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制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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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社区自制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四条: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章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2、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成员代表、社区单位和外来人口的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八条:社区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

3、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社区成员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其中社区成员代表可以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

4、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社区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成员还是社区单位、社区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报送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给与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社区单位、社区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

6、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征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主持召开。第三章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经自荐,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成员代表推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余为委员。协商议事委

7、员会主任由社区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十四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职责。 1、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 2、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补选的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和社区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2、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3、积极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

8、的实际问题。 4、宣传发动社区成员自觉贯彻执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全体社区成员和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第十六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 1、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施。 3、对重大情况及涉及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

9、行: 1、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有效)。 2、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会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3、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 4、社区居委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经综合后形成决定和决议。 6、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7、工作会议结束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存档。第四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成员民主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自治活动。在社区党委

10、的领导下,在区、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和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规模是2637户。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过选举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8人。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社区共建和协调等六大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宪法、法律

11、、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二)依法协助政府对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治安、人民调解、社区卫生、计划生育、物业管理、社区环境等工作进行管理。(三)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社区内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并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四)在右安门办事处指导下,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

12、考核、评议等程序。(五)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需求,向政府转达社情民意,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六)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务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和强化4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要每季度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主动听取并征求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遇特殊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可申请临时召开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每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

13、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间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投反对票,应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行重新调整。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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