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教学内容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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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医学教学内容简介 一、法医学概论1、 法医学的概念(1) 法医学定义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物理、化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是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s)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 法医学分科法医学在发展中逐渐形成多个分支学科:法医学:法医病理学:涉及一切暴力、非暴力死,医疗中死亡等。法医临床学:研究对象为活体。法医物证学:研究血痕、体液斑、毛发、组织碎片等。法医人类学:研究骨骼、指纹、人像等以用做个人识别。法医齿科学:法医人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对象为牙齿。法医毒理学:研究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机制、中毒原因及方式。法医毒物

2、分析:研究生物检材中的毒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并鉴定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精神状态以解决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法律问题。2、 法医学的任务基本任务: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具体任务:(1)、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证据;(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包括亲子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3)、为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证据;(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重大意外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5)、发现烈性传染病、职业中毒等,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预防措施。3、 法医学检验的内容(1) 现场勘验刑

3、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现场的概念:一般指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出事地点。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原始现场:是指案件发生后,未受人为因素破坏或自然条件影响,仍保留发案时状况与基本特征的犯罪现场。2)变动现场:是指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或有关人员出于某种原因改变了发案时的原始状况,使痕迹及其它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场。3)伪造现场:是指实际未发生而由行为人仿造的“犯罪”现场。 4)伪装现场:是指为了掩盖罪行、转

4、移视线、逃避惩罚或嫁祸于人而在原有犯罪现场基础上经清理、加工或另外布置而成的现场。(2) 尸体检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和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尸体检验的目的:1)确定死亡原因;2)确定致死方式;3)推定死亡时间;4)认定致伤物体;5

5、)个人识别。(3) 活体检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检查的内容:1)损伤的检查;2)劳动能力的鉴定;3)疾病检验(疾病与损伤关系);4)性行为检验;5)精神鉴定;6)亲权鉴定;7)诈伤、诈病的检查;8)酩酊检查;9)医疗事故的鉴定;10)虐待的鉴定;11)注射针痕的检查;12)检查人身的性别、年龄、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进行个人识别。(4) 物证检验物证(material evidence):是犯罪行动时遗

6、留的可以作为证据的各种物品和痕迹。法医物证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涉及和遗留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它对于揭露犯罪,认定犯罪嫌疑人,辅助侦查破案,提供诉讼证据等具有重要意义。 1)法医学检验的物证:血痕、精斑、唾液、毛发、尿液、粪便、骨骼、牙齿等。 2)毒物化验的物证:可疑混有毒物的食品、药瓶、包装纸、注射器、呕吐物、排泄物及内脏、体液等。 3)其他刑事技术检验的物证: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支弹药、爆炸残留物、引火物、漆片、墨水、纸张、印泥及可疑文书等。(5) 文证审查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分析意见或做出结论。文件包括:案情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报告

7、,预审笔录,尸体或活体检验记录,伤情及死亡鉴定书,病案材料,物证检验鉴定书,毒物分析鉴定报告等。4、 法医学鉴定(1) 鉴定与鉴定人鉴定(expert evidence):政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要求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提出科学的证明、认定或判定。鉴定人(expert witness):被政法机关指派进行鉴定的专门人员或专家。*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法医鉴定人(medicolegal expert):政法机关指派进行法医鉴定的法医学工作者。(2) 法医学鉴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鉴定书(experti

8、se report):即写出鉴定结论的文件。鉴定书的内容:1)绪言(含案情摘要); 2)检验:尸体外表、剖验,物证,活体; 3)论证; 4)结论; 5)结尾: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日期。5、 法医学发展简史(1) 国内法医学简史疑狱集-公元十世纪出版,记载典型案例“张举烧猪”: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服罪。洗冤集录-宋理宗淳佑七年(公元1247年)出版,宋慈(11861249)著。是世界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医著作。序言中写到:

9、“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凡验尸,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结案式-元代元贞三年(公元1297年)颁布。其中刀、伤、病、物四个部分都与法医学有关,包含活体和物证。建国后我国的法医体制:(2) 国际法医学简史1598年意大利出版医师的报告,Fortunato Fedele著,是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19世纪以来,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出版过不少法医学著作:法国:论毒物,Orfila(17831853)著。德国:实用法医学手册Casper(17961864)著。奥地利:法医学教科书Hofmann(18371897)著。英国:1199

