何开发票更合理呢?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50万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方将分包方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因为征收管理的方便,税务

4、机关通常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建筑业征税范围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非应税劳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建筑业营业额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5、、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

6、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一、装饰劳务如何纳税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

7、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混合销售如何纳税根据新条例、新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只有在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下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四、扣除凭证管理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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