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诉讼辅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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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劳工诉讼辅助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10-17【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劳工诉讼辅助办法第 1 条为有效解决劳资争议,辅助劳工诉讼,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本办法辅助范围如下:一劳工有第四条情形之一而诉讼,其第一审至第三审、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之律师费。二劳工有第七条情形声请假扣押,本会得出具保证书。三劳工有第九条情形于其无资力支付诉讼费用时,得请求本会出具劳工无资力之证明书。第 3 条同一事业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因同一事件而诉讼之劳工人数在三人以上者,其申请辅助,应以集体身分为之。前项申请以一案为限。第 4 条劳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诉讼,得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2、 (以下简称本会) 申请补助律师费。但显无胜诉之望或显无实益者,不予补助:一同一事业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因关厂、歇业而终止劳动契约,雇主未依劳动基准法及相关法令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者。二同一事业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于六个月内发生终止劳动契约争议,其人数达二十人,雇主未依劳动基准法及相关法令给付资遗费或退休金者。三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致伤病、残废或死亡,雇主未依劳动基准法及相关法令给付职业灾害补偿者。四工会理、监事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发起人或筹备人遭不当解雇,经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调解不成立者。第 5 条律师费补助标准如下:一劳工个别申请者,每一审最高补助新台币四万元,全案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二万元。

3、二劳工集体申请者,每一审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全案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三申请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万元。四申请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五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补助新台币四万元。第 6 条劳工向本会申请补助律师费,应检具申请书、律师委任状、律师费收据、当地律师公会章程所定酬劳标准及下列文件:一第一审:起诉状。二第二审或第三审:上诉状或答辩书状及第一审或第二审裁判文书影本。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处分声请状及法院裁定书影本。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声请状及裁定书影本。五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声请状及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前项申请案件,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

4、不予受理。第 7 条劳工因雇主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致伤病、残废或死亡,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诉讼当事人逾二百人者,于其无资力支出假扣押担保金时,得请求本会出具保证书代之。但显无胜诉之望或显无实益者,不在此限。前项保证书之担保责任,最高以新台币一千万元为限。第 8 条劳工申请本会出具前条保证书时,应检具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假扣押声请状影本。三法院裁定书影本。四雇主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相关文件影本。前项申请案件,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第 9 条同一事业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因关厂、歇业而终止劳动契约,雇主未依劳动基准法及相关法令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其诉讼当事人逾二百人者,于其无资力支付诉

5、讼费用时,得请求本会出具劳工无资力之证明书。但显无胜诉之望或显无实益者,不在此限。第 10 条劳工申请本会出具前条证明书时,应检具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起诉状影本。三劳资争议调解 (协调) 纪录影本。四全户综合所得税免纳税证明文件影本、村 (里) 长出具之清寒证明正本或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之失业认定影本。五其他经本会认定足以证明无资力之证明文件。前项申请案件,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第 11 条本会为审核申请辅助案件,应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置召集人一人,并为委员,由本会指派之;另置委员六人,其中四人由专家学者担任,余由本会人员任之。专家学者之任期为二年。审核小组委员,对于审理

6、之案件,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回避。第 12 条审核小组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委员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第 13 条本办法所需经费,应依预算程序办理。第 14 条本办法之书表格式,由本会订之。第 15 条劳工已获地方政府补助诉讼费用者,已补助项目不得重复向本会申请。第 16 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会出具之保证书失其效力,劳工或其代理人应返还保证书:一应供担保之原因消灭者。二诉讼终结后,供担保人依法催告受担保利益人行使权利而未行使者。三假扣押执行程序实施前,撤回执行之声请者。四受担保利益人同意本会免负保证责任者。第 17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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