10、年建立验尸官制度,设验尸官官职(Coroner),为皇家敛财,处理埋藏的财宝,检验暴力死。现代国外法医学简况:美国:设立法医鉴定局(Chief Medical Examiners Office)。1915年,纽约市规定验尸官必须由病理学家担任,并将Coroner改称主任医师鉴定人或主任法医鉴定人(Chief Medical Examiner)。前苏联:法医人员和机构均归卫生部统管。卫生部下设最高法医鉴定局,各加盟共和国、各州、市、县各设一个法医鉴定局。日本:医学院校设法医学教研室。警察局不设立法医检验机构。 二、死亡与尸体现象1、 死亡(1) 死亡的概念是指生命活动的终止。心脏死(心性死亡)呼

11、吸死(肺性死亡)脑死亡(脑性死亡)*脑死亡的诊断标准:a、不可逆的深度昏迷;b、脑反射消失;c、无自主呼吸;d、大脑诱发或自发电活动停止,出现平波或等电位脑电图(大脑电沉默);e、脑循环停止。(2) 死亡的过程1)濒死期(临终状态);2)临床死亡期;3)生物学死亡期。*超生反应:生物学死亡阶段,细胞、组织、器官保持一定的生活机能。*假死:人体生命功能处于极度微弱状态,外表观察似乎已经死亡,甚至心跳、呼吸用一般方法未能察觉,易被误认为已经死亡。(3) 死亡的分类暴力死(非自然死亡),按死亡方式可分为:他杀、自杀、意外。非暴力死(自然死亡),按死因可分为:生理性死亡:即衰老死。病理性死亡:即由于各

12、种疾病而死亡。(4) 死因分析1)死因2)死亡机理3)死亡方式4)死因分析的实施:*主要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外伤、化学中毒、窒息等。 *直接死因:是主要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 *死亡的诱因:引起死亡诱发因素。 *辅助死因:是主要死因以外的疾病、病变、中毒、窒息或外伤,在死亡过程中仅起到辅助作用。2、 尸体现象(1) 早期尸体现象发生在死后24小时以内。包括:尸冷、尸斑、肌肉松弛、尸僵、尸体痉挛、皮革样化、尸体角膜混浊、自溶、自家消化。(2) 晚期尸体现象腐败、白骨化,属毁坏型晚期尸体现象。(3) 保存型尸体特定条件下发生的异常尸体现象,属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干尸(

13、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浸软;*马王堆古尸:1972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东郊“马王堆一号汉墓”中发掘,入葬时间在西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以后数年。*江陵古尸:1975年,湖北省江陵县楚故都纪南城内凤凰山出土,下葬于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三、机械性损伤1、 机械性损伤的概念机械性暴力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损坏、移位或功能障碍。2、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三个基本因素:致伤物:钝器、锐器、火器。受伤组织;同样大小的力,作用于不同部位,后果不同。作用力:拉伸与压缩,剪切,扭转,弯曲。3、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1)按损伤程度: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骨折,内部器官损伤,支离断碎。(2

14、)按致伤物种类: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3)按损伤对人体的危害:致命伤,非致命伤。(4)按受伤时间:生前伤,濒死伤,死后伤。(5)按损伤案件的性质:自伤,他伤,意外灾害伤。4、 机械性损伤各论(1) 钝器伤 1)徒手伤; 2)工具伤:棍棒伤,斧锤伤,砖石伤,镐锄伤,鞭伤; 3)坠落伤; 4)挤压伤。(2) 锐器伤 1)切创; 2)砍创; 3)刺创; 4)剪创。(3) 火器伤1)膛线枪弹创; 射入口:挫伤轮,擦拭轮,颗粒灼伤,烟晕。 射出口 弹创管 2)霰弹枪创; 3)爆炸伤:炸点伤,烧灼伤,冲击波伤,抛出物伤,其它附加伤。(4) 高坠伤(坠落伤)人体自高处坠落碰撞到地面或其它物体所形成的损伤。坠落伤一般属钝器伤,特点:1)通常体表损伤轻于体内(外轻里重);2)除着力处外,在远隔部位亦可见到损伤,甚至更为严重。3)广泛而严重的损伤,均为一次巨大暴力所形成,但需除外空间障碍物体所致损伤。4)可能发生多处骨折,各骨折处的骨折线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5) 交通意外所致损伤 1)汽车事故; 2)摩托车事故; 3)自行车事故; 4)火车事故; 5)飞行事故; 6)船舶事故。 *挥鞭样损伤:当车辆在高速(60km/hr)行驶中紧急刹车时,或车辆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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