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应抵尽抵”防误区-一看便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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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抵尽抵”防误区,一看便知! 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以来,试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起,携手顺利渡过了“开票关”、“申报关”,平稳完成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税制转换。但我们也发现,一部分纳税人朋友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影响了企业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在此,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进项抵扣方面纳税人较为常见的几个误区。误区1、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2、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我们看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包括:1.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

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税收缴款凭证。误区2、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我们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无论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可以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我们可以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区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种凭证,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

4、形式条件之一,但是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进项税额抵扣。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5、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误区4、不知税控机以及技术服务费可以全额抵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

6、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误区5、损失报废的进项税额都需要转出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对于自然灾害、市场原因等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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