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破产重整评估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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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热荐】破产重整评估流程企业激烈的竞争,势必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竞争中被市场所淘汰,走向破产。很多企业希望通过破产重整评估后获得存续,很多人有这个想法,但是不知道怎样去实践。那么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破产重整评估和一些小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所谓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

2、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评估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3、,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

4、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

5、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破产重整评估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到此结束了,小编在上文为您详细的介绍了破产重整评估制度是什么以及破产重整评估的流程。在此小编提醒一下,车到山前必有路,不知路在何方?那么不妨来咨询一下律师,希望解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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