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改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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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明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大力技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5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登记中的证

2、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县(市)、区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市)、区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县(市)、区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

3、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可向农户收取改造费,收费标准每户不超过350元。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

4、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收费标准(单相两线)为每户100元。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农户设置以工程项目方工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供水按低层房屋每平方米25元、多层房屋每平方米15元、中层房屋每平方米6元、高层房屋每平方米4元;供气按每户1750元;有线电视按每平方米7元收取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供电使用架空线路的,建设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使用电力电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架空线路造价部分的费用;通信设施建设安培育(预埋)费用按信

5、息产业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规定执行,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其他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统筹考虑,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作出规定。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所确定的政策,对本地区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

6、违反政策的行为;要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何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在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宁波市物价局反馈。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附件: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服务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原省计委浙价房1999411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建设

7、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3测绘工程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房产测绘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4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5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价服2007126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7号、浙价服200390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520号文件、原国家计委计委价格20021

8、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8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9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10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3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半收取11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7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12房产交易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电20027号、浙价服20021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13资产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14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按省物

9、价局浙价服2006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等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收费,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等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在提供合格的测绘成果后可收取测绘费用。 二、房产测绘中分户图测绘收费标准: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新建商品住宅预测绘每平方米

10、建筑面积0.3元,住宅以外的新建商品房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新建商品房的分户图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户收取。分户图测绘服务内容包括: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按每件760元(四个桩为一件)收费,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90元。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300元收取。测绘机构收取定线放样费后,不得另行收取过渡点测定费、高程测量费和其他收费。 定线放样测绘服务内容包括:仪器检验、踏勘、选点、测角、测距、测高、测细部点座标、内业计算、绘制平面位置图、提交图纸资料。 四、其他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字20023号)的规定执行。 五、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房产测绘等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六、各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乱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测绘等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七、本通知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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