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异议制度.doc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42988391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日本商标异议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日本商标异议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日本商标异议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日本商标异议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日本商标异议制度.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日本商标异议制度日本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及时纠正商标注册失误。与中国相比,日本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对单纯。如日本认为,尽管异议人提出异议往往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在先权利,但这只是异议制度带来的一个客观效果,并非其设立的目的,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是中国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对设立目的定位的差异,导致日本商标异议制度在当事人地位、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关系、司法审查的范围等具体规则的设计上与中国有所不同。日本实行异议后置,即异议程序放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1996年,日本修改商标法,将异议前置改为后置。改法之后,日本的商标审查周期得以缩短,商标异议案件受理数量连年

2、下降,截止2007年已降到607件,比2002年减少了34%。与此同时,日本商标无效案件的数量没有出现大的变化。日本将商标异议程序由前置改为后置取得成功对中国修改商标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日本对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没有限制,这一点与中国相同。但两国对提出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不同,日本是商标注册后两个月内,而中国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日本商标法的规定,异议人可以基于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申请:(1)被异议商标不符合该法第三条关于商标可注册性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具有该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可注册的情形;(3)被异议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七条之二关于地域团体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4)被异议商标违反该法

3、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5)商标因不当使用被撤销,该商标的原注册人或许可使用人在撤销之日起五年内重新取得该商标注册的;(6)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是外国人,且该外国人不具备在日本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7)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与中国商标异议案件由商标局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实行行政二审不同,日本商标异议案件由日本特许厅审判部负责审理,实行行政一审。审判部的审理采合议制,由3名或5名审判员组成审判庭,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日本商标异议程序的主要参与人是被异议人和特许厅,对被异议商标享有一定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也

4、可以在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干预异议审理,对被异议人提供协助。异议人不是与被异议人对等的当事人,其地位仅相当于举报人。审判员除对异议人和干预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理外,还可以依职权主动审理其他事项。与此相对,中国的商标异议程序是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平等对抗、商标局居间裁决的程序,异议审理遵循请求原则。日本商标异议裁定接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与中国不同。根据日本商标法的规定,特许厅作出维持商标注册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诉,但特许厅作出取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可以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而依据中国商标法,不论被异议商标准予还是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均可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均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日本商标异议裁定的效力与中国不同。特许厅作出取消注册的决定一旦生效,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体现为一种溯及力。而中国不予注册决定生效的后果是申请人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的关系问题上,日本认为,鉴于两个程序的设立目的和性质不同,因此无效请求人曾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特许厅对于其无效请求仍予以受理。而中国鉴于异议程序能够保证异议双方就异议理由进行平等充分的辩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商标法中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