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doc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43143770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具体为: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2、);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1)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2)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3)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4)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二)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三)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

3、。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以及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后5个月内统计上报的收养子女。2、计划外出生是指不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

4、:男女双方或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生育的子女;不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对象或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再生育对象、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满六个月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两胎及以上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但在收养后超过5个月仍未办理合法收养的收养子女。其他情形。上述计划内、外属性的界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0时后生育的出生人口统计。2008年1月1日0时前生育的出生人口计划内、外属性的界定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收养子女出生年月不受此限制(市人口计生委明确)。三、初婚年月界定初婚年月一般指统计对象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第一次取得由法定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明所载明的婚姻登记年份和月份。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生育第一胎的,其初婚年月可按婴儿出生日期上推8个月确定。凡女性初婚在2001年1月1日后未上报的,发现后及时报入常规报表,作往年补报。上述统计口经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统计口径不符的,均以本统计口径规定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