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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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放瓦斯制度第一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它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明确规定。(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

2、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第三条 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第四条 瓦

3、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1)巷道瓦斯浓度低于3.0%时,由通风区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副总及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待批复后,方可组织排放。通风、安监、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派人参加排放。参加现场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3)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风区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4)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隅角、高冒区、突出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

4、排放。(5)全矿井或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顺序由矿总工程师确定。(6)串联通风的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工作面。(7)石门揭开突出煤层时,一般都积聚大量瓦斯,在揭煤之前,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所揭石门的情况,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4)无排放瓦斯现场责任人;(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工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第六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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