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43119649 上传时间:2022-09-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有关问题 翁秀明 【提纲】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应当从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和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的可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与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方面避免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带来的诉讼成本的增长,另一方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举证权利。 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及提供有关材料,并且需经法院批准。但是,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什么状况下批准

2、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呢?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此,我们觉得可以从学理观点、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三个层面,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行为的性质、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原则把握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梳理出这一问题的解析思路,一方面避免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带来的诉讼成本的增长,另一方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举证权利。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行为的性质 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觉得,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觉得,司法鉴定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申请

3、后必须经法院许可批准后才干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这两种见解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如果觉得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申请鉴定只要在客观上具有鉴定条件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法院调查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措施,则鉴定但是是法院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随着民事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这两种观点之间界线越来越模糊了,重要因素在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畴收缩了,明朗化了,并且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质证的强调和注重,使本来作为法院职权象征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也要受质证的制

4、约,成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质辩的对象。国内民事诉讼法及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基本。另一因素是法院的心证公开化的规定。由于要公开心证理由,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必须有合理的、能说服别人特别是当事人的根据。在这种状况下法院很难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获得对案件事实的心证。因此,对申请鉴定在理论上究竟系当事人的举证措施,还是法院收集和判断证据的手段,并未获得一致的意见。 对此,我们觉得,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事实上已纳入当事人举证行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下简称民事诉讼法)1规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各

5、类之一,法律应当容许其由当事人提供,并且作为举证承当由当事人来承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从现行立法看,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 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 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法院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还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3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批准后,才干

6、拟定鉴定机构,也就是才干启动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鉴定予以审查限制已经成为共识。这重要是由司法鉴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及多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在诉讼中浮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4的规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5规定,由当事人协商拟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国内现行体制下,无论是法定鉴定机构还是指定鉴定机构,对其规定具有的条件以如下特性:其一,专业性,即鉴定机构在某一特定

7、领域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其二,中立性,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审理成果或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三,限定性,鉴定机构一般是法定的或法院指定的。由此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一般具有权威性,也是排她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6规定,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确认这种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虽然有一定的说服力,甚至使之真实性与这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处在一种平衡状态,也不能达到推翻这种鉴定结论的效果,这种“足以辩驳”是指在证明效力上具有一种明显的优势时方可予以认定。这同步也表白,在一定限度上鉴定机构实际起着对

8、法院审判职能的辅助作用。据此,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一般予以审查,经法院批准后,司法鉴定程序才干启动。 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法院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实质上可以归入法院对证据审查的范畴。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如果形成肯定性的审查意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形成具有较高权威和较强排她性的司法鉴定结论,一般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从证据规则上看,要否认这种鉴定结论的效力难度较大。从这个角度讲,法院对当事人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在一定限度上相称于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一种前置性审查,或者说是对其必要性的一种限制性审查,由于法院支持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在一定限度上相称于支持了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9、。如果法院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形成否认性的审查意见,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表白法院从主线上否认了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对个案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原则把握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在立法上尚属“空白”。对此,我们觉得,既然法院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畴,那么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遵循或者是借鉴法院对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算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7规定“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平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

10、行判断”。这基本上确立了法院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些原则均有自身丰富的涵义。具体到对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审查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如果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后体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一般意义上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按正常司法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一般不存在问题,核心是其与案件事实与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则该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用,当事人申请鉴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审查司法鉴定申请时,重要是审查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

11、实与否具有关联性,有关联性可以启动鉴定程序;没有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证据的关联性涉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证据资格指向证据能力。英美法重在从证据能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而大陆法侧重从证明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保持了大陆法的观念。因此看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审查,应侧重待鉴定事项对案件事实证明力方面的审查。当案件事实通过既有证据无法证明需要待鉴定事项予以支持,并且待鉴定事项对此存在较大的证明力时,法院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司法鉴定程序应当谨慎启动。 (二)审查需鉴定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12、对当事人而言,与否提供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与否充足,将直接关系到胜诉或败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会积极调查收集证据,涉及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案件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考虑个案的具体状况,如果根据案件已有的多种间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平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通过事实推定来拟定争议的案件事实,则不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当事人商定或法律规定,亦可进行合理地判断,也应当避免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这样一方面可以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的支出,节省司法资源。 (

13、三)审查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的可比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其承当不利后果。基于此,当事人在诉讼中会竭力提供各类证据,涉及提出鉴定申请。而司法鉴定是需要支付不菲的鉴定费用,这一鉴定成本也应当纳入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考虑之中。我们觉得,在纯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只有当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法院才应当考虑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不具有可比性,例如说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成本高出诉讼标的的价值时,法院如果单纯追求体现的公平与正义,为给当事人

14、一种确切的无可争议的说法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这样产生的成果是即便一方当事人胜诉,其财产权益不仅得不到实现,反而将导致其财产利益受损,从法院角度讲,很难说是真正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对此,我们觉得,在纯财产争议案件中,对争议事实如果必须通过鉴定来证明,而当事人的鉴定成本高出或者与诉讼标的价值相称时,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可以不予支持,并合用公平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此外,在对当事人鉴定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克服片面强调鉴定结论作用的不良倾向。一种案件一般有多种证据,不同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多种多样,体现出不同的可拟定度。可拟定度高的证据往往可以单独认定某一案件事实,而可拟定度低的证据必须与其她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干认定某一案件事实。一般说来,在同一种案件中,基于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其与案件事实一般呈现较高的可拟定度。这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种片面强调鉴定结论作用的不良倾向,导致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性。 固然,法院在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时,也不能违背法律有关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立法本意,剥夺当事人合法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利,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有合法的目的和理由,符合法定的期限和费用交纳等条件,法院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