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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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5月 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确认函。5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在上述情况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A于5月11日成立B于5月15日成立C于5月20日成立D不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

2、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5月20日收到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所以,选项C正确。.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

3、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及解析:D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

4、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本题中,厦门乙公司还盘要求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对香港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所以该还盘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由于香港公司没有回音,合同没有成立,答案选D。70.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D.

5、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答案及解析:A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承诺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他是传递正常、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书面或口头通知承诺人,他认为要约已经失效。因此选AC。7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

6、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 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

7、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答案及解析:AC 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公约第18 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绒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由此可知C 项正确,而BD不正确。91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

8、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案例:网上购“阿迪” 质量起纠纷家住南开区的小学教师刘小姐上班之余最大的爱好就是购物。4月12日,刘小姐在淘宝网上看到南京一名为“阿迪专卖”的卖家出售一款阿迪达斯品

9、牌的女包,其市场价格700多元,于是她以516元拍得此包。3天后,快递公司将包送了过来,可当刘小姐签字验货时却发现,收到的包和网上照片中的包有很大区别,做工也粗糙。刘小姐立即和卖家取得联系,并通知支付宝取消交易。没想到刘小姐在第二天却接到了卖家不肯退货的消息。紧接着,支付宝表示,他们已经支付了全款。刘小姐为此非常气愤,明明通知取消交易,为什么还会将货款转到卖家的账户中?对此,支付宝解释是他们已经看到了刘小姐的确认信息。无奈之下,刘小姐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调查后再告知刘小姐。一周后,刘小姐再次和淘宝网联系,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要求卖家退货,具体事宜还需和卖家沟通。联系卖家后,

10、对方表示可以退货,但邮递费需自行担负,而且需将包寄回后才能退钱。刘小姐觉得,如果将包寄给卖家,意味着她什么证据都没有了,于是拒绝了卖家的要求,并再次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则一再表明,他们已起到约束和警告作用,其他的事只能她与卖家联系了。无奈之下,身心疲惫的刘小姐再次和卖家联系,却发现,卖家“失踪”了。由于网购的交易过程都是在虚拟空间完成的,交易证据很难收集。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解决。因此,在消费过程中要学会保留证据,一定要将购物的所有交易信息,包括聊天记录、交易信息、身份证明、汇款凭证等妥善保管。只有保留了这些证据,才可以证明双方合同约定已经成功,这些证据法院都会采纳,利于维权。张小姐:网上购物种

11、类丰富、方便省时,还便宜。其实很多时候我也担心质量无保障,但我还是会为低价格而选择网购。王女士:网上购物是看得见摸不着的,很多卖家的图片都是时尚杂志上的,货物与图片相差很大,我大多还是会去商场购物。何先生:现在电子商务越来越火,但要健康发展还需填补监管空白。崔真实之死,让韩国警方采取行动搜捕不负责任的网友新浪娱乐讯 韩国首尔警方前天(10月5日)宣布,已逮捕了涉嫌在入口网站,散布女星崔真实“放高利贷谣言”的某证券公司白姓女职员,并没收了参与散布谣言的证券公司另一职员的电脑与相关MSN账号,警方并根据这一线索,找到另两名涉嫌谣言散布者。韩国女星崔真实因遭不实谣言指控,自杀身亡,让警方发现散布谣言

12、的严重性,一改之前以证人传唤的方式,展开强制搜查,警方并表示,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消息并习惯性发布“恶帖”的网友,将采取强制拘留调查,并将动员全国9百名网络调查人员,集中进行管制。警方为追查崔真实的死因,对她的日记进行分析,发现崔真实在日记中曾提及:“我是孤零零的一个人实在是无法呼吸。”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她的确有忧郁症。警方并透露:崔真实自杀前一天,曾接到在网上散布谣言者的电话,希望她能撤消告诉,挂上电话后,她无法抑制气愤的情绪,哭了许久。因此,眼睛肿得很厉害,才没法完成既定的广告拍摄。(俐俐/文)原告北京海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海景时代公司)与被告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腾

13、阳光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景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乾,龙腾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方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景时代公司起诉称:2007年12月6日,我公司与龙腾阳光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我公司为其创作福鼠FLASH作品,龙腾阳光公司分期支付41 000元制作费。后,我公司于2008年2月依约交付了作品,龙腾阳光公司对作品内容表示认可并进行了使用。但龙腾阳光公司却未依约向我公司支付制作费,至今尚有28 700元没有支付。龙腾阳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腾阳光公司支

14、付28 700元制作费及相应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50 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龙腾阳光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依约向海景时代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制作费,但海景时代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作品,且提交的作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也没有使用该作品。因此,不应该支付剩余制作费,不同意海景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6日,龙腾阳光公司(甲方)与海景时代公司(乙方)就创作福鼠送吉祥FLASH作品事宜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根据要求创作FLASH作品,乙方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均归甲方所有,约定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后3日内先向乙

15、方支付30%的作品制作费用12 300元,甲方确认乙方交付创作符合要求的作品后,再先向乙方支付55%的作品制作费用22 550元,剩余15%的制作费用6150元在2个月内付清,作品制作费用共计41 000元;乙方保证所交付作品是其创作完成,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之情形,并保证其作品质量能够符合电视台播出标准;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后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为设计方案,包括主画面说明、设计要求、场景概述等内容;附件二为任务分工表格,包括骰子转、停时的画面要求;附件三是关于各制作项目对应内容和价格的表格,并规定全部工作量为三周。合同签订当日,龙腾阳光公司向海景时代公司支付了制作费12 300元。2008年2月1日,海景时代公司向龙腾阳光公司提交了FLASH作品。龙腾阳光称涉案FLASH作品原本打算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于春节期间在电视台播出,按合同约定的三周工作量,海景时代公司应在2008年1月中旬交付作品,但海景时代公司交付作品时已临近春节,且内容不符合要求,故在交给广告公司后也未能在电视台播出。海景时代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其所交付的F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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